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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研究--------------------------------------------------------------------------------1、建筑市场经济人与信息模式建筑产品具有一次性、单件性、后验性和生产场所滚动性等特点。建筑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构成了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市场)的参与得称为建筑市场的经济人。为了分析问题方便和简化,归纳如下:业主方:也称建设单位、开发商或甲方,是建筑产品的买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称乙方,从事建筑产品的设计和施工制造,是建筑产品的卖方。以施工单位为代表;监理单位及中介咨询机构:受业主方或其它经济人委托对建筑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或从事各种建筑活动的咨询服务。以监理单位为代表;质量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有关定额、标准、规范,并对建筑活动进行管理、认证或监督,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为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既包括建设主管部门,也包括相关的环保、市政、消防、卫生、计划等部门。以建设主管部门为代表。2、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分析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于两个经济人之间,也可能同时存在于多个经济人之间,本文以两个经济人作为研究对象。2.1、政府部门与业主方之间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制造者和拥有者,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占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以上。在规划和建设领域,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要编制统一的开发建设规划、制定政策和规章,因此政府是信息的制造源,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同时依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在策划、选址、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规划、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都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如土地性质、转让价格、建筑用途、规模、动工、开发方式、何时开发等。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失衡,表现为信息的不完全和存在一定的政府私人信息。很明显,在政府与社会和开发商之间,政府部门具有信息优势,而建设单位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政府部门和业主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编制规划阶段,有时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在项目建设开发阶段,业主方首先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搜寻政府的信息,从而掌握建设规划和各种政策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为了获得较好的地段、项目并提高建筑容积率,往往要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以取得土地开发权并使项目获得批准。当政府部门一些人员感觉到权力存在带来的满足时,由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有时会出现不利选择。这种状况容易使建筑市场出现偶然市场,增大了社会总成本,虽然个别开发商的效用实现了最大化,但降低了社会整体福利。2.2、业主方与监理单位之间监理单位受业主方委托,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委托一代理关系,业主方是委托人,监理单位是代理人。由于监理单位为数众多,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业主方只是拥有监理单位的不完全信息,如资质等,而监理单位拥有完全的私人信息,如自身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努力程度)等。因此,业主方和监理单位之间出现了由于信息的不完备而形成的不对称。在这一对矛盾中,业主方居于信息劣势地位,而监理单位是信息优势方。业主方希望选择高质量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也希望扩大市场业务,为此,业主方和监理单位都要付出一定成本,不断进行相互的信息搜寻和讨价还价,最终达成都能接受的合同,以及在这个合同约束下的行动,这就是在具有私人信息的局中人之间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由于业主方和监理单位的价值标准或目标都是最小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而业主方不能直接全过程观察监理单位的具体运作,因此选定监理单位后,业主方就要制定一些规则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的刺激,使代理人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地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标准或目标一致的行动,如果进行“信息欺诈”并不能获利甚至有所损失,从而努力为委托人服务,这就建立起了信息刺激机制,形成了信息刺激一致性。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特别是隐蔽工程,一旦完成转入下道工序,将无法再进行检查和验证,所以要依靠监理单位的主观行为,通过过程监督实施管理和控制。因此,业主方能否实现预期目标,除了施工单位的因素外,还取决于监理单位的努力程度。而在信息刺激失灵时,事实上存在着道德风险。一般可能出现的情况是:(1)监理单位提供的信息失真。由于信息的失真,业主方可能会作出不利选择。这种情况下,尽管监理单位也选择了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动,但因为能力所限,有可能实现不了委托人的预期目标。这属于监理单位道德风险的问题。(2)监理单位没有选择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为。即监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但主观努力程度不够。其原因除了监理单位存在道德风险外,还可能是委托人的信息刺激机制无效。实际上,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监理单位一般会选择与业主方一致的行动,努力履行好职责。2.3、业主方与施工单位之间业主方对施工单位的选择成为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环节。同时,有的业主方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资金,而将负担转嫁给施工单位,除了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之外,一般还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或垫付资金;有的隐瞒真实信息,在准建手续不齐全情况下即开工,可能会使施工单位处于被动;有的业主方在工程竣工移交后,不支付或拖欠施工单位的剩余工程款。因此,施工单位也存在对业主方的选择问题,也就是要选择信誉高、有资金实力、手续齐全的业主方。因此,建筑工程的交易过程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施工单位首先根据招标公共信息,在衡量自身能力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搜寻考察业主方情况后,选择准备投标的项目(买方);其二,是在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后,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业主方综合考虑投标方的资质、业绩、报价等因素选择施工单位(卖方)。所以,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对策和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这种相互选择的过程中,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在:业主方对施工单位的私人信息,如能力、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了解的较少,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而施工单位是信息的优势方;施工单位对业主方的私人信息,如资金、项目手续等情况掌握的也不多,反过来施工单位成为信息的劣势方,而业主方成为信息的优势方。为了掌握对方的信息,双方都会付出成本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分析,进行讨价还价和对策,在不断的对策中达到均衡而达成协议。由于我国承包商和业主方为数众多,信息持续离散,有时这种信息的搜寻和处理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和经纪人,他们通过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促成的交易,从中收取佣金。业主方从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希望建筑产品质量高、造价低。施工单位采取的策略是先设法中标,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当自身具备能力,与其它竞争者相比具有比较优势时,会凭借自身实力作出承诺并获得工程的交易合同;第二种是在不太具备能力或与其他竞争者相差不大或业主方过度压低价格时,会按照买方的心理,作出高质量、低造价的承诺,从而排挤竞争对象;第三种是采取“暗箱操作”等策略在竞争中取胜。第一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会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按标准完成建筑产品的生产制造,业主方基本不存在风险;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是施工单位存在能力问题,则无法生产出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如果是由于价格过低,会使施工单位的目标与业主方不一致,施工单位为了不亏损,可能会疏于管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层层转包,降低了产品质量。还可能出现施工单位通过索赔等方式要求调整价格,最终又使总价格回到了应有的水平;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低质量企业手段灵活,出现了偶然市场,排挤了高质量企业,导致一些建筑市场出现类似2001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G.Akerlof研究二手车市场中总结的“柠檬”现象,这常见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如果工程竣工后,由于业主方的道德风险有意拖欠工程款,而建筑产品不可移动,施工单位已无法控制最终结果,将很难追索剩余工程款,这时施工单位对业主方的不利选择将给施工单位带来损失。所以,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也采取一些策略,如在工程全部结束前要求必须结算大部分工程款,否则将拖延工程交工。因此,在这种相互对策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都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都存在着由于不利选择而可能造成的风险,其根本原因是商业信誉,也就是存在首先风险。对于大型工程,一般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购买高质量产品的偏好,也就是选择资质高、信誉好、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他们认为,过于低价格的卖方不会生产出高质量的建筑产品,而合理的价格一般包含高质量的产品,因此,大型的工程一般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中标。2.4、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由于监理单位的专业化,对建筑产品的生产制造比较熟悉,但是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能力、主观努力程度、是否选择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动等可能了解不够。在二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由于信息不完备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来说,施工单位具有信息优势,而监理单位则属于信息劣势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般情况下可能出现四种情况:(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一致或基本一致。由于不存在道德风险,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互相配合,除出现不可抗力外,实现委托人预期目标的概率非常大。反过来,业主方也会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刺激,因为项目提前建成,业主方将会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业主方付出了很小的成本,但总体效用会大大提高。这种情况使三方都实现了效用的最大化。(2)监理单位行为与委托人目标一致,而施工单位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施工单位主观上没有选择与业主方目标一致的行动,尽管有监理单位的监督,也有可能达不到委托人预期目标。其原因,一是施工单位存在道德风险,这是业主方不利选择的后果。另外是由于业主方的道德风险,即无节制地压价、转嫁负担或条件过于苛刻,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所作出的被动反应。这种情况下,业主方应调整合同约定,重新建立信息刺激机制,否则会影响自身总体效用。(3)施工单位行为与委托人目标一致,而监理单位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施工单位具备能力而且主观上采取与业主方目标一致的行为,是否有监督基本不会影响建筑产品的最终结果,即使监理单位存在道德风险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努力不够,一般情况下也会生产出令委托人满意的产品。(4)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都不一致或基本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业主方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较小,存在的风险较大。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一般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会采取这种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三方都可能存在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但业主方的因素可能更多。2.5、工程交易环节的信息不对称工程交易环节包括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因素是交易价格。标底是业主方希望付出的购买价格,在开标前属于保密信息(业主方和管理机构的私人信息),其目的为了促进竞争,是甄别承包商能力、提高整个市场效率的必要手段。施工单位为了取得主动,往往付出一定信息成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标底信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有时可能会出现信息泄露,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产生偶然市场。报价是施工单位希望获得的出售价格。除了不可变动成本外,由于各企业之间的管理水平、人工费用、施工速度等影响成本的因素以及预期收益各不相同,因此报价格也有差别。投标方为了居于主动,除标底外,一般还要了解其它投标者的报价信息。工程交易环节是一个相互信息搜寻、对策、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个环节中,存在招标方因个别道德风险而泄露信息的问题;存在由于投标方的道德风险,相互串通与业主方共同对策的现象;但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业主方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大幅度地压低价格,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信息。由于建筑产品的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当降低到成本和税金以下时,虽然表面上使业主方获得了利益,但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降低了社会总体效用,而且还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复合标底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无标底法)。(作者: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张天森李元生)
本文标题: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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