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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第一百六十七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一百六十八條(刪除)第一百六十九條(刪除)第一百七十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建築物使用類組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A類公共集會類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ˇˇˇˇˇ○ˇˇˇˇ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ˇˇˇˇˇ○ˇˇˇˇˇA-2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候船室、水運客站。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ˇˇˇˇˇˇˇˇˇB類商業類B-2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ˇˇˇˇˇ○ˇˇˇB-4國際觀光旅館(飯店)。ˇˇˇˇˇ○ˇˇˇˇD類休閒、文教類D-1室內游泳池。ˇˇˇˇˇ○ˇˇˇˇˇD-2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ˇˇˇˇˇˇˇˇˇ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ˇˇˇˇˇ○ˇˇˇˇˇD-3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ˇˇˇˇˇˇˇˇˇˇ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ˇˇˇˇˇˇˇˇˇˇD-5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ˇˇˇˇ○○ˇ○○E類宗教、殯葬類E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ˇˇˇˇˇˇˇˇˇˇF類衛生、F-1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ˇˇˇˇˇˇˇˇˇˇ福利、更生類F-2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2.特殊教育學校。ˇˇˇˇˇˇˇˇˇˇF-3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ˇˇˇˇˇˇˇˇ○ˇG類辦公、服務類G-1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ˇˇˇˇˇˇˇˇˇG-2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G-31.衛生所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ˇˇˇˇˇˇˇˇˇ公共廁所ˇˇˇˇˇ○ˇˇ便利商店ˇˇˇˇ○○○H類住宿類H-1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ˇˇˇˇˇˇˇˇˇˇH-2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ˇˇˇ○○○ˇ○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ˇˇˇ○○○○○說明: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替代。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第一百七十一條(刪除)第一百七十二條(刪除)第一百七十三條(刪除)第一百七十四條(刪除)第一百七十五條(刪除)第一百七十六條(刪除)第一百七十七條(刪除)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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