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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法总论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目录页ContentsPage第一节犯罪概念第二节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体第四节犯罪客观方面第五节犯罪主体第六节犯罪主观方面案例导入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三人撞倒,造成两死一伤。王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第一节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二犯罪的概念一从形式上定义犯罪结合犯罪的形式和实质定义犯罪从实质上定义犯罪犯罪的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即犯罪的一般概念。010203从形式上定义犯罪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的本质特征,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01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是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实质上定义犯罪02结合犯罪的形式和实质定义犯罪结合犯罪的形式和实质定义犯罪,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给犯罪下定义,既指出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又强调犯罪的实质社会意义,这样就避免了仅从形式或实质的角度定义犯罪的片面性,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犯罪定义的方式。03犯罪的基本特征二(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参考案例王某,男,18岁,待业青年。王某因家中房间少、人多不够住,于1997年10月到其叔叔吴某家借宿。同年12月10日,王某在其叔叔吴某家午睡过后,闲着无事,想找本小说看,就随手拉开吴某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王某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悄悄从中抽走了一张。由于吴某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少了现金。王某见第一次窃取得逞,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次年1月和5月,两次趁吴某不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1500多元。当王某又于1998年7月3日趁吴某家中无人之机,打开皮箱欲寻找现金,不料被逃学躲在家里的吴某之子发现,遂案发。随后王某家属代其偿还了吴某的损失,吴某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王某。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后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在于,从犯罪的概念可以得知,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并非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王某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他盗窃的系其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参考案例(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它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都应受到刑罚处罚。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们应区分不应受刑罚和不需要受刑罚。第二节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二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010203在刑法总则中,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作了规定,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刑事责任能力等。在刑法分则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0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0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构成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0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概念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功能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犯罪构成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第三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类型一二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01020302030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尽管社会关系的范围广泛,内容多样,但是社会关系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不是犯罪客体,只有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才能够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类型二(一)一般客体(二)同类客体(三)直接客体(一)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基本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作整体性研究,揭示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每一类罪为一章,构成刑法分则的基本体系。刑法分则各章的标题名称,既是一类犯罪的名称,一般也反映出一类犯罪的共同客体即同类客体正确地认识同类客体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2(三)直接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为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犯罪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某一犯罪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三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是可以为人的感觉直接感知的;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必须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一定。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要件之一,它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具体要件(要素),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的结构层次上要低于犯罪客体,它只是部分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在某些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对象。4任何犯罪都侵害到一定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它们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又有区别,主要有四点:第四节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一二三危害结果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一)法定性(二)客观性(三)多样性犯罪客观要件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分则的数百个条文对各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或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其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行为二(一)危害行为的概念(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的概念第一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第二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违反刑法规定,既包括禁止性罪刑规范,也包括命令性罪刑规范。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通常将各种各样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之”。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危害结果三(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二)危害结果的特征(三)危害结果的种类(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例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伤害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轻伤,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危害结果是许多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情节。(二)危害结果的特征法定性侵害性和危险性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故可以分为侵害事实和危险状态。危害结果的事实必须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三)危害结果的种类在现实中,危害结果以千差万别的具体形式存在着。为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和意义,有必要了解一些危害结果的种类。0201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的不同所作的划分。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客观性相对性多样性时间顺序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使用“致使”“造成”“引起”“因而发生”等词来明确规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哲学来看,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相对性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无数的因果链条。一种现象相对于由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即从发生的时间来看,原因必定在前,结果必定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多样性危害结果有可能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因一果;也可能是多个危害行为共同引起的,多因一果;还可能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一因多果;以及多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多因多果。第五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念自然人一二三单位犯罪主体概念一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自然人二自然人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自然人必须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才能成
本文标题:刑法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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