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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新旧对比和重点讲解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卞铠生本讲稿章、节、条的编号与规范一致,仅供学习参考。附:勘误1.P41续表5.4.1中,钢管直径20mm改正为25mm2.P49倒6行,式(6.3.2-4)改正为式(6.3.2-7)3.P67第2行,表6.2.1改正为表5.2.124.P73第12行,表6.2.1改正为表5.2.125.P88第6行,表J.J.1改正为表J.1.16.P126第10行,删去107.P130倒12行,6m×6m改正为6m×4m8.P142第10行,4款改正为6款9.P167倒1行,GB/T17626.5-1999(等效IEC61000-4-5:1995)应为GB/T17626.5-2008(等效IEC61000-4-5:2005)10.P177倒11行,式(6.3.2-2)改正为式(6.3.2-5)1总则1.0.1为使建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制定本规范。【增加】红字部分为新增加。条文说明中指出:“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增加】适用于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删除】原有“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现删去。2术语对雷电、防雷装置、被保护系统等,共给出50条定义。例如:外部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内部防雷装置--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电气绝缘,即间隔距离。接闪器--用于拦截闪击的接闪杆(避雷针)、接闪导线(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组成的这部分外部防雷装置。【建议】请浏览术语,既便于理解条文,又有助于答题。3建筑防雷分类【修订概要】3.0.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IEC标准Ⅰ、Ⅱ级):【补充】“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作为前提条件。【修改】0区或10区改为0区或20区。1区改为1区或21区。3.0.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IEC标准Ⅲ级):【增加】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修改】1区改为1区或21区。11区改为2区和22区。年预计雷击次数的修改:省、部级建筑物0.06次改为0.05次。住宅0.3次改为0.25次。3.0.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IEC标准Ⅳ级):【修改】省部级建筑物0.012次改为0.01次。住宅0.3次改为0.25次。一般性工业建筑物0.06次改为0.05次。【防雷分类串讲】分类原则(3.0.1)根据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0.2)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要点】第一类均按使用性质决定,即爆炸可能性很大、后果极其严重者。因此,民用建筑物均非第一类。2款无附加条件,即0区或20区均为第一类。1、3款有附加条件,即“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如不符合这一条件,则为第二类。(参见下面5、6款。)第二类防雷建筑物(3.0.3)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9预计N>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10预计N>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要点】1、2、3、4款均以重要性一个条件入选。5、6、7款均为“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参见上条1、3款。)因还有一定的爆炸危险,因此防雷措施有附加要求。8款为露天钢罐,无需另外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9、10款按重要性和预计雷击次数两个条件组合而定,与第三类的界定参见下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3.0.4)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预计N≥0.01次/a,且≤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3预计N≥0.05次/a,且≤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和一般性工业建筑物。4在Td>15d/a地区,h≥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Td≤15d/a地区,h≥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要点】1款只涉及一个条件。2、3款按重要性和预计雷击次数两个条件组合而定,与第二类的界定参见下表。4款按雷暴日数和构筑物高度两个条件组合而定,最高级别为第三类。注意2、3、4款的条件均有下限;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之下,还有非防雷建筑物。不同建筑物按预计雷击次数分类防雷分类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物一般性工业建筑物第二类N>0.05N>0.25N>0.25第三类0.05≥N≥0.010.25≥N≥0.050.25≥N≥0.05非防雷建筑物N<0.01N<0.05N<0.05【相关条款】(4.5.1、4.5.2、4.5.3)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按面积的百分比划分(≥30%)。一座建筑物中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50%时,其防雷分类类似。当采用接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的2区爆炸危险场所可不在滚球法确定的保护范围内。【操作建议】1对特殊建筑,应深入了解工艺,对照GB50057和GB50058,与相关专业共同商定。2“就高不就低”会造成被动。不放心时,可加强措施而不提高类别。【附: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或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为“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或蒸气爆炸性)的爆炸危险场所。)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为“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2区:在正常运行时,基本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为“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爆炸危险场所。”)注:正常运行——开车、运转、停车、装卸、密闭盖的开闭等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20区: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场所,如粉尘容器内、料斗、料仓、施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输系统、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等。(原为“10区: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21区: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偶然地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如为操作而频繁打开粉尘容器的周围。(原为“11区: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粉尘和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22区: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以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形式存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如果存在仅是短暂的。(原火灾危险分区: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1基本规定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修改】改用IEC术语(见后文);保留了原来的提法。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修改】原为“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现改为“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4.1.3本规范第3.0.3条2~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本条为新增】使一般规定完整。【要点讲解】按条文说明,防雷措施分应防雷击电磁脉冲的三种情况:有爆炸危险者;设备重要性高者;闪电电涌超出设备承受能力者。其保护对象是建筑物内系统,即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4.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2.1防直击雷的措施【补充】基本未变,仅8款末尾补充“但在3000Ω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4.2.2防闪电感应的措施【基本未变】4.2.3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修订概要】原为三款,现为七款。2、3款系由原1款分出;4款(入户总配电箱的电涌保护器)、5和6款(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为新增。冲击接地电阻,由10Ω(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和20Ω(架空金属管道)均改为30Ω。在2、4、6款中,增加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和装设要求。4.2.4接闪器直接装在一类建筑物上的特殊要求【修订概要】5款中原“电气设备”一词改为“电气和电子系统”。6款明确了前提:“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大于10Ω时”;小于和等于10Ω时,即无该款的要求。8款中补充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要求。9、10款为新增,进一步明确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和装设要求。4.2.5临近建筑物的树木【修改】“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改为“当树木临近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净距不应小于5m。”【4.2讲解】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措施,首选方案应采用独立接闪杆、线或网。(危险性高、后果严重,“惹不起,躲得起”。)2。独立接闪杆、线、网等与一类建筑物的间隔距离,详见4.2.1。3.由于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不能或无法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网)时,才允许采用附设于建筑物上的防雷装置进行保护,但有14项补充要求。这是极特殊的情况,万不得已才用!补充要求(如接闪器连接、引下线布置、等电位连接环、防侧击、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电涌保护器的装设等,详见4.2.4),仅用于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注意:采用独立接闪杆、线、网时,无此要求!4.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的保护区分两类:仅保护到管帽或管口(基本上无爆炸危险工艺情况);管口外空间也要保护(有爆炸危险着)。管口外保护空间:无管帽(R=5m);有管帽(按压差和密度组合,详见表4.2.1)。4.3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防雷措施4.3.1外部防雷措施【修改】原为“采用........避雷网(带)”,现改为“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混合组成的接闪器”。补充了建筑物高过45m时接闪器布置的要求。4.3.2突出屋面物体的保护【基本未变】补充与4.5.7条呼应的情况。4.3.3专设引下线布置【修改】文字表达更严密。补充了内庭院的情况;明确间距沿周长计算。补充增加了“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少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4.3.4接地装置【删除】原有“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的过时内容,现删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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