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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科学评估,以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的制度。第二条重大决策评估范围:(一)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调整。第三条决策拟定部门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承办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第四条风险评估内容既要关注可行性因素也要关注不可行性因素,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评估;(二)合理性评估;(三)可行性评估;(四)安全性评估;(五)稳定性评估。第五条风险评估应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责任主体应根据决策事项制定相应的具体评估方案,全面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科学、客观的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防止出台违法决策的制度。第七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八条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研究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研或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查完毕后,出具合法性审查结论并返回决策拟定部门。第九条决策拟定部门对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研究,审查结论建议修改决策方案的,作出相应修改后再次提请审查;审查结论指出决策程序违法的,补正相应程序或重新进行相应程序后再次提请审查;审查结论认为决策事项违法的,应予以废弃。第十条决策拟定部门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审议。
本文标题: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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