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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主编:胡平陈苇制作:朱凡审定: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主编:胡平、陈苇•撰稿人:(以姓氏笔划为序)•皮锡军朱凡李俊张华贵•杜江涌陈苇胡平曹贤余目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示范案例•一、如何处理买卖婚姻?•二、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三、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四、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同居的行为?•五、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六、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七、如何处理超计划生育的行为?•第二单元亲属关系案例•八、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九、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十、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第三单元结婚制度案例•十一、以约定将来结婚代替损害赔偿合法吗?•十二、继父母子女能否结婚?•十三、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十四、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十五、婚前隐瞒疾病史欺骗对方的婚姻是否有效?•十六、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后,男方亲属能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十七、被拐买妇女被迫与人结婚如何处理?•十八、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十九、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第四单元家庭关系案例•二十、子女的姓氏由谁决定?•二十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二十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二十三、夫妻间口头财产约定效力如何?•二十四、破产安置费的性质如何认定?•二十五、夫妻扶养义务如何履行?•二十六、子女成年后父母仍须对其尽抚养义务吗?•二十七、无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二十八、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如何认定?•二十九、被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三十、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无抚养义务?•第五单元离婚制度案例•三十一、过错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否准许?•三十二、婚后指定赠与及奖牌、奖章和分红型保险金在离婚时是否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十三、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一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三十四、未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父母有无负担教育费的义务?•第六单元继承制度案例•三十五、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及继承开始的时间从何时起算?•三十六、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三十七、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三十八、法律上有“不孝子女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规定吗?•三十九、父母健在,儿子可以要求分割继承父母的财产吗?•四十、许某的子女争抢遗产的做法对吗?•四十一、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四十二、郑萍、陈杰的遗产应由谁继承?•四十三、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四十四、生存配偶能否优先继承遗产?•四十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四十六、转继承遗产纠纷如何处理?•四十七、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是否有权酌情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四十八、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四十九、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五十、付某的遗产应首先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五十一、死者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五十二、继承人不履行被继承人的遗嘱义务怎么处理?•五十三、过期表示接受遗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五十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五十五、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负有担保责任吗?•五十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翻悔?•五十七、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五十八、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应向谁请求清偿债务?•五十九、王某婚前购买、婚后分期付清余款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六十、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六十一、五保户的遗产其亲属能否继承?•第七单元涉及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六十二、如何处理少数民族的重婚问题?•六十三、如何处理海峡两岸同胞的重婚问题?•第八单元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六十四、知悉商业秘密的中国公民能否与外国人结婚?•六十五、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和符合什么必经程序?•六十六、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遗产继承案件应由哪国法院受理?•第九单元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六十七、综合案例一•六十八、综合案例二•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如何处理买卖婚姻?•(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道实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并将吴富贵拘留,将杨珍解救,获得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也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分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一)案情介绍•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M2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补偿。三、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一)案情介绍•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二)分析意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但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第三,唐明芳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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