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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最新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局方妤•主要有一法四规章,即:《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介绍(一)出台及修订时间•原《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将近十年间,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原有职业病防治体制不顺问题日益突出,并引发了一些涉及职业病的群体事件,于2011年12月31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法,胡锦涛主席以52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修订内容达四十五项。(二)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全法分七章,共90条,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规律过程,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修订目的•1.突出职业健康•2.理顺监管体制•3.着重源头防范•(二)适用范围(第2条)•职业病的定义将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其中,拓宽原有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范围。•(三)预防机制(第3条)•突出总体机制,用人单位负责,行业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四)突出第三方工会的保障监督权力(第4条)•(五)突出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6条)•(六)监管体制(第9条)•1.《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10]104号)•安监部门(防)卫生部门(治)劳动保障部门(保)•2.政府统一领导•(七)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第11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依法预防(第14条)•2.基本要求(第15条)•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16条,新增)•4.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第17-19条)•由安监部门具体监管•5.将高危粉尘纳入特殊管理(第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用人单位管理要求(第21条)•2.资金保障要求(第22条)•3.劳防用品保障(第23条)•4.优先采用“四新”代替落后(第24条)•5.职业危害公示公告制度(第25条)•包括用人单位公告和作业岗位公告•6.应急设备配置要求(第26条)•7.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制度(第27条)•8.中文说明书配备要求(第29、30条)•9.禁止使用和转移隐瞒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第31-33条)•10.劳动合同职业健康保障制度(第34条)•11.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第35条)•12.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36、37条)•1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38条)•14.女工、未成年工职业卫生特殊保护制度(第39条)•15.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制度(第40、41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该部分修订也较大,重点在职业病诊断机制方面增加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内容。•1.诊断机构资格许可制度(第44条)•2.劳动者诊断申请便民化(第45条)(修订亮点)•3.诊断因素及过程便民(第47-49条)(修订亮点)双保障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安监部门应当督促提供,诊断机构现场了解;拒不提供可间接诊断。•4.诊断结果可诉(第50、53条)•5.职业病及时报告制度(第51条)•6.诊断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第56条)•7.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第57-62条)•修订亮点:•没有买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医疗保障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存在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第五章:监督检查•1.安监部门检查权(第64条)•2.强制措施权(第65条)•3.禁止行为(第68条)第六章:法律责任•亮点是提高处罚标准,最高可罚50万元•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追究对象包括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监管部门、政府等。•(一)用人单位法律责任:•1.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处10万-5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关闭。(第70条)•2.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71条)•3.未申报职业危害和正常检测职业危害,未体检和提供合同保障的,处警告和5万-10万元。(第72条)(直接处罚)•4.违反职业病工作场所监管及职业病诊断要求,处5-20万罚款。(第73条)•5.未提供中文说明书,处5万-20万元罚款。(第74条)•6.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第75条)1-5万元罚款,行政处分•7.隐瞒职业危害事项(第76条)5万-30万元罚款,提请关闭,责令停业•8.发生事故的处罚(第78条)责令停业关闭,处10万-50万元•(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第80、81条)没收违法所得,处数倍罚款•(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违规处罚(第82条)•(四)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不报事故的(第83条)•不执行“三同时”职责的(第84条)•(五)政府责任(第85条)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安监总局51号令)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1、职业卫生“三同时”适用范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四条)•2、职业卫生三同时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进行(第四条)•3、三类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组织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4、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有资质单位承担。(第九条)•5、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查要求仅形式审查(第十三条)•6、预评价报告审核要求,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7、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变更。选址、规模、工艺、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第十四条)•8、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条)•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仅合法性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合法性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分批建设的,应分批做“三同时”。(第三十二条)•10、法律责任:•(1)未开展三同时任何一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2)未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进行试运行的,处3万以下罚款;•(3)三同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千-3万罚款。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责•1、机构设置职责(第8条、第九条)•2、职业卫生培训职责(第9条、10条)•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11条)•4、作业场所的基本要求(第12条)•5、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度(第16条)•6、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第19条)•7、检测评价制度(第20条)•8、职业危害因素警示告知制度(第15、23、24条)•9、合同保障制度(第29条)•10、职业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30、31)•11、事故管理制度(第35、36)•(二)监管内容•1、重点监管内容(第39条)•(三)法律责任•1、直接处罚规定(第48、50、52、53、54、55条)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未区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培训,未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未按规定日常监测、合同未告知、未体检、为提供健康档案、设备材料无警示说明、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2、责令改正后再处罚规定(第49、51条)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2012年6月1日起实施)•1、分级申报(中央、省属及所属用人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向区县安监局申报,第4条)•2、申报情况有变,应变更申报内容(第8条)•3、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及时如实申报的,处5-10万元;未及时变更的,处5000-3万元。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1、职业健康监护范围: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体检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三条)•2、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体检需在有资质医院进行(第八条、第九条)•3、上岗体检范围(第11条)新工人、由特殊健康要求的人员•4、在岗期间体检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13条)•5、应急体检要求(第十四条)•6、离岗体检要求(第15条,调动岗位的人员)•7、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第16条)•8、体检后防护措施(第17条)•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第19条)•10、无偿如实提供档案给劳动者(第20条)•11、执法重点内容(第22条)•12、法律责任: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第26、27、29、30条)逾期不改正后处罚的条款(第28条,未安排职业病人诊断、更改职业健康档案资料)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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