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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典型事例莎车县近年来受理信访典型案例现将我县近年来受理信访中典型案例整理如下:[案例一]:关于“三同”下派工作队员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案案情:2000年2月18日,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10村5小组和7村7小组农民反映县派“三同”工作队员有私自要回驻户“三同”生活补贴问题。解决过程:乡镇党委向县整治办、县委组织部汇报后,引起部领导高度重视,于2月19日,抽调组织人员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和认真查证,县上下派的部分“三同”工作队员在农户领取生活补贴后,以各种理由,强行向农户索要生活补贴费情况属实,陈汉刚(莎车县物价局副局长)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360元;买买提玉素音(莎车县交通局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120元;李疆英(莎车县医药公司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450元;艾克拜(莎车县卫生局干部)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240元;吐逊江(莎车县物价局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360元。调查过程中,这5名下派干部态度极不诚实,有意欺骗组织,当意识到事情败露时,才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并责令清退了私自要回的农户生活补贴费。2月19日下午,托木吾斯塘乡党委把违纪下派干部私自要回的农户生活补贴又及时交回农户手中。2月20日,针对以上5名下派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所产生的后果,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陈汉刚同志物价局副局长职务,对其他违纪干部分别给予了开除公职的严肃处理。启示:此案件反映了,我们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深处的宗旨意识、群众观念谈化,在群众利益问题上认识不请,因利丧智,不能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最终导致背离群众,党纪难容。因此,我们今后必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落实好,做到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管理就到哪里,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案例二]:关于原阿斯兰巴格乡政法书记免职申诉案案情:2002年12月,县委组织部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分组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考评(考核)时,因原阿斯兰巴格乡党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管理,在群众中反映较差,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县委研究,于2003年2月8日给予免职处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服免职处理决定,于2003年底和2004年5月多次向县委领导及县委组织部进行申诉,在未满足恢复职级工资待遇的要求后,又向地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申诉。内容为:一是原乡党委书记杨涛同志在考评(考核)时受意基层干部给其打不称职票;二是组织部考评(考核)不符合实际,自己当年被评为先进派出所所长,却考评定等为不称职;三是组织部偏听偏信,以原乡党委书记杨涛反映其旷工15天为由评定考评结果。解决过程:根据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申诉情况,县委书记及部领导及时做出认真核实的批示后,县委组织部对考评时谈话记录进行了认真详细核查,找当时考评组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其反复说明考评情况及免职原由,解释关于免职的具体规定及工资调整规定等,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听不进任何解释和说明,为此,县委组织部于2004年12月16日派专人与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提供的相关证明人进行谈话调查,调查中相关证明人均否认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所说事实,并向调查组反映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在免职后找他们谈话,制造假证等情况。据此,县委组织部再次向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本人说明调查情况,并进行说服教育,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但不对自己的行为作认真反思,而且还认为组织部不重视这件事,办事不公正,仍强词夺理地向组织提出:“自己在工作中没有犯错误,不能给予免职处理,即使免职也不能扣除自己的职级工资,还要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等。”2005年3月3日,县委组织部接到地委组织部李柏林部长转批的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服免职申诉后,为了澄清事实,还组织一个清白,给其本人一个明白。县委组织部按批示要求再次抽派有关人员于2005年3月5日到阿斯兰巴格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与阿斯兰巴格乡原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及原村级干部共13人进行谈话调查,均没有可信的实事依据说明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反映的有关问题,而且经核查验证,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在担任阿斯兰巴格乡党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期间,工作较滞后,于2002年上半年县政法委检查工作时被全县通报批评;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讲条件,多次在乡党委会上与班子成员发生争执,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在抓派出所干警管理方面不得力,干警办案向群众索要办案费和出车费,在群众中反映较差;派出所工作停滞不前,公安局业务评比考核中也未被评为先进派出所所长。对此,县委组织部及时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地委组织部李柏林部长进行汇报,并由县委组织部部长专门找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本人进行谈话,进行批评和教育。启示:通过此案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处理中免职、降职、撤职等有关规定,学习还存在片面性,造成概念不清,理解出现偏差;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没有转变,不能正确看待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因此,加大对《条例》及干部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提高干部工作的水平,切实解决好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对于选拔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案例三]:关于艾尔西丁吾布力对拟提拔干部诬告、陷害案案情:2004年4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19:40分左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在喀什地区莎车县考察干部期间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声称自己是莎车县县直某学校领导,举报王勇智(考察、公示对象)在任莎车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的有关问题:2003年4月初,县委组织部拟将县直单位一部分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举报人通过县委组织部某某人给王勇智送了20000元现金,因此享受到了正科级的待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立即委托喀什地委组织部核实此事。解决过程:2004年4月6日,喀什地委组织部派专人到莎车县进行调查。经查,举报电话机主是努尔东·买买提,但机主本人不承认打过举报电话,同时提供了在此时间段内,艾尔西丁·吾布力曾以自己手机无电为由借用过其手机。调查组人员找艾尔西丁·吾布力谈话,他对自己借用电话举报一事矢口否认,声称4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19:40分左右借用过努尔东·买买提的手机给自己的妻子打过电话。根据上级批示,莎车县纪委与组织部于2004年4月15日,对此事立案调查,调查组通过详细询问和了解,在已基本掌握艾西丁吾布力借用手机拨打举报电话事实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肯承认。为了弄清事实真相,4月15日下午20:00,莎车县公安局介入进行调查。此时,艾尔西丁·吾布力请求要见县委副书记、县纪检委书记库来西·巴拉提同志,并向库来西·巴拉提及调查组承认了自己通过借用别人手机捏造事实举报王勇智的全过程。详细情况为:2004年4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19:30至20:00之间,艾尔西丁·吾布力在开发区内广播中听到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对莎车县委副书记王勇智等三名同志的考察预告后,得知对以上同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考察组进行反映(本人自述)。4月3日,艾尔西丁·吾布力到县委办公楼一楼详细阅读了公开栏内张贴的干部考察预告,并记录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布举报电话,然后返回了工作岗位。4月5日下午19:30时,在开发区办公室门口,艾尔西丁·吾布力以自己手机无电为由,借用同事努尔东·麦麦提的手机,于19:47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举报王勇智在任莎车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接受了其通过莎车县委组织部某某人送给王勇智的2000元,当时认为举报的问题可能还不足以引起上级组织的重视,又改口说自己送的不是2000元而是15000元,因此,王勇智才让其享受到了正科级干部待遇。此外,艾尔丁吾布力还承认举报的目的是自己曾经被莎车县委组织部考察、公示过,但没有提拔使用,且偏信了一些人“考察干部是一种形式,要被提拔就必须跑关系”的说法,为了验证这些话,看组织部门接到类似举报,是否会引起重视进行调查,才打的举报电话。事实是艾尔西丁·吾布力既没有给王勇智送过钱,也没有听说过别人为提拔之事给王勇智送过钱。据此,艾尔西丁吾布力违纪事实清楚,纯属诬告、陷害他人,为了严肃党纪,经2004年5月25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艾尔西丁·吾布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启示:此案反映了我们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缺乏党的组织纪律观念,在权力观、利益观问题上认识不清,对党纪国法视为儿戏,以不正当手段诬告、陷害他人,蒙骗组织,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到: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有合理的利益要求是正常的,但绝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想得太多,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甚至把个人利益看得比党和人民的利益还重。作为共产党的干部,要勇于破除“官本位”意识,树立“民为本”思想,立志做大事,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珍惜和运用好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二、弘扬正气,树立科学用人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德才兼备原则,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纪律不放松”。我们每位党员干部想问题、做事情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正确地对待自己、对待同志、对待组织,真正做到“居上而不骄,处下而不忧”,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要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树立与一切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三、加强学习,增强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权威;在党内,决不允许破坏党的纪律,败坏党的作风的现象存在。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政治理论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尤其是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纪律观念,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本文标题:信访案件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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