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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收费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各市、行署、县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国营林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占用(征用)林地四项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1.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不包括省森工系统所管辖的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公路、铁路等工程设施,建厂矿、建房、建设水库、塘坝、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铺设电线、电缆,开采有色、无色金属、煤炭、原油、玛瑙石、大理石等矿藏,采石、挖沙、取土,乡(镇)村建设、办企业、建窑等以及利用林地、林木进行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必须依法交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只需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2.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参照占、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需伐除林木的,还应按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期满时,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将林地归还原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林地上拆除其他附着物的,应折价补偿。3.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应按照《森林法》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隶属关系。1986年6月25日以后经依法批准,非国营林业单位已经占用国营林业单位的林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向被占地单位缴纳补偿费。今后,凡利用森林资源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的,一律由林业部门经营,任何非林业单位不得改变经营权。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林木补偿费标准: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天然林按人工林补偿标准的90%计算;薪炭林按伐除林木实际价值计算。3.森林植被恢复费为每亩350元。4.安置补助费为每亩300元。三、补偿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补偿费由市、县(市、郊区)林业局收取。其中:国营林场公司所属林场的,由国营林场公司代省林业厅收取。国营林业部门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市、县(市、郊区)林业局或国营林场公司留用30%,上缴市、行署林业局10%,上缴省林业厅60%;占用其他非国营林业单位和征用集体及个人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市、县(市、郊区)林业局留用20%,其余退还林主。安置补助费全额退还有关经营单位或所有者。补偿费(除安置补助费外)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育林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安置补助,不准挪做它用。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四、我省以往凡与本通知抵触或重复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林地补偿费标准地类标准用材林、薪炭林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珍贵树种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苗圃地荒山、荒地补偿标准(元/亩)500650750900250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项目树种树木规格(胸径、厘米)林木补偿费(元/株)针叶对5以下6.05-1010.010-1517.015以上32.0阔叶树5以下4.55-107.010-1512.015以上20.0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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