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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CriminalLaw第一讲国际刑法概说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刑法是指存在于国际法和国内刑法之中,规定国际犯罪以及起诉和审判犯罪人,调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刑事实体法、国际刑事程序法、国家间刑事合作和国际刑法实施机制的综合法律体系。国际刑法的双重性体现意志:国家与国际社会组成结构:国际法的刑事部分和刑法的国际部分法律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执行模式:直接与间接二、国际刑法的特征目的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范围包括国际法的刑事方面和国内刑法的国际方面预防和惩治的对象主要是国际犯罪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进行合作的结果内容在国内法方面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国际法方面,主要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事组织法以及国际法下的国际罪行部分管辖权包括两类:一类是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另一类是根据国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司法制度由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两种形式组成。直接审理就是由国际刑事法院或法庭审理国际犯罪案件。间接审理就是由某国的国内法院来审理国际犯罪案件。国际刑法25种主要犯罪分类一、与战争有关的犯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充当外国雇佣军罪二、与人权有关的犯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奴役及与奴役有关习俗的犯罪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罪非法人体实验罪三、与恐怖有关的犯罪危害联合国及有关人员罪劫特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威胁和使用武力危害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非法使用邮政罪四、与海洋和环境有关的犯罪海盗罪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合安全罪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危害国际环境罪五、其他犯罪盗窃核材料罪非法贩卖毒品及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破坏、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伪造、变造货币罪贿赂外国官员罪三、国际刑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或首要渊源。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物质条件:必须有通例的存在。时间上连续、空间上普遍、数量上多次反复、适用上对同类问题一致。心理要件:必须有法律确信,为各国所接受而有拘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中为各国承认的一般原则。它是补充渊源,是为了弥补既没有条约也没有习惯可循的“空白”状态。如罪行法定、无罪推定、平等诉讼等。合理性得到文明国家的明确认可合法性可由国际法加以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裁判:依国际法院规约,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国际法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辅助性资料。国际刑法典制定1872年美国法学家D.D.菲尔德所创建的“和平协会”1889年德国的F.von李斯特、比利时的A.普兰和荷兰的G.A.van哈默尔等法学家所创建的“国际刑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参加的“国际比较法大会”1926年在瑞士成立的“国际刑事和感化委员会”等,都曾有过制订国际统一刑法典的动议1979年,美国芝加哥德保罗大学M.C.巴西奥尼教授受“国际刑法学会”和“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所”(意大利)的委托,草拟了一部篇幅庞大、包罗甚广的《国际刑法典草案》,经该两组织讨论后,正式提交联合国审议。四、国际刑法的实施直接实施:又称国际平面实施,是指由国际组织/机构,特别是国际司法机构实施。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如国际刑事法院临时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刑法措施具有多样性,除审判方式以外,还需通过其他国际组织的特定活动,如联合国在控制毒品犯罪方面具有很大权限;国际刑警组织在控制国际犯罪方面和国际劳工组织在预防和惩治有关奴隶制的犯罪领域发挥重大作用。非政府组织:主要是“软实施”,通过宣传和教育,创造一种遵守和实施国际刑法的法制环境。但国际红十字组织在预防和惩治战争罪方面具有特定职能。间接实施:国内平面实施,各国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通过国内法律机制实施。国际刑法的实施,一般以国内法为基础,通过国内法起作用;国际刑法的规范,只有经国家的承认,才有拘束力。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实施通过国内司法的方式实施五、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认,反映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基本价值普遍性和指导性:贯穿始终,而非局部原则为国际刑法所独有或具有特别意义制约性:构成国际刑法的基础,并决定其他原则的效力和范围1.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国际刑法的确认和适用时要尊重各国的国际人格,尊重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利和对外的独立地位。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利。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确立主权平等的要素为:(1)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2.尊重人权原则人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国际刑法的确认和适用时,要承认、尊重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为:(1)无罪推定;(2)正当程序;(3)一罪不二罚;(4)公正审判。一是个人的人权,包括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等;二是群体的人权,包括儿童、妇女、老人、土著人、权利等;三是集体的人权,包括和平权、环境权、民族自决权等。人权与主权一般而言,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并不矛盾,二者互相依赖,互相促进。尊重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并不总是完全一致。在国际刑法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在引渡及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涉及多国、多方利益时,更是如此。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均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尊重国家主权居于首要地位,其次才是保护人权。此原则对国际刑法提供了合理性,但也限制了它的适用。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确定国际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均需以国际刑法规范为依据,无罪不罚,有罪当罚,罪责相当。基本要求:遵循合法原则,首先要求罪责法定,禁止溯及既往。遵循合法原则,其次要求有罪当罚,不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遵循合法性原则,还要求罪责相当,罚当其罪。4.国际合作原则合作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国在确认和适用国际刑法时,应依据国际法的基本精神,联合行动,通力合作,以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国际犯罪。两层含义:(1)国际合作,即国际间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并采取共同行为;(2)司法协助,即司法活动的参与。六、国际刑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被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InternationallegalPersonality),即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直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参加者。独立并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能力国家:国际刑法的基本主体国家的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加和发展各类国际刑事法律关系国家是国际刑法规范的基本对象国家是制定和发展国际刑法的基本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刑法的基本主体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主体?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集体第三方。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进行国际刑事合作的重要形式,如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组织是国际刑法规范的重要对象国际组织是制定和发展国际刑法的重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刑法的重要主体个人和法人传统上,个人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主体?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部分主体?依赖于国家意志,但在某些方面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海湾战争中,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成立的“赔偿委员会”求偿。客体?惩罚的对象以私人身份从事国际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如劫机、海盗等以官方身份从事国际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如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个人法人以及自然人以法人代表身份从事国际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如走私、洗钱等第二讲国际犯罪概说国际犯罪的界定从国际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界定,认为国际犯罪就是国际法所确认的或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国际刑法学协会的定义从国际犯罪的跨国性特征上界定,强调国际犯罪是指那些犯罪主体或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行为。如国际刑警组织的认识。从违法形式和侵害利益的本质相结合的角度,将国际犯罪定义为一种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刑法规范,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美国学者昆西·莱特和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是采取的这种定义模式。综合上述定义方法的特点,从国际犯罪的法律特征、跨国性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特征三个角度来界定。满足一个即为国际犯罪。例如日本学者山手治之的表述。国际犯罪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犯罪指国际社会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缔约国承诺加以预防和惩治的,有两个以上国家具有管辖权并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犯罪行为,亦即国际刑法所涉及的一切犯罪。狭义的国际犯罪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侵犯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又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大规模的严重的犯罪。主要是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规定的国际罪行。一、国际犯罪的概念从形式上说,国际犯罪违反的是国际刑法,而国际刑法在组成结构上具有两重性,即由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和国内刑法中的涉外方面两个部分组成。因此,国际犯罪也就同时包括跨国性犯罪和国际性犯罪两类。跨国性犯罪主要是指行为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域,而且该行为被多个国家公认为犯罪的行为,如洗钱罪等;国际性犯罪主要是指危及人类安全与和平及基本精神,并为国际公约所禁止的行为,如战争罪、酷刑罪等。从实质上说,国际犯罪侵害的利益具有两重性。它在侵害国际共同利益的同时,也必然直接侵害某一国家的利益。国际犯罪是指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严重危害或威胁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共同利益,依照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1.国际危害性2.国际公认性3.应受国际责难性1.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国际犯罪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确立的国际刑法规范为依据,国内犯罪以本国刑法为依据国际犯罪侵犯的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国内犯罪侵害的是本国利益对国际犯罪的管辖可采普遍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罪则采属人、属地或保护原则2.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依据的是国际法,而跨国犯罪(两个以上国家公民实施的或跨越两个以上国家的犯罪)仍属国内法范畴,依据是国内法,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国际犯罪危害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跨国犯罪危害的是所涉及国家的利益对国际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依国际法进行管辖,而跨国犯罪非当事国无权管辖国际犯罪可能在一国内实施,而跨国犯罪必涉两个以上的国家二、国际犯罪的一般构成《国际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第6条中提出,构成国际犯罪一般应包括四个要件:物质性要件:是指构成国际犯罪的任何自愿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结果和法定的伴随性情节。心理性要件: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明知和未适当注意。因果要件:当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结果的前提,并且没有这一前提该结果就不会出现,或者该结果是这一行为可预见的后果时,该行为即成为该结果的原因。危害:按照有关犯罪的定义确定。如果犯罪定义中没有必须有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要求时,危害也就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国际犯罪的一般构成1.客体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主要是和平与安全2.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3.主观上主要是故意和知道,过失是例外,只有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可以是过失。“故意”是意图造成,“知道”是预见会发生。4.主体包括:(1)自然人(2)团体:国内的政府组织,如党卫军等非政府组织,如黑手党等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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