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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8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实施,实现水专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二条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三条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水专项设置六个主题;主题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第四条水专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资源整合。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水专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开展技术攻关和示范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三)定期评估、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行管理决策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监测、监督和监理。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水专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对水专项组织实施承担领导责任。水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配合做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水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水专项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负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8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内相关项目(课题)的实施,负责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第六条水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水专项实施方案;(二)批准水专项办、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三)审定水专项管理办法;(四)审定并报送水专项实施计划;(五)组织水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过程,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六)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意见;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七)协调解决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八)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九)审定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十)负责对水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第七条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成立水专项办;(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三)负责制订水专项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四)负责制订水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五)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六)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七)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八)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十)定期向水专项领导小组汇报水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十二)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第八条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与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二)对水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三)负责水专项信息的报送和水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四)承办水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五)组织制订水专项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六)组织制订水专项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七)组织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做好水专项与其他计划、重大工程的衔接;(八)提出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九)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十)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十一)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的调整建议;(十二)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十三)组织对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的验收。第九条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由牵头组织单位、相关省(自治区、直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3/8辖市)级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流域相关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政府环保、建设、科技、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其成员名单须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备案。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本辖区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配套保障条件及有关应用示范;参与对本辖区内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第十条水专项设立咨询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技术组,为专项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技术指导。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咨询专家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聘任,主要职责是对水专项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总体专家组是水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一)负责水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二)负责研究并提出水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三)负责水专项主题、项目间的协调;(四)参与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五)向水专项办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六)负责编制水专项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并进行水专项成果集成。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水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主要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水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主题专家组是水专项主题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主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二)研究并提出主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三)负责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间的协调、交流,把握各项目(课题)的总体研究进度;(四)参与对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五)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六)编制主题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负责主题成果的集成。重点流域技术组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的有关成员、地方政府代表等相关专家组成,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一)协调重点流域内各主题、项目(课题)之间的技术关系;(二)参与重点流域内项目(课题)的论证、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三)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重点流域项目(课题)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第十一条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相关任务。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第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4/8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863、973计划、支撑计划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申请项目(课题)的总经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对个别未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但又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应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报水专项办批准。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承担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5、过去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2、提供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保障条件。3、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管理。4、督促、检查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协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5、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审批。第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1、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加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第十二条(一)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5、过去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二)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1、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2、严格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书合理使用经费。3、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课题任务的实施,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和交流。4、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重大事项。5、编制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第三章实施计划与立项第十四条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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