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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1、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五条2、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活动,包括:(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3)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4)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5)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6)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7)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3、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2)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5)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4、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5、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6、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7、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通行员工个人违规行为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8、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9、泄露公司秘密或客户资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一条10、向监管部门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11、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八十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一条12、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3、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4月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条1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一条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第四十六条3、挪用或侵占客户资产,违法将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第四十六条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关联交易;或者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九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第259号)第五十六条5、擅离职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第五十五条1、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3、营销人员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2.《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违规行为二、按员工类别细化的个人违规行为(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2001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8、发现客户身份存疑且无法证实,仍为其开立账户;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保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9、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不规范账户;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证监会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2.《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2007年08月13日证监发[2007]110号);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保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10、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九条11、人为拖延、阻碍客户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1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13、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14、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定分成;《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15、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七条、二十条1、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令[2008]26号)第五十八条2、客户未作“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或者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用途不合法,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令[2008]25号)第十五条;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令[2008]26号)第二十二条2、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一条3、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第四十一条4、违反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或私下签订补充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5、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第六十五条(四)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员工的特定违规行为(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员工特定违规行为1、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27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二条2、为谋取个人利益或其他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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