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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61¡行政法{实体法程序法{¡参考文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罗豪才、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胡建淼基本概念¡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二、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三、行政法是规范、控制行政权的法1、定义: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2、特点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要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政府规章)6.法律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适合性、必要性、相称性)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职权法定原则的三层含义静态的:一切行政职权都来源于法的授予动态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消极方面)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地行使。(积极方面)2017-1-62法律优位原则1、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此处的行政是指所有的行政活动,包括具体的执行活动和制定规范的活动,即行政立法、行政规定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在法律之下;3、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保留原则1、性质和作用能够克服法律优位原则的缺点,被称为积极依法行政原则。2、含义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狭义法律的明确根据,在这个范围内,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权不行,并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才能开展行政活动。法律保留在中国¡《立法法》第8、9条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绝对保留(禁止授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均应公开。2、听取意见:包括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3、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公益、惯例等裁量依据。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从制度上看包括回避、职能分离等。¡行政主体的特征:¡一、享有行政权;¡二、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三、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的分类一、职权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二、授权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组织法之外的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2017-1-63行政主体范围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经授权的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经授权的其他组织内设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国务院派出机构行政行为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区别对象效力后果抽象行为普遍广泛间接具体行为特定单一直接¡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以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数目为标准¡依职权(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被动)行政行为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作出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略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注意:成立要件是划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的界限,而合法要件则是划分合法与违法行政行为的界限。(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行政规范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包括:¡行政立法(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规定(也称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017-1-64¡行政立法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法定种类(第8条)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学理上分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相对集中处罚权(第16条)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组织:事业组织程序¡作为共同前置程序的告知和申辩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和交通处罚适用条件: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2017-1-652、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事后备案。¡(二)一般程序具体步骤:¡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及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审查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三)听证程序1、适用条件:(1)作出重大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2)有当事人的要求。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听证程序¡裁判要点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2、具体规则:(1)听证提出:3天内(2)听证通知:7天前(3)举行听证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申辩和质证。(4)制作笔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2条)¡行政许可的性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解除(自由——禁止——申请——解禁——秩序)2017-1-66信赖保护原则的原理¡信赖:相对人可以相信行政机关会合法地、诚信地做出行政行为,不会出尔反尔,擅自改变行政行为。¡信赖利益:相对人因为相信行政机关而安排自己的活动并进而产生了一定的利益。¡信赖利益保护:法律保护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而产生的利益。法律如何保护信赖利益¡第一层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原理。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变更行政行为。¡第二层次:行政主体改变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的,应当弥补相对人的损失。¡第二层次的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因为合法的原因改变行政行为,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第二层次的第二种情况:行政机关因为违法的原因改变行政行为或者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赔偿相对人的损失。信赖保护制度的条件¡除之前所讲述的条件外,尚有一項: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相对人,不能是恶意的相对人。何为善意的相对人?相对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从事许可申请活动。若相对人采用欺骗、隐瞒、贿赂等方式获得许可证、执照,则为恶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不仅得不到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保护,还要受到应有的惩处。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范围¡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017-1-67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具体规定许可(第16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非常设性行政许可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和权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法第22、23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许可权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的委托¡第24条规定: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委托适用一般委托原理。听证(第46--48条)1、听证类型(1)“必须听证”的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2)“依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2、听证程序规则(1)听证提出:5日内(2)组织听证:20日内(3)听证通知:7日前(4)举行听证:公开;听证主持人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辩和质证。(5)制作笔录听证后的决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2017-1-68行政强制概念:指行政主体或法院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分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12条)¡(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017-1-69¡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程序¡(1)催告¡(2)陈述和申辩¡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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