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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一、网络作品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就是指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依照网络作品的来源,可以认为两类网络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类是数字化作品,指进入网络前已经借用传统载体存在,只是通过键盘,扫描仪等工具输入计算机,然后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另一类就是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即从被创作起就直接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络作品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调整的滞后性网络作品一经在网上传播,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这样,对于网络作品的法律规制便远远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的消失与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不同,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了。(三)专有性的弱化作品在网络中传播后,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因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专有性能几乎为零。(四)表现形式上的数字化与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传统作品在网络中被数字化,形成另一种全新形式的作品,即网络作品,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从分析来看,有三种典型的侵权行为: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引起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载到网站上供他人使用。(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从客观方面而言,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著作权造成了损害,而此行为却于法律无据,也没有任何法定的阻却事由。(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侵权行为人自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没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个要件足以认定网络侵权,二者必须同时满足。三、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在当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我国虽然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以下问题:(一)不能正确分清权利与责任,侵权现象普遍而突出1.网络原创作品下载行为。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下载使用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传统作品上网传播行为。将已有的作品数字化上网,并且不加控制的流传,事实上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同时,权利人不仅有权决定是否进入网络媒体传播,还有权决定该作品的传播范围。因此,即使已经获许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擅自将他人作品无节制流传、无限扩大传播范围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二)所有人的网络作品专有权和广大用户的合理利用权难以平衡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合理”,而合理使用与否是一个不确定的主观概念。《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对网络上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是随着知识创新,知识扩散活动的历史进程而产生、发展和健全起来的。它的目的是通过对著作人专有权利的保护,最终推动全社会科技的进步,文化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网络作品一旦都象现实以传统载体为主的作品那样加以限制和保护,网络的优势和便利性就难以体现。所以,著作权虽然有效的保护了作者或所有权人的利益,却客观上形成了文化垄断,妨害了公民的合理使用权,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资源的共享。因此,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讲用户的自由,而且不能允许以信息共享为借口侵犯版权。(三)著作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显得较为滞后,现行法律中有关网络信息版权的阐述的模糊性,也容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在网络作品合理使用权的界定时,对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或者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等,都是一些模糊的界定,没有明确的限度,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根本难以找到合适的准绳。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整,模糊的界定和不统一的尺度,给网民们制造了更多的盗窃知识的机会,而网络如此广大,无论是从知识量,从地域,从传播速度的角度,我们都很难把每一项法律真正实施下去。四、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形成,网络著作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合理的解决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一)完善立法,加强网络著作版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尽量使著作权法全面、完整、准确。做到让网络著作权有法可依,是解决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中存在的问题的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在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内容上进一步充实和明确,增加对某些具有隐蔽性的侵权行为如使用链接侵权等的规制。为实现网络著版权保护的目标,不仅要授予合格的知识产品创造者某些专有权利,而且保证这些权利达到有效实施。执法的有效性是网络著作版权制度建设的关键,版权人的作品传输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律救济分为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实务中,要充分利用各种救济措施,实现网络著作权版权的保护,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采取先进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得网络技术支持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显然是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信息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手段对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技术措施是指诸如利用加密技术以制止未经许可或者未由法律准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等有效的技术性方法和手段。改进网络作品识别技术,研制新一代的网络协议,保护网络作品的安全。研发合理的监控技术措施,从源头进行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既实用又便捷的保护措施,我国要切实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就要在技术方面不断寻找新的突破。(三)增强用户的著作权意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供应商和广大用户著作权意识淡薄。实质上网络信息本质上也是一种商品,是创作者智慧的结晶。因此,网络信息包括网络技术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除非著作权人同意,任何群体或个人都不能无偿的复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网络作品的使用费用应该按照作品价值在一定的法律限度之内收取,通过采取加大对侵犯网络著作权处罚力度的方法,使人们在合理利用网络作品的同时牢记版权规定,自觉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该加大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从根本上是认识到网络作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应,实现群众自觉维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目标。(四)救济措施当网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采用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等多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五)著作权法律体系健全著作权法律体系,细化具体制度。总结段: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网络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网络作品的出现严重冲击了以往的著作权法。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法律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在技术方面也不断创新,但网络作品侵权现象依然层出不穷。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使保护网络著作权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要不断创新,争取网络技术支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强化网络著作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损害用户合理利用信息的权利,不阻碍网络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保护好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本文标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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