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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分析以及征税问题探讨姓名:任晓杰学号:2010100505班级:2010级法律硕士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分析以及征税问题探讨根据腾讯官网的报告,截止2012年4月份,中国资产过亿人口为6.35万人,平均年龄为41岁,资产为600万以上高净值人群达到270万人,平均年龄为39岁。1根据今年卫生部部长陈竺在第三届中非卫生合作研讨会上的讲话内容中提到的,“十二五”期间中国的人均寿命期望值为74.5岁2,那么将意味着在未来20年到30年间,新中国的第一批富豪的遗产继承问题将摆在我们的面前,并且,相信在未来的20年后,中国的高收入人群将远比现在的数量要庞大。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正在拉大,早在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截止2010年,即便是按照厉以宁教授的二元经济的基尼系数算法(此种计算方法之下,中国的基尼系数被大幅降低),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381,大大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警戒线为0.4)3。法律的创立应该具有时代性和预见性,一方面面对不断扩大的基尼系数和贫富差距的现实,另一方面面对超高收入群体即将面临巨额财产的继承问题,遗产税的征收问题便历史性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历史是利益的博弈,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应该如何对待遗产税的问题,应该是继承法专家和学习者应该考虑的问题。关键词:遗产税存废合理性分析征税形式遗产税的存废之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早在4000年前的古埃及,为了筹措军费,埃及法老胡夫就开始征收遗产税。4近代前后,遗产税已经有近400年的历史,截止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征收遗产税。5但是关于遗产税的存废问题,也一直以来为世人所争议,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亚洲的印度、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近几年相继取消了遗产税。即便是被认为是引领现代文明的佼佼者的美国,在历史上就遗产税的存废问题也一直没有一个定论,比如2010年美国遗产税就出现了所谓的“空窗期”,即美国于2010年暂停征收遗产税一年。1源自腾讯新闻网:源自卫生部官网:田卫民:《中国基尼系数计算及其变动趋势分析》,人文杂志,2012年第二期,P56-614百度百科:词条:遗产税,林国建:《从美国遗产税“空窗期”看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涉外税务,2011年第三期,P49-52关于遗产税的存废问题,我们有必要就各方争议产生的论点出发,比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做出合理的反应。遗产税废除理由探析关于遗产税的存废问题,人们的正义焦点集中起来莫过于“效率”与“公平”的较量。呼吁废除遗产税的学者认为,遗产税的设立严重影响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影响了人类社会发张的效率。在相关的论述中,美国的《遗产税经济学》(JimSaxton,MacThornberry,Danmiller,1998)一文对于支持遗产税的观点进行了汇总,并逐一进行批驳。从主流观点看来,在具体的分析上,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第一,遗产税是一种重复课税,是对人类创造财富的自由的否定,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二,不利于经济利益和经济创造能力的传承,尤其是打击了以家庭家族形式而存在的中小企业以及农业生产方式,使其下一代可能受到资金流动的限制,无法扩大生产,限制其经济创造力和致富热情。第三,刺激即期消费,挫伤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第四,制度复杂,监督和征税成本高,征收遗产税的开支远远超过这种税收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6第五,国家没有权利在一个人死后变相继承其财产或者将其财产予以剥夺。对于反对征收遗产税的人群来说,其所持有的观点总结来看主要是认为遗产税的征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征收遗产税的代价较高,且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对于任何一个政府来说,税收项目的增加就往往意味着税收的增加,这是一个效果最明显的效应,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税收的作用不仅仅是政府“捞钱”的工具,其往往还起到更多的作用,甚至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比如税收的调整可以调节经济、促进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维持社会的公平等。因此,对于征收遗产税来说,更多的人并不是将目光仅仅放在国库收入的增加,而是更着眼于其社会效应。征收遗产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选择。垄断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对于特定领域的理性和有限度的垄断虽然有利于国民经济6DanMiller著,顾信文译:《征收遗产税的依据》,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0期的安全和效益分配,但是对于大部分情况下,垄断往往带来更多的不理性。对于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垄断,可以通过制定反垄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是对于个人财富的垄断却很难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在社会主义制度视角下,所有的国民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有着平等的主人翁地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的提出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占有者大量的社会财富,并通过这种财富垄断实现财富的扩大再生产甚至才过占有的财富实现一定范围内剥削。这样的条件下,是有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也是有悖于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再带动其他人富起来的理念。因此,对于遗产税的法律理论问题上,有人曾主张认为:遗产税应当存在的根本原因,即法理,是因为一小部分国民占有了其他人应得的财富,需要归还,而不是因为遗产税具有什么功能,或发挥了什么作用,具有什么效应。7遗产税具有具有广泛的社会效应。具体而言,遗产税的社会效应可以分为经济效应、行为效应和分配效应。8首先,就经济效应而言,遗产税可以增加国库财政收入,具备与其他税收一样的效应,如促进基础建设,增加卫生医疗以及教育投入等。其次,就行为效应来说,征收遗产税以及有条件的免除遗产税,可以促使富裕阶层关注社会民生,关注慈善等。同时,遗产税的征收可以树立继承人的自立自强以及劳动创造财富的信念和理想。再次,关于遗产税对于分配效应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征收遗产税,将死者生前积聚的财富以税收的方式强制拆分,并将拆分部分再次投入社会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这有利于改善社会分配结构,防止社会财富过度积聚于少部分人手中,也可以防止社会板结,促进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热情。在关于遗产税的存废问题上,作为美国国会经济委员会成员的经济学者DanMiller曾经对支持遗产税的观点分别予以整理并逐一批驳,但是DanMiller的批判并不切合实际,理论观点也并不能站得住脚。并且,同为美国国会经济委员会委员的经济学者Sen.Jackreed同样辑文《遗产税神话:矫饰和事实》对DanMiller的观点逐一批驳,其认为反对遗产税的观点基本上是夸张、不符合事实的。9社会主义国家之下,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对于遗产税的征收,不仅仅于此,还在于其除了具有税收的功能外,更多担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拒绝社会寄生虫,活跃经7张永忠:《西方国家遗产税缘何废而不止》,财政金融,2012年第2期,现代经济探讨,P33-368问伟峰:《基于美国遗产税的效应分析》,焦点战略新探,2012年第三卷第1期,P51-559同注释7济和给予大众生活的期待感等功能。因此,在我国来看,面对着当下的社会现实,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意义远大于单纯的税收收入。中国征收遗产税的理论分析对于一个税种的征收与否,我们不能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增加赋税,我想这种观点不是正确,也不是和谐社会之下所倡导。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统治的工具,是实现国家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不应该离开社会统治和社会现实单独来谈。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根本来说是对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信仰,法律的本意不应该脱离社会性质单独来谈。因此,制定法律征收遗产税,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下具有十分重要的必要性以及必然性。遗产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要选择: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与社会制度无关,市场经济的性质是由实现其的社会制度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提倡的公有制,为我国征收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社会劳动者,作为社会公民,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财富,劳动最光荣。此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为人的意识尚未达到更高水平,社会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因此允许一定时期内和一定范围内继承制度存在。但是对于这种不劳而获的财富继受,并不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同时,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而在市场经济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下,中国的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平衡的情况愈发突出,根据国内学者王祖祥等对国家收入分配的计算,在1995年至2004年,农村收入与城镇收入之间的比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财富被击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基尼系数已经从1995年的0.36上升到2004年的0.44,远远超越了警戒水平。10早在2006年,联合国曾发布《世界家庭财富分配报告》中提到,中国10%的人口占据社会40%的财富11,而这个数据目前正在扩大。由于受社会贫富差距以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平衡的影响,目前我国的贫富矛盾越发突出,目前社会中频繁出现的富二代、仇富、以及社会新闻中提及的各种名车撞人事件等都折射出目前社会对于贫富问题的敏感。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开征遗产税,实现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对于防止造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舒缓贫富矛盾,10杨盛军:《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税收正义为视角》,经济与管理,2011年第6期11搜狐新闻网:促进社会公平等都具有极大的意义,也将是维护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正确举措。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对于一种税收的可行性,就是从税收的几大要素来看,即税收的来源,纳税人以及征税机关等方面来考虑。首先,税收的来源与纳税人可以合并来看,即在目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已经具备了具有稳定缴纳遗产税能力的纳税群体。2007年的的《亚太财富报告》显示,在2007年底,中国共有41.5万名富裕人士(所谓富裕人士是指拥有100万美元以上个人资产的人,且该资产不包括不动产)。2009年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在北京发布一份调研报告,该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底,中国富裕家庭数量为160万人(家庭年收入25万CNY以上的城市家庭)且未来五年将以每年15.9%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5年,中国将拥有400万个富裕家庭,成为仅次于美、日、英之后,居世界第四位。12根据腾讯官网的报告,截止2012年4月份,中国资产过亿人口为6.35万人,平均年龄为41岁,资产为600万以上高净值人群达到270万人,平均年龄为39岁。13根据今年卫生部部长陈竺在第三届中非卫生合作研讨会上的讲话内容中提到的,“十二五”期间中国的人均寿命期望值为74.5岁14,那么将意味着在未来20年到30年间,新中国的第一批富豪的遗产继承问题将摆在我们的面前,并且,相信在未来的20年后,中国的高收入人群将远比现在的数量要庞大。因此,庞大而稳定的纳税群体将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随着我国学术界以及税务机关的国际化,通过研究和借鉴外国关于征收遗产税的问题以及对策只是一个过程问题。中国设立遗产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关于遗产税起征点问题。关于遗产税的起征点,由于我国整体收入并不高,人民也刚刚踏入小康生活,因此起征点不宜定的太低。具体的起征点应该以我国小康家庭收入状况作为参考。同时应当考虑东西部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应以东部经济的总体水平为标准,以提高起征点。初期设置较高的起征点,有利于得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支持,一方面保证共同富裕的目标,同时实现遗产税在调节分配中的作用。在具体数额上,有人曾提出100万的起征点,15但
本文标题: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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