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12-附件3: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四)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章程修改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五)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1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15-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十)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十一)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16-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法律依据:-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二、行政监管浙江省教育厅行政监管(共13项)(一)教育经费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18-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19-的其他有关材料。(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八)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九)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20-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十)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制度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案法律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三、行政强制(共2项)(一)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2-四、行政处罚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共26项)(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23-没收违法所得。(三)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
本文标题: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093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