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酒店餐饮 >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或人数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推荐)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餐馆≤150㎡≥1∶2.0≥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150~500㎡(不含150㎡,含500㎡)≥1∶2.2≥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500~3000㎡(不含500㎡,含3000㎡)≥1∶2.5≥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3000㎡≥1∶3.0≥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快餐店//≥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加工、备餐小吃店饮品店//≥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加工、备餐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面积1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建筑工地食堂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中央厨房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食品处理区面积15%≥10㎡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098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