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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医疗纠纷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本预案由院部及医务科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由医务科负责医院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第六条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的职责,主要有:(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二)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本《预案》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八)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告知原则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委托书》。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或告知不够而导致医疗纠纷。第二节被告知对象第九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第十条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第十一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2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节告知方式第十四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第十五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第十六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十七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四节病情告知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而拒绝住院的,应在门、急诊病历上记录清楚,患者或家属必须在病历和门、急诊登记上签名,针对危急重症患者拒不签名的,在登记本上注明,并上报总值班、医务科或分管院长。第十九条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二十条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住院病人应在首次病程记录后常规书写有患方签字的医患沟通记录。第五节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二条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以及各种介入性造影和治疗等。第二十三条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医师告知后患者或家属拒绝接受治疗方案或手术,医师不能实施该方案或手术,并在病历中记录清楚。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第二十五条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3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第二十六条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并及时报告科主任和医务科。第二十七条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表》。第二十九条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务科对手术签字进行公证,是否同意由医务科决定。同意公证后,由医务科、科室和患方共同在公证处办理,费用由患方负责。第六节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三十条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第三十一条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一)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应签署书面告知同意书。(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三)CT增强和使用血液生物制品可能引起过敏等严重不良反应者应采用书面告知。第三十二条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应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三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一)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三)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第三十四条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及医保乙类药物等应当告知患者并签署4书面同意书。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三十六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三十七条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分管院长或医务科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分管院长和医务科的安排。第三十八条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和规范,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科审查,在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第三十九条医院进一步完善健全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或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并做好记录。第四十条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第四十一条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四十二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处理。第四十三条病历书写。(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按《病历书写规范》修改;(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则5第四十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十五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第二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第四十六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四十九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医疗行政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第五十条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可以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第三节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第五十一条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第五十二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五十三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6(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和重大医疗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第五十四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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