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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家侦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看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实现的一种对弱者的保护,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程度如何已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迎来了20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消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消法》的经济法属性已经被学者广泛认可。无论是从《消法》北京私家侦探的调整对象、原则和价值或是调整方法、法律责任,都与经济法相应的范畴所契合。经济法作为集经济、法律和科学管理于一身的实践性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经济法的理念固然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相联系。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动,是法的理念变迁的根本原因,正确的法的理念总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因为法的理念是贯穿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指导法的制定和执行;同时,法律制度又反过来体现法的理念。因此本文欲从《消法》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出发,探究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变化。一、经济法的理念理念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上层建筑,源于人们对经济基础的认识和总结。由于认知的主观性,因此对于理念的概念、内容的理解往往因人而异,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所处时代等因素影响。{1}北京私家侦探何为法的理念,不同法学家有着自己的认识: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2}海德堡学派法哲学代表人拉德布鲁赫则进一步发展了施塔姆勒关于法律理念的观点,他认为“除了正义,法律的理念不可能是其他理念。……因为正义就像真、善、美一样,是一个绝对的价值,也就是说,不可能从其他价值推导出来”。{3}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4}笔者则较赞成史际春先生对法理念的定义和概括:“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5}同时,法的理念作为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不同的领域的法律实践中,其表现是不同的。具体的,比如经济法理念与宪法理念、刑法理念、民法理念等均存在北京私家侦探差异。经济法的理念就是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它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论及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当前经研究是“一元论”、“二元论”与“多元论”并存的局面。{6}笔者则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多元并具有层次性的。在多元格局中,“公平正义”是经济法核心的、最高层次、最抽象的理念,而“社会整体利益”、“秩序”、“安全”、“效率”等理念作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形式,是次于“公平正义”的基础性的理念。“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和其他基础理念一同组成了经济法理念的有机整体。并且,上位法的理念统领下位法的理念,下位法的理念是上位法的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为实现上位法理念服务。因此“消法”理念是经济法理念的表现形式或组成部分。此次《消法》的修改,作为《消法》制定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有很多亮点,比如说:网络等远程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北京私家侦探度;针对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格式合同的进一步限制;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等。《消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其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改,也体现了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变化。二、《消法》的修改彰显了经济法理念之核心——实质公平正义(一)经济法视域下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的最高理念,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鲁道夫·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对法的理念的定义,他们更是将正义作为法理念的唯一内容。正义是不可能从其他理念之中推导出来的,只有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由于不同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追求的价值目标的不一致性,公平正义在不同法律部门内部都有着不同的内涵。{7}经济法作为反思近现代法律形式主义的产物,更加关注实质公平正义,是在承北京私家侦探认法律关系主体在资源禀赋差异基础上的公平正义。尤其在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我国,经济法范畴内的公平正义更是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在政治领域的平等自由原则下,在确保财富创造和收入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主张对社会中受惠最少者实行差别待遇,在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方面给予倾斜性配置。经济法领域,所体现的就是:通过倾斜立法,实现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差别对待,最终来实现法的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面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民法上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交易的公平,并不意味着结果公平。事实上,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经营者往往垄断有关产品或北京私家侦探者提供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的谈判能力因此无法与之抗衡。民事诉讼与仲裁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对缺少信息资源的普通消费者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另外,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不及对应的经营者,经营者往往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影响力影响着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之市场结构的不均衡更是加剧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的不平等。因此想要实现《消法》范畴内的实质公平正义,就要实现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这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保障实施。(二)《消法》修改所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许多矛盾都源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增长成为了一种主导需要。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形势下,人们在经济发展中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且,北京私家侦探由于此时国内学者对于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9}甚至未有以理念为定名的研究,使得1993年制定的《消法》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没有很好地体现实质的公平正义。时至今日,《消法》实施已经超过20年的时间,我国建立起了以契约自由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新兴消费领域和消费模式不断涌现,强势经营者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肆无忌惮地从广大消费者处攫取不义之财,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受到越来越多的不公待遇。{10}2006年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其中提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大收人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紧建设对保障北京私家侦探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此次《消法修正案》就树立了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首先,新《消法》完善了商品的退货制度。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7日内退货不再是硬性约束。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后,对于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仍可以及时退货;针对网络、电话、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新《消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定商品之外,在商品完好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无论是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退货权,或是网络等远程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权,严格意义上均是赋予了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而不是《合同法》规范的“协商解除权”。并且,为了减轻消费者可能因经营者的失信或信息隐瞒所受的利益损失,经营者是不存在同等条件下的解北京私家侦探除权的。上述规定不但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口前移,减轻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压力,也会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其次,新《消法》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其实合理的格式合同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者分别和每个消费者谈判、签订合同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交易。但是一些商家往往为了一己私利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并且冠冕堂皇地告知消费者:“签或不签是你们的自由”,表面上经营者给予了消费者自由交易的权利,但这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消费者并不享有起草合同以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权利。{11}此次修改增加了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通过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从本质上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正义。再次,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北京私家侦探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同时规定了赔偿的最低数额,并增加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与经营者相比,尽管存在少数“财大气粗”的消费者个体,但总体来说消费者经济实力远低于经营者,原本“退一赔二”的惩罚,相比于欺骗消费者所带来的巨额利润,经营者往往不把数额微小的赔偿放在考虑范围之内。本次“消法”的修改则提升了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效益,并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法治理念,缩小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差距,有利于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公平正北京私家侦探义。本次《消法》修改在上述三个方面充分体现经济法实体上的实质公平正义,而程序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新《消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上文已经提到过,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主要源于双方所掌握消息的不对称,而“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对缺乏信息资料的消费者而言更是雪上加霜。而此次修改确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则改变了以往民事诉讼中传统规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一方面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的维权窘境。另外,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北京私家侦探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相当多的消费者在衡量维权成本及举证责任之后,不得不放弃维权。新《消法》第四十七条首次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在未来出现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正义。三、《消法》的修改确立了经济法基础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一)经济法视域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本内涵是强调在满足当代人生活需要的同时,不对后代人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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