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合同法》_课件-超级完全版
绪论【教材】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总论第一篇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4.第三人侵害债权。5.产品责任五、合同原则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六、准合同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英美法:quasicontract≈不当得利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A.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B.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2.区分意义(1)法律适用不同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A.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B.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2.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A.交付主义:B.合理分担主义:C.债务人主义:《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A.确定的有偿合同: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有偿/无偿≠双务/单务《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合意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实践合同: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1)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2.区分意义(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七、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特征: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涉他合同的类型:a.以缩短给付为目的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2.区分意义(1)缔约目的不同。(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2.区分意义(1)是否等价有偿。(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十、本约与预约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台民第465-1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十一、其他分类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立法例广义合同法狭义合同法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英美法系:《印度契约法》,《美国合同法重述》。二、《合同法》的制定(一)三国时期:1981年《经济合同法》:对内改革,发展商品经济。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开放,发展外贸。1987年《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商品化。缺陷:1.内容重复,存在不协调、矛盾之处。2.内容概括,缺乏可操作性。3.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干预严重。合同管理及管理机关4.对一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新型合同等,缺乏规定。(二)《合同法》的起草经过1.1993.10,委托八人设计立法方案。2.1995.1,学者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3.1995.10,法工委民法室起草合同法试拟稿。4.1996.5,经学者、法官、工商总局官员等讨论,形成第三草案。5.1997.5,向科研院所、法院等单位发出《合同法(征求意见稿)》。6.1998.8,《合同法(草案)》提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文公布。7.经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审议,提请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三)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1.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2.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4.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四)《合同法》的内容23章、428条。总则、分则、附则1.总则:共8章129条。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2.分则:15章298条。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融资租赁。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3.附则: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三、合同法的成功之处1、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结束了三部合同法并立的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原来的三个合同法:(1)调整的交易关系不一样。(2)对合同主体的规定不统一。(3)对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表述不一致。2、剔
本文标题:《合同法》_课件-超级完全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183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