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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程(2005年4月2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佛山市两级法院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破产政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程。一、破产申请1.企业法人及其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企业自动关闭或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非破产程序成立的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2.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其破产申请。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工商最新注册文件(3)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5)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有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7)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8)法院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立案材料。4.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2(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6)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情况(列明财产名称、规格、放置地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等);(8)企业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9)企业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11)企业债权情况表,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2)企业债务情况表,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13)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及相关证据;(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及有关材料;(15)法院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立案材料。第(5)、(8)、(9)项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交,不能提交时,可先接收其他材料审查立案。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属于国家破产计划内的破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5.非破产清算组申请清算企业破产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3(1)企业清算的决定(包括股东会议决议、开办人决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清算的法律文书;(2)清算组成立的文件(包括普通清算组及特别清算组成立文件);(3)清算公告及债权申报情况;(4)清算报告;(5)资产负债情况说明(或审计报告);(6)资产清单。6.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无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应一并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机构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材料。二、破产案件管辖7.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8.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上一级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9.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自己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上级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受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或不同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或指定。三、立案审查4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后,由立案庭接收本规程3、4、5条要求的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形式、种类符合规定的,负责立案人员应确定破产案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庭长或院长审批立案,并于二日内移送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11.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负责立案的人员应在卷中记明责令破产申请人补正的时间、内容和期限,以及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12.破产申请人在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负责立案的人员应将此结果通知破产申请人,并在审查立案登记本上记明原因和时间,或另作笔录记明。1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2)债权的真实性;(3)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4)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1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期限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限。15.受理重大、疑难的破产申请时,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由审判业务庭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申请事由、债务人资产和经营状况。听证期限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限。16.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确定。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17.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18.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恶意破产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519.下列破产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不予受理:(1)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2)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3)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规定材料或债务人提出异议成立的;(4)债务人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5)申请破产的企业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企业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6)债务人有职工集资或社会集资问题尚未解决的;(7)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20.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四、案件受理21.审判业务庭接收破产案件后,应组成合议庭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受理。发现当事人的申请应更正或补充材料的,立案受理期限重新计算。22.审判业务庭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将排定合议庭、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情况报立案庭登记。23.经审查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立即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24.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立案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不预收案件受理费。25.申请人的申请经审判业务庭审查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供的财务帐册不完整,导致无法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应驳回其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626.企业法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不应以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单位欠缴、抽逃注册资本为由驳回其破产申请。法院宣告其破产后,欠缴、抽逃注册资本的责任人应补足或退回被欠缴、抽逃的注册资本,补足或退回的资本应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五、案件受理后的初步工作2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向破产申请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十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28.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29.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需经人民法院许可;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的,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3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帐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登载。732.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册等。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债务人如有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3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于立案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法院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35.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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