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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安排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3、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二、买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的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院规定的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的麻醉药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的药品必须丢弃并双人签字。四、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程度、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名称、数量;3、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的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的,医生必须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在超量处双签名。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日常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十一、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十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字迹清晰。诊断必须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麻醉药品处方不得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造成成瘾者,必须严肃处理。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应当拒绝发药。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十八、全院麻醉药品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统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场的情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二十一、过期或报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交卫生局,在卫生局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二十二、全院实行统一的标有“麻、精一”字样的淡红色处方作为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的白色处方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二十三、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存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药剂科应每季度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保管、收支帐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麻醉药品安全使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和销毁制度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失效和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二、医疗机构对在储存、保管、调剂、使用过程中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残损的,应填写破损记录单,书面写出造成残损的过程、原因,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三、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帖应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销毁并作记录。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消耗记录、专用帐册等须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保存期满后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定期监督消耗并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类别、记录时段、销毁日期、消耗方式、批准人、监督人、销毁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随诊复诊制度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药品保障制度一、医疗机构相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丢失及被盗。二、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验收记录、专用帐册、登记记录等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存,严禁丢失。如发生丢失,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四、如发生丢失及被盗案件,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的精神二类处方。2、处方按编号管理,每个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给于专用号段的处方,每月对使用的处方和未用处方进行编号核对。处方编号必须相符。不符及时查找原因。3、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并签写处方医生姓名,随病历一起去药房划价取药。4、持有他院诊断证明的患者,须到医务科备案,医务科应上网详细查询该病人的医疗信息,确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由医务科安排由处方资格的医生开具,同时应建立病历。每张处方量只能开一次的常用量,限患者在本院内使用。医师开具处方时需检查病人的病情。5、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发药。6、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五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详细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每日核查药品,消耗数量和剩余数量与账册相符。7、医师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8、药房根据调配后的处方和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记录统计数量,做帐目支出。9、根据统计数量,做
本文标题: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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