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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黎明农场家庭承包经营总体实施方案
1黎明农场家庭承包经营总体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维护垦区稳定的若干意见》(云发[2009]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等五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8号)以及《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发[2009]19号文件”和“云政办发[2010]108号文件”的意见》(西发[2010]12号)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西双版纳州农场属地管理意见等6个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0]31号)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保持农场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企业职工身份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激活经营机制、调整利益分配、理顺劳动关系,确保农场加快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通过广泛征求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结合本农场实际,特制定如下家庭承包经营总体实施方案。2第二章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坚持产业发展与改善民生相一致、积极改革与维护稳定相协调、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谋划长远发展与解决现实矛盾相统一和实行家庭承包要有利于发挥农场统一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放活农工家庭经营自主权,有利于产业持续发展和农工收入提高的原则。第三条坚持在“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企业职工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职工家庭户为主体承包和各类土地(林木)资产合理搭配承包的原则。第四条坚持对橡胶资产实行“统一更新种植、统一产品收购、统一技术措施、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加工销售”和对甘蔗作物实行“统一种植规划、统一产品收购、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甘蔗砍运质量标准、统一加工销售”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坚持“不能流转、不能荒芜、不能雇工和要将橡胶产品交农场橡胶公司(同质同价)、要服从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保障承包户合法权益)”的“三不两要”管理原则。第六条结合农场土地(林木)资产形成的历史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调动形成的生产队建制及人员构成以及现行的经营模式和从业项目相似于农村,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农村家庭承包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以“大稳定、小调整”为导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坚持在“一场一策”即《黎明农场3家庭承包经营总体实施方案》原则和框架内,各生产队或自然队应充分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根据土地(林木)资产现状,合理调整不同群体人员家庭的分配比例,确定承包对象和承包份额,实行“一队一案”。第三章土地(林木)资产承包范围、对象和期限第七条土地(林木)资产承包范围:1、将85%以上的基本农田(包括水田、旱地、茶叶、鱼塘、菜地和五边地)承包给一、二、三、四作业区的家庭户,列为机动地的资产融入市场发包,优先照顾原承包户,实行先交钱,后种地的管理模式。2、将现有橡胶资产和茶叶及其它土地(五边地)承包给打洛和星火社区的家庭户。第八条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对象:1、户籍在生产队,与农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人员(含生产队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在职职工家庭。在职职工家庭分为单职工家庭和双职工家庭两种。2、户籍在生产队,目前有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岗位并长期经营或非外来户目前处于待业、失业和零就业的非职工家庭。3、长期生产生活在生产队但户口未迁入,有固定住所、与农场签订有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协议并且服从管理,交清各项费用的非职工家庭。4第九条不纳入土地(林木)资产承包的对象:1、退休职工家庭:是指与子女分户生活的已退休(退养)无家属的家庭。2、有户无人家庭:是指户籍在生产队但家庭人口全部在农场辖区外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家庭。3、挂靠户家庭:指外来落户但未与农场有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关系的家庭。4、已经有其他稳定就业岗位和固定收入的非职工家庭。第十条土地(林木)资产承包期限1、在职职工(含生产队干部、管理人员)家庭户承包经营实行退休退地,家庭户自签订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协议后,一直承包到退休,退休后土地(林木)资产交还农场。届时,视其子女家庭组成情况享受与非职工家庭相应的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双职工家庭有一人先退休的,其土地(林木)资产承包面积提前交还农场。2、非职工家庭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协议本次承包期为19年,承包期满后按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执行。3、土地(林木)资产承包期间,若出现职工和非职工死亡和失踪两年以上或者承包户离开农场到辖区外定居生活的,由农场收回其土地(林木)资产承包面积。54、林木(橡胶、茶叶)资产承包户自签订承包协议后,一直承包到林木更新和橡胶中幼林开始投产为止。届时,享受调整相应的林木资产承包份额。5、已转让20年经营权的茶叶地,计算在职工家庭承包份额内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转让期满时承包人未退休的可继续承包到退休,转让期满前已退休的可以续包到转让期满时(不收费)。第四章土地(林木)资产承包方式和份额第十一条黎明农场土地(林木)资产承包划分为“基本农田单位”(即一、二、三、四作业区)和“橡胶林木单位”(即打洛、星火社区)共两个大的片区,其家庭承包方式和份额根据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在划定承包份额时,基本农田和割胶林地优先安排原岗位承包户和零就业家庭户承包,其它土地资产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原承包人员家庭承包,承包份额内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基本农田单位土地(林木)资产承包方式和份额:1、以生产队(或者自然队)资源为依据,双职工家庭承包面积不超过30亩,单职工家庭承包面积不超过15亩,作为保障“职工身份不变”的基本份额承包到户。超出一个岗位(10亩)以上必须退出原承包地,原则上不能超出承包份额3亩,超出部分按机动地收取费用。62、茶工承包的已转让经营权的茶地计算在其家庭承包份额内,生产队相应按其他职工家庭承包份额用基本农田给予茶工家庭增加承包面积,即双茶工家庭增加承包份额20亩,单茶工家庭增加承包份额10亩。3.以个人名义签订有土地承包协议并长期经营的非职工家庭,单非职工家庭承包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10亩,双非职工家庭原承包有两个岗位的原则上不超过16—20亩,承包份额内不收费,原承包面积不足份额的也不补。4.非外来户目前处于待业、失业和零就业的非职工家庭,由生产队(或者自然队)根据土地资源实际确定承包份额,原则上单边户(含单身和单亲家庭)不超过6—8亩,双亲家庭不超过12—16亩,并可优先参与机动地承包。5.非外来户目前在外有固定收入(含在外打工、就业)的非职工家庭,生产队资源不足的,暂时不参与土地承包,待职工退休退地有了资源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土地承包,原则上承包份额不超过6—8亩,承包期以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前为限。第十三条橡胶林木单位土地(林木)资产承包方式和份额:1、家庭成员中符合割胶技术要求的人员每人可承包8亩左右1个树位的割胶林地即230株—250株胶树。家庭承包的开割林一般以甲、乙、丙三个树位的实有亩数和株数确定,正7常割株600---700株为一个标准的计量单元。在林地富余的条件下,单边户(含单身和单亲家庭)可承包2个树位,双亲家庭可承包3个树位。2、家庭成员中符合管护条件的人员每人可承包橡胶幼林地40—50亩,橡胶苗圃地3亩。也可承包茶叶地7亩,鱼塘3亩,果园5亩的份额(在资源富余的条件下,承包份额每人可放宽2亩)。3、根据土地资源和家庭户数量,承包岗位可在生产队之间进行调配并对纳入承包范围的各类土地资源按承包标准(份额)进行搭配。4、改革前已经实行租赁承包的资产继续按原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所承包的面积计算在承包人家庭的承包份额内。第五章橡胶承包岗位计酬和机动地收费办法第十四条割胶岗位计费计酬产量收入兑现办法:1、按照国家测含理论和公司测定干含和计算杂胶制成率的规定为依据,对承包割胶岗位定产任务内干胶(含杂标胶)按实物产量质量分层次核定计酬比例,统一按6:4分成,即承包家庭60%,公司40%。完成干胶任务后的超产干胶、杂标胶扣除加工费、销售费和应缴纳国家税金后,全部按当月计酬给承包人。82、计费计酬干胶和超产干胶产量收入遵循随行就市的原则,公司按当月干胶销售加权平均价(一级胶价)扣除加工费、销售费和应缴纳国家的税金后兑现给承包人。3、任务内计酬杂标胶和超产杂标胶产量,以制胶厂实际制成率折合杂标胶后按当月市场销售加权平均价(二、三、四和等外胶价)扣除加工费、销售费和应缴纳的国家税金后兑现给承包人。4、家庭承包人承包的割胶单元(树位)定产实行一年一定。完不成当月干胶和杂标胶任务的,按当月相对应的实际兑现价赔偿。当月偿还不完的下月接着偿还。5、以管带割的承包岗位按割胶岗位计酬办法执行,并给以每亩每年补贴60元林管费。6、对开割幼树和低产林地的承包户,承包三个树位分成产量不足600公斤、承包2个树位分成产量不足400公斤、承包一个树位分成产量不足200公斤的,公司不再分成。进入高强割的林地,家庭分成产量增加3%。第十五条橡胶开垦、定植、抚育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公司投资、发包管理的原则,生产费用由公司承担。中幼林管理岗位按抚管树龄和实际管理面积计酬,即1-3年的每年每亩190元;4-6年的每年每亩170元;7-9年的每年每亩160元。当月完成管理工序要求和质量的,由生产队考核发放劳动报酬。9第十六条割胶岗位应承担的自理费用:1、割胶物资(化肥、农药、刺激剂、涂封剂、防雨帽〔裙〕、胶刀、胶杯、胶架、胶碗、胶舌、胶刮、胶桶、油漆、头灯、磨石等)全部由承包人自理。2、制胶成本(含生产队收胶站至胶厂的运输费),计算费用按承包人所分成干胶数加超产干胶数,每吨1000元计算。3、销售费用(含胶厂至昆明运费),按承包人所分成干胶数加上超产干胶数,每吨400元计算。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及生产服务性人员计酬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第十八条机动地收费办法:1、基本农田单位的家庭承包岗位原则遵循地块规则和整齐划一的原则,所划定的岗位超出核定承包份额之外的面积,职工退休前和非职工家庭本轮承包期内按每亩200元收取费用。2、超出承包份额的其它土地资产面积,按鱼塘每亩200元、山地每亩200元、菜地及五边地每亩200元收取费用。改革前已经发包的协商修正完善或按原签定的合同执行。3、列为对外发包的机动地面积,按农场职代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承包费。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地块相连和在农场已有承包资格的人员家庭。机动地发包一定三年。第六章土地(林木)资产及产品管理10第十九条橡胶林木资产管理:1、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承包资产的安全,不得毁坏和不准转包、转租、出让、出售所承包的橡胶林木资产。违反规定的,加倍追究承包人经济责任直至终止承包合同并按公司《橡胶林木资产及产品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2、因风断、虫蛀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橡胶林木资产毁损,无论株数多少,承包人不得私自处理残余资产,必须报告生产队,由生产队报请公司处理。第二十条橡胶林木资产承包人所生产的胶乳、杂胶,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全部交给发包方,由发包方统一加工销售。承包人出现倒卖产品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公司《橡胶林木资产及产品管理》相关条款处理。第七章社会保障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公司机关和生产队管理人员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外,参与家庭承包经营的职工,养老保险费28%全部由个人承担。所有在职在岗职工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承担10%,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承担1%,个人承担0.5%。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全额由企业承担。第二十二条非职工社会保障费用由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自行到社保部门缴纳。医疗保险由个人选择,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七章农场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1第二十三条农场职责权利:1、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对所发包的橡胶林木资产实行种植规划、产品收集、技术措施、质量标准、病虫害防治、加工销售统一管理;有权对白糖、有机肥原料及产品统一收购、加工和销售。2、具有生产经营管理权,有权划定土地(林木)资产的承包范围,确定发包面积和家庭承包人,对所收回的土地(林木)资产公开发包并核定收费标准
本文标题:黎明农场家庭承包经营总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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