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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以及省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联合发布的《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市有关部门予以市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第三条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龙岩市科学技术局、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2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500万元);(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较完善,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3队伍,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涉税违法行为、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市直统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向所属地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龙岩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二)。第八条各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并抄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第九条市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龙岩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第十条市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第十一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两年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第三章评价第十二条依据评价标准,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三条初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两份)(评价材料包括:《龙岩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详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县(市.区)经贸局汇总初审后,报送市经贸委。第十四条核查及评价。市经贸委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第十五条数据分析与反馈。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4初步评价结果。第十六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第十七条评价结果的确认。市经贸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五)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第二十条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第二十一条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第二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5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第二十三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贸委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第二十四条市经贸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五章政策第二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市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第二十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第二十七条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以下相关政策:(一)依照(94)财税001号文件规定,对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1、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6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三)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开始施行。7附件一:《龙岩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企业组成、所有制性质,职工总数、工程技术人员数,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净值、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实缴税金,主导产品及其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2、企业近三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按年份列表)。3、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4、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5、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责。2、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3、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等。4、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和人才培养情况(列出主要研发人员)。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研发仪器设备、试验装置、中试条件、办公用房等(列表)。6、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及产学研合作(含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企业间合作)情况。7、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8、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包括成果名称、获奖情况及其经济效益)。三、企业两年内有否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8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中心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址报告年度序号定量数据名称单位数据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万元2企业利润总额万元3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万元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万元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万元其中:对外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万元7(T-1)年企业科
本文标题: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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