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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既有居住建筑的现状及节能改造情况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内容和措施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确定五、完善保障措施,促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六、考核评价七、计量热价和两部制收费办法的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思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思路所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所处的气候区域,对应执行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顶、门窗等)、供热采暖或空调制冷(热)系统进行改造,使其热工性能和供能系统的效率符合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思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首先从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做起。目前,建设部已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十一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1.5亿平方米分解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提出了此项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原则、工作任务、改造方案及配套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思路财政部已出台《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门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对安装热计量装置及节能改造的奖励。目前我区已将承担700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地、州、市。各地、州、市也已完成了相关摸底调查、制定了改造方案和工作计划,同时各地还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节能改造投、融资模式及改造模式,寻求本地节能改造工作开展的最佳途径。乌鲁木齐市、昌吉、巴州等地已率先开展了一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并且积极研究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在节约能源,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同时确保百姓利益。下面我就国家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具体要求和目前我区的实际情况,与在座的各位进行讨论,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提出保贵意见。一、新疆既有居住建筑的现状及节能改造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全疆共有建筑50112.8万平方米。城镇既有建筑面积30241.6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8738.72万平方米,其中非节能建筑23613.96万平方米,50%以上节能建筑6627.64万平方米。2008年城镇新增建筑面积1799.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新增1299.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新增408.1万平方米。一、新疆既有居住建筑的现状及节能改造情况全区现有供热面积19778万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面积15734万平方米,供热企业199个,换热站1350个,年耗煤量704.22万吨标准煤,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480.41万平方米(包括既有建筑改造),按计量收费面积218.79万平方米,其中乌鲁木齐市132.79万平方米,昌吉市86万平方米。一、新疆既有居住建筑的现状及节能改造情况2008年自治区计划完成225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截止2008年10月底,全区实际完成室内计量温控改造101.9万平方米,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176.44万平方米,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130.34万平方米,分别占年计划的45%、78%和58%。全区要在十一五完成700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还十分艰巨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指导思想和改造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指导思想和改造原则(二)改造原则:1、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应与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2、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3、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4、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5、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内容和措施(一)围护结构(二)室内温控系统和热计量(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系统(一)围护结构1、屋面及地面建筑物的屋面,由于采用屋面形式不同(如坡屋顶、平屋顶等),则其能量损失情况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占整个房屋散热量的7%--15%之间。地面的能量损失,一般仅占5—10%左右。采用新型技术和保温防水材料降低建筑物通过屋面或地面的能源损耗。一般要求应高于墙体。2、窗户建筑物的窗户,窗户通风能量损失一般为17%、热交换损失为30%,合计窗户能量损失为47%左右。可通过新型技术材料,降低导热系数,如采用变色玻璃、LOWE玻璃、贴膜或双腔三玻等技术方法,使最薄弱环节达到节能的要求。3、墙体建筑物的墙体热损失,一般占40%—45%左右。是建筑物能耗最大之一,况其面积较大,在其改造过程中占用资金的比例同样较大,可通过使用EPS、XPS、PU保温材料或采用一些新型的反射、保温无机材料和技术,如:综合利用太阳能、地能、生物能等技术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一)围护结构据以上三个方面,考虑到建筑物的所有能量损失都是通过传导、辐射和对流等形式而损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体系、围护结构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根据房屋的体型系数,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如经费等确有困难时,可优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二)室内温控系统和热计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对于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要结合既有非节能建筑的外围护结构改造,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改造后计量收益的大小和住户的接受程度。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对一些房龄较长的既有居住建筑,应考虑到供热系统改造、围护结构改造;因加装恒温阀、热计量装置等的费用较高,导致回收年限较长,可以暂缓改造。因为改造费用可能无法从节省的热费中收回,这些住宅可以选择使用热源计量或小区热计量。但应当进行小区内供热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改造,以减少供热系统不平衡导致部分房屋室内过热而造成的热量浪费。(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系统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四、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步骤和方法(一)按条例要求,依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采暖制冷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四、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步骤和方法(二)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三)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四、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步骤和方法(四)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列入改造对象。四、确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步骤和方法(六)各地建设部门根据以上五条要求,拟制编写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报建设厅备案。五、完善保障措施,促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部署,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改造资金;(二)制定有效措施,出台激励政策,用好奖励资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济补助政策,引导既有建筑责任主体积极参予,确保完成任务。五、完善保障措施,促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依建设主管部门为依托,协同设计等部门,依据国家《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改造方案,确保改造方案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四)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对建筑物主体结构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部分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对改造项目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六、考核评价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是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内容之一,各地应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通过对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核定,对各承担改造任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量、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给予考核。并对各地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布。六、考核评价(一)、工作量的核定。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其中:1、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六、考核评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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