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论文: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作者姓名:陶玲所学专业:行政管理准考证号:010210151386指导教师:笪素林二零一二年五月1内容提要:官员问责制起源于西方,是伴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自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主政以来,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在我国大力推行以“引咎辞职”为开端的官员问责制。实施官员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继党内民主和社区自治中的村民选举后,中国体制改革的又一大亮点。研究官员问责制,对推动当前责任政府的建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改革政府治理模式,完善当前的干部制度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存问题,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前推行的官员问责制进行了理论梳理,分析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探讨了一些相关对策。关键词:官员问责制责任政府现状依法行政完善对策2目录引言………………………………………………………………………………1一、官员问责制的涵义与意义……………………………………………1(一)官员问责制的涵义………………………………………………………1(二)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2二、官员问责制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3(一)官员问责制的构成要素…………………………………………………3(二)官员问责制的理论基础…………………………………………………4三、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5(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实行的现状………………………………………5(二)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7四、西方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现状及启示…………………………9(一)西方国家问责制现状及启示……………………………………………9(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现状及启示………………………………………11五、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举措…………………………………………13(一)建构支持官员问责制的法律体系………………………………………13(二)加强官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13(三)完善被问责官员引咎辞职制度和救济制度……………………………14六、结语………………………………………………………………………15参考文献………………………………………………………………………173正文引言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我国官员问责制发端于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守而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掀开了社会媒体对政府责任关注的热潮。自此开始,中国政坛上的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问责办法纷纷出台。从近年实施的情况看,问责制确实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于职守的目的。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由于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导致了问责的力度被削弱,甚至带来了问责秀、假问责等问题。虽然“官员问责”己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现实发展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认识还尚无定论。对官员问责制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探索的过程。因此,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思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一、官员问责制的涵义与意义(一)官员问责制的涵义要界定官员问责制的概念和把握官员问责制的内涵,首先应了解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责任的基本涵义是“(l)份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1按字面的解释,“问责”就是去追究份内应做之事,“问责制”即追究责任的制度。但从问责制的起源来看,它是西方宪政体制下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产物,是西方责任政府的特征表现。因此,作为宪政体制下的问责制并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制度,而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本质上只是对权力运行结果的评价和责任追究,是一种事后的惩戒措施与制度;而问责制则是一种在事前、事中和事后1现代汉语词典[Ml.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第1573—1574页。4都发挥作用的有效制度安排。根据上述对问责制内涵的分析,我们认为,官员问责制所体现的是所谓“责任政府”2的原则,也是体现民主和宪政原则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官员问责制昭示的是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政府授权于官员,所以官员在对政府负责的同时,更必须对人民负责。官员问责制既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引咎辞职,又有别于责任追究机制,它要求政府及其官员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是一个多维的责任体系。(二)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在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1.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一个透明的、可问责的政府作为在未来的10年中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重要内容。建立一个可问责的政府首先就是要建立一个可问责的官员制度,只有当官员犯错被问责并得到依法处理的时候,才能进一步实现对政府的问责。由此可见,推行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不可忽视。2.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而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3.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完善干部的选拔机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杜钢建.走向政治问责制.中国经济时报.2003.(9):26。5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通,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4.推行官员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二、官员问责制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一)官员问责制的构成要素1、官员问责的主体,当代中国,官员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各级政府机关的上级领导,又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人大、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因此官员问责制体现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实现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2、官员问责的客体,即接受问责或者履行被问责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制是一种责任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履行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是对等的,政府官员如出现失职或者渎职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相应代价。3、官员问责的责任种类,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64、官员问责的范围,实施官员问责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前提主要是依据行政责任主体有无行政失范的事实。从世界各国的问责实践来看,官员问责主要涵盖了对行政行为的有序运转、政府形象、行政效能以及公共利益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政行为。5、官员问责的后果,即官员问责客体在被追究行政责任后所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法律、行政以及政治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承担法律责任等。其中引咎辞职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被问责的常见形式,是我国干部任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完善。(二)官员问责制的理论基础1、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学说作为近代国家政权构成原理,是由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第一次完整的提出来的。官员问责制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是同主权在君相对应的宪法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表现为对内最高性和对外自主性。卢梭认为国家是人们根据契约组成的共同体,国家的一切权力是由人民将其享有的天赋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而形成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最高的主权者。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只是受托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人民主权思想。也正如卢梭所说,行政权力的受任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2、社会契约理论7社会契约论(法文:DuContrat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社会契约理论是以契约来约束国家与政府行为的学说。该理论认为:国家与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订立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卢梭认为政府权力是以自然人与自然人、公民与政府的两次契约程序为基础的3。它指出:“全体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民选的集团来统一行使,并与之签订契约;如不能很好地服务公众,这个集团将承担违约的责任——被人民罢免”。同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为其言行承担责任。4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是近代以来民主政治与责任行政首要的逻辑前提。3、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由罗斯(Ross)、詹森(Jensen)与麦克林(Meckling)最早提出来的。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民主社会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予。公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应付的责任。这就是说政府的责任源自于公民的授权过程,委托人公民为代理人政府组织提供资源或授权,目的在于要求代理人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或限制其做出某些行为。而作为代表政府各级部门行使职权的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各部门的领导者在
本文标题:论文: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450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