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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主讲人:廖丹热点追踪:复旦黄洋投毒案案情最新进展:材料已移送检察机关案件定性:严重刑事犯罪存在争议:复旦大学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此类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课程框架•第一讲绪论•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问题•第三讲高等学校教师、学生法律问题•第四讲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第一讲绪论•一、几组概念•二、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四、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重新建构•五、依法治教一、几组概念•1.法律•2.法规•3.政策•4.教育•5.教育法规•6.高等教育法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规•法律规范的简称,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务院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狭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为了区别起见,一般都把广义上的法律称为法。政策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纲领和任务而作出的关于行动方向和准则的指导性、规范性的规定。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管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2)法与政策的区别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政策法3)法与政策的联系——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是贯彻政策的重要工具——法对政策有制约作用教育•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是指规范教育领域行为、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高等教育法规:是指规范高等教育领域行为、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二、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1.教育立法的经验和特点2.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我国教育法的法源根据《宪法》我国教育法的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历程★目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大致由纵向5个层次:教育法部门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教育行政规章7个部门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几个关于教育法的问题•1.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3.法律救济•4.法律责任•5.关于教师1.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我国教育的性质由法律明确规定(2)我国教育的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3)我国教育方针的法律规定(4)我国教育的若干基本原则之法律规定《宪法》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这表明了受教育权在我国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一般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共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他违反天性进行规定动作训练,依据巴普洛夫理论让动物条件反射,用教鞭、糖果奖励或处罚,听话的得好处,不听话的被淘汰。这些程序化训练终于产生作用,它们乖巧握手、钻圈,以各种装萌成绩讨观众欢心,这对野外谋生并无用处,它们是场子里的宠儿,森林的弃儿,…..我说的不是马戏团,是中国教育!——大眼哥李承鹏(二)高校的教育基本原则•1、学术自由原则•2、大学自治原则1、计划体制下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内在逻辑2、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3、高等教育领域内法律关系的重新建构四、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重新建构五、依法治教•1、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环境的微观背景•(1)高等教育大众化•(2)教师角色的新转变•(3)公民在教育领域法律权利意识增强•(4)高校事业单位改革2、高校依法治教中存在的问题•(1)教育观念陈旧•(2)“立法”不协调•(3)“执法”不严谨3、对策•——以法治观念取代人治观念经验主义•——多形式开展法治宣传与教育•——及时剖析校园里的违法事例第二讲:高等学校法律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三、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一)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高等学校的任务与功能定位•(三)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四)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五)高等学校法人的特征和性质(一)高等学校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专科学校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教法》第26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国立、省立(市立)、私立(二)高等学校的任务与功能定位•性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任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学的使命)(三)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高等学校的学制•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4、成人高等教育制度•5、高等职业教育制度•6、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四)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五)高等学校法人的特征和性质•1、高等学校法人设立条件•2、高等学校法人的特征•3、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1、高等学校法人设立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办学自主性机构公益性财产独立性2、高等学校法人的主要特征3、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我国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民法通则》、《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事业单位法人?公务法人?《学校法(草案)》提出“公益法人”或“学校法人”。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关于高校治理结构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三、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高等学校的权利(二)高等学校的义务(一)高等学校的权利•1、办学自主权(针对学校)•2、民事权利(针对法人)•3、诉权(固有权利)•4、其他权利(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2、民事权利•高校享有民事法人的一般民事权利:•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财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部分处分权等)•知识产权(专利、著作等的转让)•其他(如接受捐赠)3、诉权•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作为行政主体的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诉权4、其他权利•依法收取学费等收费权•经法律授权评定和颁发学位证书•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权,如“认定教师资格”等(二)高等学校的义务•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标准,保证教学质量;•2、依法开展办学和管理活动•3、维护师生合法权益•4、依法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5、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第三讲高校教师、学生法律问题第一部分高校教师法律问题尊师传统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荀子•(一)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三条)一、高校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考核高等教育法第45条: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教师性质与地位•1)国外•雇员、自由职业者、公务员(前苏联、日、英、法、德)•2)我国•“准公务员”专业人员专业人员的含义•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B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C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D教师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三)高校教师资格制度•1、取得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2、取得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程序•3、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与丧失1、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初始条件•——思想、学历、技能、参与公招、录用•(2)后续条件•——岗前培训:不低于110学时(高校教师资格)•——社会实践:不少于半年(晋升基本条件之一)•——学历要求:取得硕士学位或助教进修班,双学位学历,方可晋身讲师•——等级考试:计算机二级,外语等级(ABC)级,普通话二级甲等或乙等•(3)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等级制度2、教师资格认定•(1)由国务院、省级教育部门或授权高校认定•(2)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考试合格证•---岗前培训证、等级证明•---健康证明•---表现鉴定;等3、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依照《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师于行政部门收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四)高校教师职务制度•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条院规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规定•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五)高校教师聘任制度•1、概念•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种制度。•《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制的一般做法:1、发布公告,把待聘职务、数额、职务特点、责任、工作内容、待遇、报考资格和条件等公之于众。2、办理报名手续。3、考试或考查。4、评定考试和考查结果。5、确定和公布录用者名单。6、签订录用合同或聘书。(六)教师考核制度:《教师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由此,我们知道,负责教师考核的机构是聘任教师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而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内容: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原则: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的民主性原则二、高校教师的权利(一)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二)教师的职务权利是否侵害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李某从师范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中学教数学.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强烈要求学校调换教师。学校经过调查发现,李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并且没有做好课前准备,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教学效果不佳。教研组多次对他进行帮助,而他拒不接受,认为是教研组长有意抓他辫子,更有甚者,在成绩评定时,把一些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低,个别评为不及格。教师有自由的教学权利吗?据《南方周末》(2002年9月30日)披露,原山东青岛二中语文教师王泽钊,追求教学自由和创新,一册语文课本他只用三周就教完了,剩下的时间用来教他自己选的古今中外名篇。在他的课堂上学生可以随时发问、插话甚至反驳,争论问题时场面火暴,潜心阅读时则非常安静。案例2:尹建庭在课堂上散布“怪论”遭教育局封杀尹建庭怪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天下最大的谎言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
本文标题:高等教育法规概论(2013岗前培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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