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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2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意思分解」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1(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2只须具备新颖性:即:(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2)也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3第三章专利的申请「重点法条」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4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意思分解」关于专利的申请程序,着重掌握其实体性规范,其次了解其程序法规范。1(1)申请日确定: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详言之:①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递交日);②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③直接递交申请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3)优先权:①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之相互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②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亦可主张优先权;③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④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否则,视为未主张。52(1)外国个人、单位(包括港澳台地区)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强制代理制);但中国单位、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2)中国单位、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委托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且遵守保密法规定(即也实行强制代理,且申请中国专利)(《专利法》第20条)。3①被授予专利前,申请人得随时撤回;②也可随时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发明与实用新型),或原图片、照片表示范围(外观设计)。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二)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6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意思分解」关于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程序,重点掌握实质审查程序,要点包括:(1)实质审查的对象只能是发明的专利申请;(2)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随时可要求进行实质审查;(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的,视为撤回申请;(4)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5)该发明已在国外申请过的,专利局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国外为审查申请的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6)专利局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合格,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7)前项陈述及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不合格的,予以驳回。「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7民法院起诉。「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意思分解」1(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之决定;(2)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办理的,颁发专利证书,并予公告。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弃权;(3)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生效。(4)授予原则:一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2(1)对专利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2)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重点法条」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8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65、69条。「意思分解」1(1)提起;(2)不予受理;(3)受理;(4)审查;(5)决定;(6)对决定不服的起诉。2无效宣告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详而言之:(1)此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裁决,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均不具有追溯力;(2)但因专利权人恶意致人损失的,应予赔偿;(3)依第(1)项规则,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转让费,显失公平的,专利权人、转让人向被许可实施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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