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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永塬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娄敬山制灰用灰岩矿矿山矿石开采、破碎承包合同甲方:陕西永塬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陕西省咸阳市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承包开采、破碎娄敬山制灰用灰岩矿矿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内容矿石剥离、矿石开采、矿石铲装、矿石运输至破碎机口、矿石破碎、废石铲装、废石运输至排渣场、矿石及废石的管理。以上内容当然包括矿石、废石的穿孔、矿石破碎管理等各种作业工序。修改为:矿石开采、矿石铲装、矿石运输至破碎机口、矿石破碎;废土石剥离、铲装、运输至排渣场。矿体爆破由第三方负责,因爆破产生的底根及粒径大于1米的大块矿石处理及冲击波、飞石、震动对周边村民的影响赔偿。不在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二、工程期限及施工地本合同期限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任何一方不准备续签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无条件续签改为续期。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施工地为咸阳市永寿县店头镇坡刘村娄敬山矿区。三、工程数量及质量甲方以生产计划的形式向乙方下达年、月工作任务,生产计划应对月产量及质量提出要求;乙方保证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且年(10个月工作期)产骨料不低于300万吨,质量必须符合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的要求。破碎机入口矿体粒度≤1000mm、CaC03+MgC03≥75%。甲方有权定期对矿石质量进行现场取样化验。生产计划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式两份,经双方指定的人员签字后各保留一份。四、乙方现场组织形式乙方在工程现场成立项目部改为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项目部分公司工作人员的构成须向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建议乙方调整项目部分公司工作人员。乙方对分公司的授权必须具体明确,分公司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分公司不得从事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项目清单。五、计量、价款和结算以骨料改为原矿和废土石重量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计量方法另行约定。修改计量以甲方现场合格地磅计量为准。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监督、统计。矿体穿孔、铲装、运输(1公里以内)至破碎机口不含税开采综合单价每吨5.00元,运输距离1公里以上,每增加200米增加0.15元(不含税价),不足200米按200米计算。废土石的穿孔、铲装、运输综合单价同上。矿石破碎不含税综合单价为每吨0.685元。开采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劳保统筹费用,不含税金、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其他费用。破碎单价包括人工费、检修用电焊机、焊条材料费以及安全费用,不含设备用电、设备主机维修、配件更换等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双方结算一次工程量,在乙方开具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当期工程款及税金。六、调价机制柴油价格上浮或下降幅度≤10%时不予调整;价格上浮或下降幅度>±10%时,调整增幅部分。增加每年调整一次,每年1月10日前完成调整。调整办法如下:柴油调差:A=﹛〔﹙A2-A1)/1000〕∕0.85﹜×X×100%综合单价调差:D=D1±A注:A-柴油调差;A1-柴油基价;A2-上年当地石油公司公布的全年平均批发价格(A1、A2为不含税价格单位元/吨);X-柴油消耗定额;D-综合单价调差;D1-上年度矿石综合单价。柴油消耗定额按每吨0.32升计算,1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增加油耗0.053升。当期柴油不含税价4.34元/升。七、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改为乙方收到甲方进场开工通知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修改为银行保函50万元),如乙方能够按照甲方通知的开工时间入场施工,甲方应在3个月内全部无息退还给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前三个结算月度,甲方有权共计扣留乙方价款100(改为50万元)万元,作为安全生产和劳资纠纷的保证金,如因人民法院的执行等致使该100万元保证金减少的,甲方有权随时扣留乙方价款予以补足,在本合同期满后10日内,甲方应无息予以返还。八、设备、设施甲方应提供破碎设备无偿供乙方使用,破碎设备必须满足乙方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之需要(小时破碎能力不低于750吨)。破碎设备的使用、维护、不当使用受损、管理等事宜,另行订立合同。乙方应提供除破碎机之外的穿孔设备、铲装、运输设备,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应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运矿道路和乙方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该道路和用房予以维护、维修。九、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对乙方予以监督,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2、有权向乙方下达生产计划;3、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用水、用电、磅秤等;4、协调爆破单位与乙方的关系,督促爆破单位及时完成乙方所完成工作面的爆破工作及爆破大块、低根的处理。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6、及时对破碎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7、及时对乙方制定的开采方案、矿石质量控制方案进行审批;8、向乙方提供矿山征地范围图2张,矿山地质勘探报告2份,矿石设计资料2套,矿山开采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9、处理矿区安全作业范围内相关征地、拆迁及因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产生的粉尘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与村民之纠纷等工作;10、明确矿山负责人与乙方进行日常业务联系。11、因矿山产权、征地、环保、文物保护、军事设施、地质、爆破等原因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时,甲方应负责。十、乙方权利义务1、按时进场施工;2合理使用设备设施,合同期满改为终止后30日内撤场并将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交还甲方;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予以赔偿,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与甲方无关。(并承自身原因导致的相关行政、刑事责任)4、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制定开采方案、矿石质量控制方案报甲方审批;5、提供与完成甲方生产计划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6、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设备的调度管理;7、每年底对采场进行实测,向甲方提供采场实测现状图;8、接受甲方监督,吸收合理化建议;9、不得对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售和供应矿石。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1因甲方原因(同时符合直接、主要、甲方存在过错、乙方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解决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应据实赔偿乙方台班费、窝工费的损失;1.2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应承担欠款总额每日1%的违约金;1.3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低于年300万吨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年实际产量低于基准量300万吨的,每低一个20%,开采综合单价应上调10%;每年12月28日前,甲、乙核算年度产量,确定最终价格并及时结算差额部分费用。1.4违反其他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2、乙方的违约责任2.1未按照甲方要求进场施工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2.2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的,每少完成一吨,应支付元的违约金;(第十二条第1款已有约定,此条删除)2.3合同期满改为终止后30日内未撤场并将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未交还甲方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2.4未按甲方批准的开采方案、矿石质量控制方案施工,或者违反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十二、合同的解除1、因乙方原因逾期两个月不能进场施工或进场后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需按月少于30万吨的部分赔偿甲方矿石销售的预期可得利益。2、乙方进场后,若因甲方原因或爆破单位原因使乙方无法连续生产,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月生产任务30万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工程款并赔偿相应人员、设备窝工、设备调拨所产生的费用。3、乙方因违反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的,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应根据停工时间,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赔偿甲方预期可得利益。3、甲方连续3个月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付工程价款累计达到50万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欠款及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十三、不可抗力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政策、极端天气等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互不承担责任。十四、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施工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其他1、本合同的深化、细化或者变更,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履行本合同中的通知、交涉或确认,均应以书面形式表现;3、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组织生产时,若因甲方销售、堆场及其它外围政府、村民、爆破单位等原因需限制乙方生产。由此造成的矿石供应不足,甲方独自承担责任。3、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自双方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应向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甲方:陕西永塬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乙方: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
本文标题:陕西永塬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娄敬山制灰用灰岩矿矿山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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