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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良陈莹:试论警察的人性化执法作者:黄学良陈…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4-6-1217:58:50一、引言公安民警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全部活动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执法是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重要职权,民警执法的二元性(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特点决定了民警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着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的权威、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关系着警察自身的形象和处境。执法活动对警察而言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涵盖着警察工作的全部内容。但是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非人性化事件时有发生,民警执法过程仍然存在着权力的滥用、执法的随意,对人性的漠视,对老百姓的权益缺乏保护意识等等弊端。民警的执法活动并没有令社会各个阶层十分满意。公安团队和民警个人也曾经并在当前仍然为此付出形象、声誉和物质方面的沉重代价。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同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目标又被具体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不足,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把人性化执法服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因此,正视民警执法存在的问题,探究其生成的原因,重塑人民警察的形象,构建新型的和谐警民关系就具有了必要性。也是笔者所要讨论的论题。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概述(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概念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执行。而执法人员中以公安民警最为典型,但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公安民警所采取的方式又是迥然不同的。故此社会各界纷纷提出形式各异的执法理念,其中以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理念更加符合社会的潮流,符合我国的现状变革趋势,在试点中更能赢得老百姓们的认同和赞誉。下面我们就来认识下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理念。要认识什么是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首先应该从什么是人性开始。所谓的人性,就是人在本能的作用下,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主要是指人的善性、良性、优性。人性化简单的理解就是合乎人性的需要。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民警执法的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的,文明的,公正的从事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态度和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传统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2008年在四川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例子。一位女民警扎根山区15年,走家串户,为山区人民排忧解难,山区人民亲切的称她为“咱们家的亲闺女”。由于镇政府收集了百姓修建公路的款项,但时隔两年未见动工,且在百姓的多次询问和敦促下,镇政府一直未给出合理的解释。百姓们为讨个说法,集体围堵政府,就在事态将向更坏的情形发展时,女民警对百姓详细劝说:“乡亲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百姓们道:“咱闺女说了这事违法了,咱不能这么干。”随即各自回家,让此严重事态就此遏制。这女警平时的做法其实就是人性化执法的实践。(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发展公安民警人性执法的探讨在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人性执法,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人性化执法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性执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执法者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概括来说,执法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执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执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据报载,去年共有27名执法相对人在北京市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矫正”。这是北京市推出的执法改革措施——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说明执法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而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有人说严格执法与人性化执法是一对矛盾,水火不容,要做到人性化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二者并不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找准二者的最佳结合点,使其达到有机统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正确理解二者的含义和准确把握二者的尺度。人性化执法其实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不过其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它不是“软弱执法”,也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严格执法的人性化执法,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就无从保障;没有人性化执法的严格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因此,只有达到两者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发展。(四)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依照法律严肃、公正执法仍然是执法的基础。民警人性化执法是对现实执法状况的自然提升,是对执法中尊重人权与价值的强烈呼唤,它的意义还在于:一、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要使法律不仅具有力度,还要有温度,发挥其制止纷争的功能,处理好、平衡好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唤醒道德良知,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方法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人性化执法,根本目的就是让群众感到更安全、更舒心、更满意,从而凝聚、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形成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让人放心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它的本身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三、体现以人为本,改善队伍形象。作为一种执法管理模式,人性化执法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提出和设置的。“人性化”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疏导,它通过情感因素和心理因素,让民警设身处地的为执法对象考虑,为他们提供应有的方便。这样做,体现了对执法对象的尊重,减少了对抗情绪,同时也能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改善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三、目前公安民警执法存在的问题(一)强制性手段的滥用2002年7月15日,四川省荣县公安局将殴打他人的徐某口头传唤局里调查处理,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刑事立案。经长达60小时的讯问后,该局撤销了刑事立案,仅对徐某进行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徐某对该局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60小时、滥用强制性手段提起诉讼。虽然这只是一地之一案,但民警执法中的不文明、滥施暴力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所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尖锐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民警执法确有必要的强制性,甚至允许执法过程中采取某些强制手段。而强制手段展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确有震慑违法、安抚民意的作用。但由于特权思想,少数执法人员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众作为专政的对象,故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的实施则被驶入以法律和国家名义滥用公权的误区。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二)执法缺乏公平和公正“有本事你去告,我爸是李刚”。这一事件引爆了网络。当事人李启铭虽然最终伏法,获刑六年。但是这一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如果不是当事人太过嚣张“我爸是李刚”,如果不是被河北大学的目击者记录并上传网络,从而引爆网络热议。那该事件的结局会是怎样。当然我们不可对结果进行臆测。但是毕竟不是所有人的老爸都叫李刚。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在依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缺乏对领导、对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拉关系、走后门情况严重,从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了人们心目中政府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就是执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得在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说话冷、横、硬,让相对人难以接受。或在执法过程中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三)个别执法者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2009年大连市公安局公司化一事一时闹的沸沸扬扬,究其原因是大连桃源实业公司动了大连市公安局垄断经营全市停车场的“奶酪”,该局就让桃园公司破产从而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这一以“公安机关经费紧张”为由,而为公安局谋取“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为小团体谋求利益,而与民争利。虽然这是一地之一案,但是个别执法人员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力“寻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在各地时有发生。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执法之名,行滥收滥罚之实,导致社会上“三乱”不断;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没有利益、“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执法中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差异很大;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甚至打上群众。(四)重打击、轻保护不论是网络还是电视、报纸上经常可以见到公安机关抓获卖淫女并示众曝光的照片。虽然看似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取得了成效。但是我们似乎忽略了一点,卖淫女也是人,拥有最基本的人权。在当今以倡导保护人权的社会,卖淫女也应该是人权得以受到保护的对象。更遑论他们当中不乏因为生计而走上卖淫道路的。而且现在的卖淫更趋向于有组织的集体犯罪,公安机关的打击重点应该是这些卖淫女背后的保护伞,他们背后的组织,而非卖淫女本身。又如“孙志刚案”、“躲猫猫事件”。执法者的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忽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之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上主要存在的野蛮执法、重打击,轻保护,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权利的漠视。归纳上述现象共同的特点,就在于执法者以特权角色自居,相对人仅仅是被作为工具和对象看待,忽视相对人自身的尊严和社会价值,否定其在民警执法中同样享有的主体资格,对其权利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对之造成侵害。这些现象违背了人类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其非人性的本质足见一斑。这些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民警执法中极其缺乏人文关怀的现象仍旧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需要长时间加以改变。四、公安民警执法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一)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痕迹犹存长期以来,由于受“左”倾思想路线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把法律看作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屏障或途径,而仅仅片面地把法律看成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把公安机关仅仅当作是“国家机器”、“专政工具”和“刀把子”。这种思想在近年来虽有改变但远未改质
本文标题:黄学良陈莹民警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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