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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1.班轮运输的特点?1)定船名,定船期,定运价,定挂港顺序,定航线2)高运价2.班轮运输货运程序的四大环节?1)揽货与订舱2)装货3)卸货4)交付货物3.发生误卸的情况,承运人的责任问题?Overlanded(溢卸):原来应该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Shortlanded(短卸):原来应该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cargotracer(货物查询单:查询货物溢短卸情况):Legalliabilityofthecarrier(承运人)tomislandedCarrierbearstheexpenditure(费用)causedtherebybutnotresponsibleforlossordamageto.Exemption(豁免、免责)incaseofuncompleted,unclearorfaultmarksbyshippers(托运人)negligence(疏忽)orfault(过失).4.货物交付的原则?凭单交付5.何为选港?选港货在运输至任意待选港口之前货方必须进行的一项操作是?货主必须在船舶自装卸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之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h或48h),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卸货港船公司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对货物运送的责任。6.变更卸货港的费用承担问题,承运人为防止多套提单主张提货应注意什么?货主必须在船舶自装卸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之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h或48h),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卸货港船公司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对货物运送的责任。7.提货单的作用?1)运输合同证明2)货物收据3)物权凭证第三章1.提单的定义及三大功能?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2.如何区分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承运人确认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装船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确认已接收提单项下货物,等待装船;收货待运提单的船名一栏空缺,待填上船名和装船日期即转为已装船提单3.根据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填写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哪几类?分别如何填写?1)记名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有明确的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不可转让2)指示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某某指示”等内容的提单;货物交给后续经指示的收货人;指示提单凭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写“交持单人”或空白;交付提单即转让4.如何区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1)清洁提单:提单上未对货物或其包装的不良状况作批注2)不清洁提单:对货物或包装的不良状况、缺陷作出批注的提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及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5.何为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区分装船时间与提单签发日期的关系)1)倒签提单:实际装船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日期的倒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的欺诈行为2)预借提单:信用证即将到期,而货物尚未装船,为了卖方能够顺利结汇而签发的预借提单3)顺签提单:实际装船时间早于提单签发日期;旨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办理结汇6.运输直达提单项下货物的船舶不得中途挂靠其他港口?对7.提单由谁由谁签发?1)提承运人Carrier2)载货船船长Captainoftheship3)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Speciallyauthorizedagent8.提单签发的依据是?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9.提单签发的日期?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10.《海商法》规定的批注的三种情形?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Descriptionofgoodsnotaccordancewithactuallyloaded)合理怀疑存在不符情况(Reasonablesuspicionoftheun-accordance)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内容(Noappropriatemeanstocheck)11.提单更改的费用由谁承担?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应有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12.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的转让性问题?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13.背书的分类1)完全背书/记名背书2)指示背书3)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第四章《海牙规则》1.承运人、货物等的定义?especially何为舱面货?1)承运人是指“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2)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3)舱面货:货物实际被装载于舱面上;提单上注明货物装于舱面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到卸离船期间3.承运人的三大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3)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4.如何理解承运人的相对适航义务?适航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其相对性又是如何体现的?适航义务: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5.提单记载内容主要包括什么?属于初步证据还是绝对证据?书。。。。。初步证据6.推行什么责任制?推行不完全责任制7.海难与适航义务,遇上海上灾难是属于不适航还是属于免责范围应该如何划分?不适航:不具有能克服航海中通常所能预见海上危险的条件。过失免责:航行与管船过失免责(Act,neglect,ordefaultofthemaster,mariner,pilotortheservantsofthecarrierinthenavigationorinthemanagementoftheship)8.合理绕航与不合理绕航的判断9.承运人享受的责任限制?(注意是“每件或每计费单位”,在装货前就声明且载入提单的除外)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本公约所述的货币单位应为金价,100英镑应理解为1924年当时100英镑所能购买的黄金的价值。但多数《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在制定国内法时都将其换算成等值的本国货币,而非金价。10.危险货物条款,有关事先是否知道其危险性质两种情况的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不在此限。11.货损书面通知提交时间(分货损明显或不明显两种情况)?未提交是否对收货人的索赔权产生实质影响?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收货人在通知期间届满后再主张赔偿,将由收货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损坏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12.诉讼时效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13.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一切提单。《海牙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在海牙规则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修改或补充P172-173-176《维斯比规则》共17条,重点是对《海牙规则》的第3、4、9、10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1.《维斯比规则》在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提单作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之后增加以下文字:“但是,当该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2.《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3条作了两项修改:《维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但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明确了诉讼时效可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的规定。还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之后加列:“即使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维斯比规则》第2条对《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作了重要修改: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按照这一双重限额计算办法,凡每件货物的重量不足333.33kg时,以按每件1000金法郎为准,凡超过333.33kg时,以按每公斤30金法郎计算。《维斯比规则》第5条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为:“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2)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3)提单所载有的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维斯比规则》的各项规则或使生效的任一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士的国籍如何。”提单的证据效力:什么情况下提单记载内容是初步证据,最终证据呢?P172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提单作为“初步证据”,即提单作为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这种证据效力仅仅是初步的、表面的或是推定的,如果承运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提单货物或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他仍有机会提出抗辩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种情况主要针对托运人;二是提单作为“最终证据”,即承运人不得推翻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的内容,不论事实是否如此,这种情况主要针对托运人以外的善意的提单受让人。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双重标准选择的原则是?P173《维斯比规则》第2条对《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作了重要修改: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按照这一双重限额计算办法,凡每件货物的重量不足333.33kg时,以按每件(10000金法郎)(责任限制)为准,凡超过333.33kg时,以按每公斤30金法郎计算。以集装箱/托盘等器具拼装的货物,件数如何计算?P174在确定采用集装箱/托盘集运的货物赔偿件数时,可能存在三种方法:当提单未列明集装箱/托盘装载内容时,将集装箱/托盘视为“件”或“单位”。也就是说,一个集装箱/托盘无论装载多少货物,只能按一件货物赔偿;当提单列明集装箱/托盘装载的全部内容时,每一件货物视为一“件”或“单位”。当提单只列明集装箱/托盘装载的部分货物时,列明的货物件数视为“件”或“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集装箱/托盘为货主所有,其本身也应视为货物件数。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P175《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即“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是知道有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轻率地为或不为所引起,则承运人就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在援引这一条款时应该注意,按照《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仅限于承运人本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为或不为,而不包括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为或不为。喜马拉雅条款?
本文标题:集大-班轮运输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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