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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研究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直接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呈现直线上升趋势。而且近几年来,经济犯罪逐渐由大中型城市在向小型城镇不断蔓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本文所要研究的集资诈骗犯罪,因为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笔者将从集资诈骗罪这一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出发,通过对该犯罪类型的概念、犯罪构成等方面的介绍为大家厘清其基本认定问题,与此同时,对比几类其他经济犯罪类型进行区分、界定,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实践工作服务。AbstractTherapiddevelopmentofmodernsocialeconomydirectlybringsnotonlysignificantlyimprovethelivingstandardsofthepeople,toacertainextent,alsocausedeconomiccrimegrowing,showingtheriseinastraightline.Andinrecentyears,theeconomiccrimesbylargeandmedium-sizedcitiestosmalltownsspreadsgradually,hasseriouslyaffectedthesocialstabilityandeconomicsteadydevelopment.Thispaperistostudythecrimeoffraudinfinancing,becausetheamountofmoneyinvolvedaregenerallylargerandverybadsocialinfluence,highattentionfromallwalksoflifeinrecentyears.Theauthorfromtheperspectiveofthecrimeoffraudinfinancingthetypicaltypeofeconomiccrimes,throughtheconceptofcrime,thetypeandthecompositionofthecrimeaspectintroducesforeverybodytoclarifyitsbasicidentificationproblem,atthesametime,thecomparisonofseveralclassesofothereconomiccrimetypesweredistinguished,definition,thusbetterforthejudicialpracticeworkservice.关键词:非法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从九十年代初震惊全国的邓斌、沈太福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到主犯吴英集资诈骗被判死刑引起广泛社会热议的案件。这些不胜枚举的案件相同点都在于行为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虚构项目,并且以虚假利润或高额的利息诱惑投资者进行投资,利用新资还旧资的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赖,迅速获得集资款项。无数普通的社会民众疯狂地投入到集资的热潮之中使得每一个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都是十分惊人的,邓斌非法集资数额为32亿元,沈太福为10亿元,吴英为7.7亿元。因为其集资对象是社会大众,所以在罪行揭发之后,欠债数额普遍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难以估计的重大损失,所以,对于该类经济犯罪类型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手中的闲散资金愈来愈多,在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和银行存款利率过低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想要冒险尝试一些看起来是一本万利,但是缺乏法律规制的集资项目。那么,如何能够加强对集资活动的规范性制约以及明确集资诈骗犯罪的内涵成为我们迫在眉睫,亟需去解决的问题。笔者将从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其犯罪的基本构成、定罪量刑问题以及区分几类其他犯罪行为,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一次深入的研究。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这个基本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属于一种目的犯,表现为行为人将集资款项肆意挥霍或者非法占为己有,不愿意归还的情况。同时集资诈骗犯罪要求还属于一种结果犯,表现在必须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集资诈骗犯罪也属于一种法定犯,法律对其有规定具体的犯罪类型。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犯罪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其中“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某些虚假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是伪造相应的资信证明来吸引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以极具诱惑性的巨大收益来对投资者进行许诺。(二)集资诈骗罪的沿革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刑法典,对于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据的主要是一些单行法规或者行政命令等法律类型的文件。与此同时,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使得集资诈骗犯罪这类经济犯罪并没有藏生之地,此时只涉及到一些关于诈骗犯罪的相关罪名,比如:“招摇撞骗”、“拐骗”、“诓骗”等等。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有计划地实行商品经济政策,此时虽然79刑法已经正式颁布,但是由于社会仍然处于市场经济雏形,经济形势并不明朗,所以并没有关于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刑法中规定了惯骗犯罪和诈骗犯罪行为。此时已经有集资诈骗犯罪的出现,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该种犯罪类型进行规定,所以,在那个时候这类犯罪行为一般归属于投机诈骗犯罪的范畴之中。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活跃起来,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关于经济类犯罪行为明显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97刑法关于市场经济秩序规定了单独的章节,同时在95《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确定了对于严重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召开了一个关于审理金融类犯罪案件的工作座谈会议,在这个会议中制订了很多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具有指引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对于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三)集资诈骗罪的成因与危害1.成因集资诈骗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总结,笔者得出以下几点主要原因:首先,经济高速发展,而经济类法律法规制定却相对落后。至今实行了近23年的的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来说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法律毕竟是滞后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律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需要我国不断持续加快立法方面的建设,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够对经济类信息进行合理地公开。很多的犯罪行为人都是利用这一点,伪造虚假的政府文件对投资人进行引诱,如果政府能够逐步放开经济类文件的查阅,将能够很好地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最后,存在很多进行盲目的投资行为的投资人。他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无法分辨犯罪行为人的虚假信息。与此同时,犯罪行为人正是利用广大社会公众缺乏投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想要盲目获得高额回报从而不计代价地进行投资行为的心态,进行犯罪活动的。其实很多犯罪行为人的谎言都是一击即破的,但是仍然存在相当部分的投资人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疯狂地进行冒险的投资活动。2.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四大类: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是秘密进行的,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都会采用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或者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得投资者很容易陷入误区。并且涉及面极其广泛,社会各界群体都可能成为被害人,所以很容易造成公众的不安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只要是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者隐瞒真实的市场信息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资本就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集资诈骗行为。通过对相关司法实践资料的整理,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类常见的集资诈骗行为:①非法集资之后携款潜逃或者肆意挥霍的;②未按照集资合同规定的方式对集资款项进行处理而是滥用,甚至是利用集资金钱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活动的;③向投资者许诺不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这种巨额的回报率通常情况下都是诱人的陷阱,实践中一般将回报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定为虚假的投资回报率。在我们现实生活之中,我们比较容易进行辨认的集资诈骗犯罪是一些宣称以高额利息,或者各种其他经济形势的汇报向公众进行广泛募集资金的行为。但是随着犯罪行为人诈骗手段的不断更新,很多新形式的犯罪类型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比如一些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代理商、专卖店等等,打着政府对于绿色产业支持的旗号,宣称低风险高回报变相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况,确实让我们准确地进行识别。各种各样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到投资人的金钱利益,更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些破坏性、影响力、危害面巨大的非法集资行为,我们有必要用刑事手段对相关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理,给以严厉的打击,以遏制这类犯罪持续蔓延的不良发展势头。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犯罪构成的研究一向是法学界的争议热点问题,各国不同的法学学派都有各自的认定理论。就我国来说,学界上普遍认同的是四要件说,也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去看待: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如果这个行为同时满足了某一犯罪行为的这些要求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一行为属于该犯罪行为;但只要有一个方面不符合,该行为就不能作为这一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最为重要的三个特点:一是非法占有,二是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三是数额较大。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于公民个人非法集资的数额达到十万以上的时候,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同样的,我们研究集资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也应当要首先分析它的四要件,也就是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这四个方面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从而对该罪名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分析1.集资诈骗罪主体在前文中,我们就有介绍过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作为主体。具体来说,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和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这里所说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区分标准即是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法人从业资格。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对于自然人本身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犯罪或者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所得只是由几个单位的主要成员进行瓜分的情况就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单位犯罪的情形。如果符合集资诈骗犯罪的其他条件的话,这里也只能够按照自然人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在这里我们需要着重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概念,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将非法集资获得的款项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情况,那么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且,这里的“目的”只能是直接目的,如果是间接故意就不存在我们这里说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此外,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投资人)造成财产上的不良侵害,并且也是抱着希望这种情况最后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存在很多情况是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行了非法集资的行为,或者是利用了一些欺骗的手段去向投资者募集金额,但是行为人并非主观上就是想要获得集资者的资金,只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生活或者是企业经营上暂时的困境。所以,此时行为人并没有对集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且主观上很多都是想要归还他人钱财的。3.集资诈骗罪客体对于集资诈骗
本文标题:集资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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