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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为提高学院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奖评审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学术真实性与原创性原则;3.坚持成果的理论、学术价值与实用性、实效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4.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二、奖励范围1.科研成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获奖成果;2.专利: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教材:正式出版发行的专著、教材和校内讲义;4.论文:被SCI、SSCI、EI、ISTP检索收录以及在学院推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包括课题内报销论文);学院推荐2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尤其是14种教育期刊;5.精品资源共享课: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6.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7.院级重点培育项目推广奖。三、奖励条件1.对于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若为横向项目,其经费应在20万元以上),其成果在科技创新、科技开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学院规划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尤其是面向生产实践开发的研究成果、能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优先评选;2.对于申报科研成果奖的论文和教材必须是公开发行和出版的,且经过学院批准的校本教材,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3.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黑龙江职业学院,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院教职工,完成人员排名顺序按鉴定或验收证书上的署名位置或论文与教材的排名位置;4.申报成果只能以项目成果、论文或教材中的一种形式申报。四、奖励标准依据科研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对科学技术发展贡献大小,设四个奖励等级,即特等奖、一3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成果奖励标准1.教学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0000元,一等奖奖励30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0元;获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获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2.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学会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3.研究成果获省农牧科技奖和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成果奖,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二)专利奖励标准1.发明创造专利,奖励5000元;2.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3.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三)教材类奖励标准1.主编国家级精品教材,奖励10000元;2.主编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奖励5000元;3.正式出版发行教材,奖励1500元;4.校本教材,奖励1000元。(四)论文类奖励标准41.论文被SCI、SSCI、EI、ISTP检索收录的,其中:SCI、SSCI检索收录奖励5000元,EI检索收录奖励3000元,ISTP检索收录奖励2000元;2.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其中学院推荐的14种教育期刊的论文奖励4000元,发表在其他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奖励2000元,其中《黑龙江畜牧兽医》的论文奖励1000元。(五)精品资源共享课参照教务处教学成果评奖办法五、申报评审(一)申报1.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自主申报,第一完成人填写《黑龙江职业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书》,连同成果原件、复印件一份交第一完成人所在部门审查;2.申报人填写《科研成果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3.各部门根据报送的材料,写明推荐评奖等级和意见,报科研处汇总并进行资格审查;4.每年12月份组织成果申报,各部门将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处。(二)审核经部门推荐,科研处审核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最终评定并公示。5六、补充说明1.教材、论文只奖励第一主编和第一作者,作者单位应是黑龙江职业学院。校内讲义字数应在10万字以上。未经学院批准备案并在学院使用的教材,不予奖励;2.科研成果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按项目奖励(应是我院推荐参评的课程);3.子课题级别按原课题级别降一档对待;4.专利只奖励职务专利,职务专利所有权归学院,由学院负责申报、维护,未经学院允许个人不得转让或允许他人免费使用;5.项目获奖后又被评为更高级别以及其它(以该项目成果为主申报的项目)类别奖励时,可向学院申请补领奖金差额;6.奖励论文的文章内容与所发表期刊的类别应相符,其中14种推荐教育期刊包括:《高等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国高教研究》《江苏高教》《教师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现代大学教育》《高校理论战线》《高教探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中文核心期刊参照《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7.如有人对公示后的奖励项目提出异议,学术委员会可对该项目进行复议;68.行政后勤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亦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9.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如已评定,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10.本方法中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后所得。七、其他规定1.本办法未包括事项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2.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开始实施;3.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4.奖励成果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本文标题:黑龙江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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