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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庭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之刑事上诉状(上)上诉人:雷庭,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人,大学本科,家住洋浦经济开发区浦馨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成立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代书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1年12月9日宣判的(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为其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是平衡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这样“协调”的结果如果成为最终定局,那么在司法实务中类似执法行为都将被定罪,公安系统干警们将惶惶不安,人人自危,害怕成为第二个雷庭。这样“协调”的结果如果成为最终定局,那么检察人员将会继续以违法犯罪手段“铁”办冤案,继续利用其法律监督权的优势,“强暴”法律,骑在公安局、法院头上。众多权威媒体的介入,使本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完全站在正义的上诉人这边。经过一审判决,可以看到,这起不公判决,受害的不仅仅是上诉人,还有中国众多一线执法干警。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中国法治的失败!官司成败并不仅仅关系上诉人的命运了,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上诉人已下定决心:只要一息尚存,为了自己,为了全中国的公安执法人员,为了中国的法治,一定要将这场官司打到底。辩护律师王思鲁亦已明确:他们是凭借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及对法治的信仰而战,他们将对此案跟踪到底。他们表示,是在向强权、向人治、向地方“小政治”开炮,有些人多次威胁、收买他们,但他们始终站在正义一方!他们坚信公正判决迟早会到来!在这里,有必要陈述事实真相:2010年8月6日22时许,正在新英湾派出所值班的陈焕鹏接到辖区内两位联防队员的报告,称有两伙人持刀在金港湾娱乐会所侧面的一家网吧门口准备打架,陈焕鹏觉得情况紧急,一边下楼一边向洋浦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寻某龙请示。派出所共有八九名警察,有的休息或外出,当晚值班的只有两三人。寻某龙副局长当即电话指示局防暴队带队值班的上诉人,带上两个中队去支援。防暴队集合登车后,上诉人与陈焕鹏通电话,陈焕鹏表示跟踪目标已骑摩托车来到普瑞菜市场南门口的加勒比夜总会楼下。防暴队员随即赶到加勒比夜总会停车场,与陈焕鹏会合后,陈焕鹏对上诉人说,有两个人已上了楼,快检查一下这些摩托车。防暴队员在检查摩托车时,和一位满嘴酒气说着“我又没犯法有什么权利查我”的人发生了拉扯,他骑在摩托车上,穿着邮政局的制服,上诉人以前去邮局时对他有印象,见他醉得厉害,就让防暴队员放他走了。事后得知,他叫周某江。到了加勒比夜总会楼下,上诉人和陈焕鹏两人分工。上诉人带防暴队员在嫌疑人的摩托车周围布防,如果他们下来开车即进行盘查,陈焕鹏则带两名警员上楼盘查。两辆摩托车靠墙边停放,上诉人让七八名防暴队员围成扇形,布防了警戒线。不久,有六七个人醉意蹒跚地下楼出来,其中一人走进警戒区要骑摩托车,队员上前将其控制,带到墙边,上诉人过去告诉他,我们是公安局的,在查一群带刀的人,请你配合一下。那人比较配合,双手放在墙上,让队员搜查。这时,有一个人喊“雷警官”,上诉人回头一看,是他认识的一个生意人王某明。王某明说,被搜查的人叫陈某东,是他朋友,请雷警官给个面子。上诉人说明原委,表示搜查一下,没带管制刀具就放行,等新英湾派出所的陈所长下来就放他走。这时候,一个叫陈某华的人突然冲进警戒区,与上诉人激烈争吵起来。上诉人做了些解释,但陈某华说“没有证据就乱抓人”,有些出言不逊。周围的几个人同时起哄,防暴队员急忙围了过来。上诉人怕场面失控,没有再去搜查陈某东,同时打电话让陈焕鹏下来。陈焕鹏下来后,表示楼上也没查出什么线索。同时劝告陈某华等人,不要闹事,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但陈某华还是骂骂咧咧,上诉人就口头警告他,但陈某华不仅不听警告,还越骂越难听。陈某华和上诉人逐渐贴近,陈某华一边骂一边吐口水在上诉人身上,并与上诉人发生身体接触,上诉人为制止其靠近,就用手将其推开。现场越来越混乱,必须果断处置,上诉人向陈焕鹏建议将陈某华、陈某东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陈焕鹏表示同意。将二人押上警车后,有个叫周某家的站在公路边对上诉人说,“上诉人,你今天不放了我朋友,我明天就杀了你全家”并朝警车扔矿泉水瓶和石头。于是,几名防暴队员上去抓捕周某家,周某家逃跑,队员们追了过去。不久,防暴队员抓回来两个人:周某家,和前面曾与防暴队员轻微冲突的周某江。队员们说,周某江想为周某家帮忙,就把他也抓了。上诉人让队员把这二人也带上警车,但只有三副手铐,周某江就没有戴手铐。上诉人想把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表示,派出所警力不够,四个人没法监控。陈焕鹏带警员走后,上诉人给寻某龙副局长打电话想请示如何处置,没有打通。他决定将这四人暂时带回防暴队。回到防暴队,打给寻副局长的电话通了,寻副局长指示他将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并表示他会与陈焕鹏协调。因周某江没戴手铐,他不断在车内敲敲打打,上诉人让队员将他带下车,戴上手铐后又带上车,其他三名被抓的人未下车。上诉人就和队员一起将这四人押到新英湾派出所,交给了陈焕鹏等警员。在派出所,上诉人再次遇到王某明,王某明向他求情,表示这几个人喝多了,能不能看在他的面子上,不要拘留。上诉人表示,“我和他们也没有仇,不会故意叫派出所拘留他们,怎么处理是派出所的事,反正你和陈所长也熟,你去找陈所长说说吧。”上诉人就和防暴队员回到防暴队,他与另一位值班民警交接了工作,就回家休息了。陈焕鹏和民警王某壮等人对陈某华等四人继续盘问,后进行了说服教育,于8月7日凌晨零时左右将他们放了。四人离开派出所后,陈某华遇到吴某勇等几个朋友,谈起此事,决定不能这样算了,就从一位朋友那里得到上诉人的手机号码,接连打了好几个电话给上诉人,说的都是一些威胁上诉人的话。上诉人表示如果对上诉人执法有意见,可以到洋浦管理局和公安局去告上诉人。陈某华约上诉人出去,上诉人说自己已经休息了,不会出去的。后来陈某华又打了几次电话,无理取闹,上诉人就没有再接陈某华的电话了。打完电话,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王某兴、吴某华等人开了三辆小汽车堵住防暴队门口,陈某东又叫几个人骑摩托车赶来,在防暴队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让上诉人出来。民警李某等人进行劝解,陈某华等人仍然吵闹,后来往防暴队院内扔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防暴队打电话让陈焕鹏赶来处理,陈焕鹏带王某壮、王某家等警员赶到防暴队门口,也进行了劝解,但没有效果。8月7日凌晨2时许,接到报告后寻某龙副局长赶到现场,在劝导无效后,下令将陈某华、吴某勇等人带回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某勇等人有暴力对抗行为,民警将其制服。这几人被制服后,寻某龙副局长让上诉人赶到防暴队,带领防暴队员将这几人送到新英湾派出所帮助协调处理。上诉人率防暴队员将这几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安排防暴队队员看守陈某华等人后就离开了。经审查,洋浦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对陈某华、吴某勇二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走。这本是一次正常的出警执行公务,不想七个月之后却飞来横祸。在2011年3月份,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上诉人拘留并逮捕(后改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上诉人受到了检察人员的刑讯逼供,检察人员对上诉人提供非人的待遇,进行精神和肉体上巨大的折磨,并承诺只要上诉人承认打人就可以将上诉人放出去。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对陈焕鹏采取同样的手段,逼迫其承认见到上诉人打人的事实。经过长达50天的折磨,陈焕鹏向检察人员“提交”了令其满意的证言。检察人员得到此“关键证据”后,心满意足地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陈焕鹏开庭当日出示检察人员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铁证(详见下文),检察院又企图通过各方面“协调”、给法院施加压力的手段,让法院将上诉人定罪。令人万万料想不到的是,一审判决无视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一审判决是“协调”的结果。一、一审判决有公正认定的地方,同时也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回避证据事实的问题。感谢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极具法治意义、举国上下广泛关注的符号性案件,能够在某些人重重压力下,在一审判决中公正地对上诉人的一些行为作出认定,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第一,肯定了上诉人没有在防暴大队指使防暴队员虐待、殴打“被害人”,对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上诉人让被害人围成一圈并进行殴打”不予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6页)。而这点恰恰就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在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曾多次“做”上诉人及上诉人家属、辩护人甚至公安机关领导的工作,承诺只要上诉人承认打人一事即可释放上诉人。此外,检察院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是大量充满矛盾的、书面的、传来的、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言词证据”。法院公正地认定上诉人不存在“让被害人围成一圈并进行殴打”的事实,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本案中所谓“被害人”信口开河胡编乱造,其证言根本不可靠。第二,肯定了上诉人是因公出警协助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对“被告人上诉人在接到指令带领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执行盘查任务”的事实予以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5页)。即表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奉命出警,为公不为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依法对可疑人员执行盘查任务。第三,肯定了“被害人”是被上诉人等送到派出所由派出所干警询问完毕再放人,对“被告人上诉人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回防暴队,交给新英湾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讯问(此处应为询问)后,将四人放走”的事实予以认定(见一审判决书第15页)。这恰恰说明一审判决正确认定上诉人是在执行盘查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将四名可疑人员依法带回派出所,继续执行盘查任务;上诉人也因此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而一审判决又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自相矛盾的(具体分析见下文)。作为基层法院,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能够顶着种种非正常压力,有勇气采纳辩方意见,作出以上公正的认定。我们对此表示赞许。但是,一审判决无视、回避和忽略了很多证据事实。在认定事实方面主要有以下错误:第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上诉人打了上前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见一审判决书第15页)以及“被告人陈某华上前质问,上诉人下令给陈某华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见判决书第7页),都是无视证据事实的。通过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害人陈某华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上诉人执行盘查任务时不但不配合盘查,而且还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区,用手指着上诉人进行辱骂,并与上诉人发生肢体推搡。该录像自始至终都未显示上诉人有打陈某华耳光的事实,此外,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打陈某华耳光的事实。一审判决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打人,令人十分诧异。根据控方提供的视听资料,虽然已经被控方“根据办案需要”进行了剪辑,但我们仍可以清楚的看出陈某华不仅仅只有“上前质问”的行为,事实是他实施了阻挠警察执法的行为,具体包括(1)冲击警戒线。陈某华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区,与防暴队员发生肢体推搡。这一事实还有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等多份证据互相印证。(2)辱骂执勤民警。视听资料中有陈某华与雷庭互相指指点点的视频,并有雷庭供述互相印证。(3)推搡执勤民警。陈某华在冲击警戒线时与防暴队员有推搡,在和雷庭接触时也有推搡。该事实有视听资料和雷庭供述、防暴队员证言互相印证。(4)虽然无直接证据可证明陈某华等人被盘查时已处于醉酒状态,但他们喝了很多酒是事实,他们也自己承认,这一点有洋浦公安局对陈某华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笔录印证。按常理推论,陈有过激行为是正常的。因此,雷庭和防暴队员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完全符合必要限度的或推或“打”的身体强力制止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如一审判决中断章取义的认定“被告人雷庭打了上去质问的被害人陈某华的耳光”。之后用手铐将其约束,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而不是将上前质问的“无辜群众”用手铐带回派出所。一审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周某家、周某江二人并非盘查对象却被殴打并被带走”(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也是无视证据事实
本文标题:雷庭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之刑事上诉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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