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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大力倡导和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和素质能力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以外的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劳动成果,按一定程序经学校评定后获得的学分。第二章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与计算方法第三条学生以韶关学院学生身份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计8、6、4、2学分,其他完成人分别计4、3、2、1学分;对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项目,结项成果鉴定优秀或获韶关学院文件韶学院〔2011〕164号2奖的,所有项目完成人分别增计4、3、2、1学分。第四条学生以韶关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或作品,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按《韶关学院科研奖励办法》(韶学院〔2011〕81号附件4)规定的级别计分,T级计20学分、A级计10学分、B级计8学分、C级计6学分、D级计4学分、E级计2学分。对于合作完成的论文,韶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按100%计,其他作者均按50%计;韶关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按60%计,其他作者均按30%计。其余不计分。第五条学生以有效形式注明为韶关学院成果所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不含教材、教辅、科普类读物、重印的著作)等,按每万字计1学分进行计算。对于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按100%计;第二作者或第二主编,按80%计;第三作者或第三主编,按60%计;副主编,按50%计。对于参编(著)者,以全书正式出版、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根据有效的证明材料,按实际执笔编(著)的字数计算学分。主编、副主编、参编(著)者,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学分。第六条学生成功申请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者,不分排名前后,每人每项分别计3、2、1学分;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者,不分排名前后,每人每项分别计6、4、2学分。成功申请与授权,二者不重复计算,只计最高学分。第七条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参加学科竞赛、素质能力竞赛、文化艺术展演,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8、6、4学分,成功参赛者及其他奖项获得者计1.5学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学分,成功参赛者及其他奖项获得者计1学分;获市厅级或校际(区域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5、2、1.5学分,成功参赛者及其他奖项获得者计0.5学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5、1学分,成功参赛者及其他奖项获得者计0.5学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获奖的,按最高学分计算。第八条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相应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3国家级:8×(1/N)省级:5×(1/N)市厅级或校际(区域性):3×(1/N)校级(校运会):2×(1/N)其中第一名N=1,第二名N=2,第三名N=3,依次类推(N≤8)。其余正式参赛者,按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或校际(区域性)分别计1.5、1、0.5学分。第九条学生通过各类技能考核,并获得相关证书。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计2学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计1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例如: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计2学分,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例如: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计1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计2学分。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3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2学分。参加其他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证书的,计1学分。认定技能考核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第十条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达到进入复试A、B、C类考生基本要求分数线者,分别计3、2.5、2学分。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社会调查、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含市、厅、局级)表彰者,分别计3、2、1学分。其中未受到表彰,可以向二级学院提交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总结),或者参加二级学院认可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表现良好,经认定成绩优秀者计0.5学分,最多计2次共1学分。学生参加5次及以上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计1个学分,不足5次不计学分。认定社会实践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第十二条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含市、厅、局级)奖励者,分别计3、2、1学分。以学校社团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文化社团活动,包括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4比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8、0.5学分。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社团(例如:读书会、数学建模协会、电子协会等)两年以上(含两年),经协会承办单位认定,计1学分。认定社团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第十三条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含市、厅、局级)表彰者,分别计3、2、1学分。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国际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5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1学分;参加地区性学术研讨会议并有学术论文交流,计0.5学分;参加5次由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计1学分,不足5次不计学分。认定学术活动类学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学分。第十五条每项每次创新实践学分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则,保留一位小数。第三章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创新实践活动,按课程进行管理,由承办单位制定活动标准或管理办法,并指定项目负责人。第十七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程序:(一)申报每年三月和九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二)审核与确认根据创新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性质、主管(办)单位、承办单位,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学生处、团委、二级学院等相关单位,确定授权学分认定单位。同时,二级学院将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报材料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复审。(三)公示与记载学生所获创新实践学分和成绩等相关情况进行统一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所得的创新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5第十八条创新实践学分成绩在成绩登记表上,均登记为良好。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实践学分者,取消相应创新实践学分,并按课程考核作弊处理。第二十条创新实践学分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标准者,超过部分的创新实践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复审,可以最多替代二门选修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凡创新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者,学校将授予“韶关学院创新实践优秀学生”称号。第二十二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定期了解、追踪自己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和获得情况,如有错漏,应及时报告或查问,追溯期以一年为限。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创新实践类型与项目,由教务处参照本文件相关学分计算办法给予认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本科生,专科生如需认定创新实践学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教学创新实践学分办法主送:校领导,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10月18日印发(电子发文,书面印10份)
本文标题: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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