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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医学院、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除所在学院有相应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悔过自新、改正错误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恢复学籍。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者,察看期六个月后,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应当延长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内容为“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系令其限期离校。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部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且确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撤销处分。第三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1.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纪律处分。2.作弊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其中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多)向性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介绍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窃取试卷或者标准答案以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对在学期间投寄的论文或者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述情况属于学位论文者,已授学位的,按照程序取消其学位。第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1.擅自缺课12学时至3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擅自缺课37学时至4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擅自缺课49学时至7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擅自缺课72学时(不含2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注:集中实习(包括军训)、设计和论文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第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处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治安拘留15天者,视行为性质恶劣程度,给子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2.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3.偷窃、撬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所涉及价值达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撬窃作案或者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累犯但每次金额较小者,涉及价值应当累计计算。4.打架、斗殴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或者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从重处分。(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5.贩卖、传播或者制作黄色和反动书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观看阅读黄色和反动盘片、录像或者书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吸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8.有酗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以上处分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七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给予一定的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200~300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300~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达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故意扔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如瓶子等)的按下列规定处理:(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致人伤害,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5.违反《上海文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则》和消防安全管理者:(1)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在宿舍或者实验室等地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3)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4)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者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大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见习、实习,违反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1.处方、化验单、病假单、证明、伪造病历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被医院决定终止见习或者实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要挟、侮辱病人,或者违反妇女体检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再次或者多次违法、违规、违纪者,从重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各学院(系)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经学院(系)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提出处分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因考试作弊发生的违纪现象,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作弊名单送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收集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学生签字等有关材料,由相关学院拟订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办理。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或者院系学生工作部门送交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违纪学生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五条本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废止。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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