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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警察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国家和人们的高度重视。有效遏制和预防警察职务犯罪成为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及原因,提出了要从体制、教育、心理三个方面进行预防,防控结合,遏制警察职务犯罪,打造公正、廉洁、文明的的警察队伍。关键词:警察职务犯罪制度预防去年重庆“打黑”震动全国。近日,重庆市检察院发布“打黑除恶”白皮书,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975人,立案查办专项斗争中查出职务犯罪案件125件148人(厅级干部13人,处级干部39人),涉案人数之多,牵涉之广,全国罕见。2009年共立案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33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21人,占64%。挖出了文强、彭长健等公安队伍里面的蛀虫。据统计,近三年来,全重庆市政法机关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417件,查处干警592人。根据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①这些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的数字,说明我们同职务犯罪的斗争任重而道远。一、警察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可以说是最严重的贪污腐败形式。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警察在整个公职人员队伍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承担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重任。警察的权力很大,职务犯罪问题较多,所以警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防控人群。警察职务犯罪近年呈高发态势,近年警察职务犯最有如下的特点。(一)腐败与黑恶“联姻”①。访问日期:2010年5月10日。腐败与黑恶“联姻”,是“涉黑”案件的一大原因。据统计。2009年重庆市共立案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33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21人,占64%。黑恶势力要想做强做大,必然寻求“保护伞”;黑恶势力能做强做大,必然有“保护伞”。如文强等少数受到拉拢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帮助逃避打击。这些腐败分子的行为保护了黑恶势力犯罪,助长了犯罪气焰,促成了“涉黑”组织由弱到强、由小到大。警察腐败与黑恶势力“联姻”后果极其严重,因为警察主管刑事案件的侦破,一旦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可能永远得不到揭发,相关案件可能永远得不到侦破。(二)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大警察犯罪的危害性是双重的,一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二是警察作为犯罪主体对政府声誉的破坏。警察犯罪的数量与政府的声誉是成反比的,警察犯罪率越高,警民关系就会越差,政府的声誉也就越差。这些年来,在警察犯罪的数量增多的同时,高级职务的警官犯罪的数量也明显增加,最近重庆的文强一审被判死刑,前些年,惠州市公安局长被判死刑、贵州省公安厅长被判死缓,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三)基层警察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警察腐败是产生警察犯罪的土壤,当腐败达到一定程度也就构成了犯罪。一般来说,腐败现象多数发生在直接执法的基层警察身上,警察内部有“基层实惠”、“小城大警”的说法,其含义就在于此。基层警察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滥用职权,索取或接受吃请,白吃白喝,或要求他人无偿服务等等。二是索贿,在执行职务之前,增设额外条件,刁难当事人或者借故拖延执行职务,索取或接受钱财。三是充当保护伞,通过收取钱财或好处来保护非法经营者不受法律制裁。四是占有或临时占有赃款赃物,将从犯人和犯罪现场提取的赃款赃物全部或部分占为己有,或将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银首饰临时占有。五是勒索,从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者身上勒索钱财,从而为对方通风报信或开脱责任。警察腐败不仅为警察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且也给警察犯罪提供了掩护的烟幕。二、警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法制秩序受到冲击。警察的犯罪直接损毁了国家专政机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具有危害性大、印象坏、隐蔽性强的特点,警察职务犯罪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本质。警察是法律的执行人员,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对法律的冲击更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更深远、更持久,警察犯罪对法律的直接冲击力和破坏力以及由此派生的对社会其他规范、信念、价值的危害犹如巨石投湖,波浪迭起。其次,国家公信力动摇。警察职务犯罪其危害是指向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犯罪危害的广度,犯罪的特殊属性,即警察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秩序的冲击、对法治的破坏、为此形成大众对法律信仰的怀疑、动摇,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个别民警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的冲击后,为了提高破案率,采取了一些不客观,不务实的办法,对一些小案件不予重视,不及时立案。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他们不仅不能做到法律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相反,还借履行职责之机从被管理对象处猛揩油水,大肆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贿赂。再次,亵渎了国家赋予警察的神圣权力。警察是一个国家特殊的职业集团,“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文明国家一个微不足道的警察,却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②警察承担惩治邪恶、维护公正的神圣职责,警察是正义的化身,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程度。警察公正,国家法制就有权威,社会就会安宁稳定,公民就有最后的倚靠,如果警察腐败或犯罪,公民权力受到侵犯时就失去了最终的救济手段,公民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公民就会丧失对国家、政府的信任,一旦人心背离,社会就会动荡不安。三、警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一)权力因素是首要因素警察之所以在行使权力时出现种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这与权警察本身特殊性和行使权力者对权利的错误认识和使用关系极大。警察拥有广泛的权利,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警察权力的触角伸到了社会、公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③权力过宽容易引发寻租型腐败,本来不属于警察的权力却配置在公安机关,如户籍管,门牌号编制权等。权力交叉,产生权力重叠现象,于是,有利益便争抢,没利益便推诿,形成不应有的内耗,甚至将本应当适当制约的权力归属于在同一警察部门而无法形成制约,导致权力腐败。产生职务犯罪的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权力滥用和权力扩张。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④对警察权力虽然有很多监督制约的措施,但是由于这些措施比较理想化,实际操作中有很多的困难。(二)制度因素有效的制度制度可以促进秩序的形成,而无效或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形同虚设,不仅不能不能形成秩序,反而会破坏既有秩序。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警察职务犯罪的温床。对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律师权力受到制约、警察不用出庭作证、没有确立真正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对刑事执行行为缺少约束。这几个方面都容易给职务犯罪带来机会。警察管理制度不科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入警把关不严,对警察的任职要求太低、日常管理制度不规范等,警察保障制度不完善,经费不足,职务设置不合理、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警察生活待遇过低,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不分昼夜、不分工作日与休息日,工作时间长而待遇很一般。公安机关就想办法创收,将公安部门在吃“皇粮”(财政拨款)、“杂粮”(收费和赞助)之外的吃罚款,大多是嫖娼的罚款。四川省公安厅长把这种情况比喻为吃“尿泡饭”。警察待遇低使得他们的受贿动机变得强烈。(三)环境因素警察职务犯罪屡禁不绝,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那种因素更为重要,很难讲,但环境因素是不可忽略的影响警察职务犯罪的环境因素很多,主要包括经济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③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④[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第154页。环境、文化环境、职业环境、单位环境等。经济环境因素是职务犯罪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贫富差距加大,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利益的分化,阶层的差别越来越大,出现了富裕阶层。警察是国家公务员,靠国家的财政工资生活,不具有倚靠正当渠道进入富人行列的机会和条件,一些富裕阶层的崛起,刺激了部分警察的“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⑤某些警察为了追求奢华生活,不惜铤而走险,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潭。再就是权力商品化,权力商品化是权力能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时,权力便可能作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实现权钱交易,形成政治领域内特殊的“寻租现象”,从而引发职务犯罪。文化环境也有重大的影响,自古以来,“官本位”思想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很多小孩都被灌输一种“升官发财”的思想,在警察职务犯罪中,许多犯罪人满脑子都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的思想,一旦有权在手,就为自己、为家人、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关系文化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中国传统人际关系中十分注重私人关系,“来而不往非礼也”,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人情世故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关系解决问题是中国人常见的做法。关系要靠物质的来维系,“腐败”似乎就顺理成章了,人情与法律的界限很难廓清。官本位思想使得警察的上升动机强烈,他们为了得到提拔重用、受到上级青睐,不惜重金行贿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时,他们为了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行贿、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转而又向下伸手,大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一旦他们的要求没有达到、目的没有实现,他们就立时会产生怀才不遇的失落感,认为政治前途无望,不如在经济上寻求点补偿。四、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广义的预防犯罪的概念包括对犯罪的刑罚惩罚或“打击”,在这一广义的预防犯罪的体系中,对犯罪的打击被称作“司法预防”或“刑罚预防”。狭义的预防概念则将对犯罪的打击或惩罚排除在预防范畴之外。“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主观因素和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客观工作过程。”⑥一切预防犯罪的目的都在于遏制和减少犯罪,即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从源头上”进行预防,所谓“打防并举”中的“防”显然主要是指这种狭义的预防。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职务犯罪预防,即通过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遏制和减少警察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一)体制预防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称: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从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制的观念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而防止权力的滥用,主要要依靠制度规范来加以调整。通过合理设置权力,规范权力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监督权力行使,构筑起一道以法律为核心的,能够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坚固的制度防线。为此我们强调制度预防的重要性。
本文标题: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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