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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高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不良风气,推动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第三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本局各办公室。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本局领导成员直至全体党员。第五条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第六条通报的内容。(一)党务方面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3、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4、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二)组织人事方面1、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考察、选举、任命或免除等情况。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惩诫以及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处理情况。(三)其它方面1、涉及到全市范围内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2、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3、其它应通报的情况。第七条乡政府各办公室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第八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会议内容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通报。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九条局党组对各党组成员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标题: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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