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伊金霍洛旗档案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为了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防止和纠正档案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旗两级政府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旗档案局对档案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旗档案局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1份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3份。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三、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需查阅与该重大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阻挠和拒绝。四、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旗档案局应当在接到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后30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处理情况。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旗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伊金霍洛旗档案局2012年6月28日
本文标题: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641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