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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一、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二、申请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受理范围(一)江苏省食药监局受理类别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首次、延续、变更);2.白酒、乳制品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见附件)(首次、延续、变更);3.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除去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等高风险产品及其他食品(首次)。(二)市局受理类别除江苏省食药监局受理类别外,剩余类别均由市局受理。申请人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其管理权限涉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及工作组织协调,应当向江苏省食药监局一并提出申请。四、申请材料(一)首次、变更、延续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旧版营业执照,请提供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5.工艺设备布局图;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9.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10.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11.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注:1.首次按1-8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2.变更按1-10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3.延续按1-9、11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4.增加“其他食品”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查细则;5.首次申请或增加食品类别的,需准备好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应为执行产品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并在半年之内有效),供现场核查时查验。(二)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化)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申请人名称变更时提供);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6.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提供证书原件);7.申请人关于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8.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提供);9.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外设仓库地址变化提供)。注:1.仅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化),按照1-9提供材料[纸质材料按照顺序提供](根据变更(化)内容,无要求的无需提供);2.在变更((二)中规定类型除外)、延续时,涉及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时,只需填写(一)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注明变更内容,不再需要另行填写(二)中《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但需要按照(一)、(二)中的规定提供材料;3.在变更((二)中规定类型除外)时,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未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书面承诺。五、网上申请申请人需要分别在“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申请系统”和“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上进行网上申请,详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请指南》。六、材料要求(一)纸质材料要求1.应当完整、清晰,与网上申请电子版内容一致;2.签字应当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3.应当按照“六、申请材料”中的顺序排列,单面打印,不标注页码;4.申请书封面与声明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建议申请时带好公章);5.栏目中无内容填写或不要求填写的,填“/”,有特别要求的按规定执行;6.纸质材料,一份即可。(二)电子文档要求1.图片格式的电子文档(如营业执照),可通过插入图片的方法转换为Word或Excel形式的电子文档;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需要各建立一个电子文档;3.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可按照楼层、申请类别、工艺流程等分别绘制,涉及多张图的,可通过Word(增加页面)或Excel(插入工作表,如sheet1、sheet2、sheet3)整合到一个电子文档中。(三)证明文件要求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请类别,如没有,请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3.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提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说明;涉及门牌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说明。七、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八、收费标准食品生产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九、办理部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区二楼食药监局D08号窗口。电话:0512-68621856。十、证书领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完成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会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同时也会在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栏中发布证书信息。申请人可携带《受理通知书》至窗口领取证书。如《受理通知书》丢失,法定代表人可携带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证书;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领取证书。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区二楼食药监局D08号窗口。电话:0512-68621856。附件: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行为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一)限制类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2.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3.白酒生产线。4.酒精生产线。5.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二)淘汰类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2.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1.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三、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1.乳制品生产。四、《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1.葡萄酒生产。注:具体项目按照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执行。
本文标题: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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