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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1999」40号文)的要求修订的。本次修订的内容为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第三章钢筋工程,并单独成册。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第三章钢筋工程。本标准对SD207—1982《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第三章钢筋工程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钢筋窄间隙焊接头,带肋钢筋挤压套筒连接,锥螺纹连接,直螺纹连接和气压焊接头等内容。根据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的要求,增加了范围和规范性引用文件两章,原标准中第三章钢筋工程修改为总则,钢筋材料,钢筋的加工,钢筋的接头,钢筋的安装等章节,共计七章四个附录。由于在施工中所采用的钢筋接头型式不同,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控制及检查要求也不同,具体要求已分别写人了相应的章节,故未单独设“质量控制与检查”章节。本标准内使用的术语、符号己在条款中进行了说明,因此未设“术语、符号”章。本标准的修订工作从1998年12月开始,1999年6月完成了标准的初稿,7月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提出的意见于1999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00年8月根据收集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12月形成送审稿,2002年4月21—23日由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和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本标准的附录一,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DL/T5169—2002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源、席浩、杨溪滨、洪镐、付少鹏、周炳良、晋元顺、李贵信、孙庚宁、张国权、张永公。引言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对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不断发展,水电水利工程的施工大部分都已采用了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体制,同时在水电水利工程钢筋施工中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工艺水平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许多相关标准也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原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施工的要求。为了使施工标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经修订后,分成了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10—2001《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和DL/T5169—200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三个独立的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工混凝土钢筋的材料、加工、接头和安装的有关标准,适用于水工混凝土钢筋和锚筋的施工及质量检验。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亿位元组/T701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亿位元组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亿位元组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亿位元组1301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亿位元组13788冷轧带肋钢筋DL/T505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GJ10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8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9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T3057粗直螺纹钢筋接头23总则3.0.1为规范水工混凝土机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而制定本标准。3.0.2本标准内容是针对一般的施工技术条件提出的,在特殊条件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经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3.0.3本标准所涉及的钢筋接头型式,在具体应用中可根据工程部位按设计要求、施工条件选用,并应做到满足设计要求日经济、安全。3.0.4钢筋加工及接头机械应与连接工艺相配套,并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校验。4钢筋材料4.1一般规定4.1.1用于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应符合亿位元组/T701,GB1499,亿位元组13013,亿位元组130N,GB13788和冷拉1级钢筋的规定要求。4.1.2用于水工混凝土的低碳热轧圆盘条钢筋只限于Q235牌号;冷轧带肋钢筋只限于LL550(d=4mm~12mm)牌号;冷拉钢筋只限于二级(d<12mm=钢筋。4.1.3水工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其种类,钢号,直径等还应符合DL/T5057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混凝土用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及化学成分见附录一。4.2钢筋的检验4.2.1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钢筋应分批按国家对钢筋检验的现行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筋方可用于加工。检验时以60t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尺寸的钢筋为一批(质量不足60t4.2.2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1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0m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2在拉力检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认为拉力检验项目不合格。3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4钢筋的检验,如果有任何一个检验项目的任何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一中表一.1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应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还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4.2.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使用。检验时抽取的试件不得少于6组,且检验的项目均应满足附录一中表一.回的规定数值。4.3钢筋的储存4.3.1运人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有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项目,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和遗失这些标牌。4.3.2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证明单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查看锈蚀程度及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并应测量钢筋的直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或经研究同意后可降级使用。4.3.3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且宜立牌以资识别。钢筋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4.3.4钢筋宜堆放在料棚内,如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0m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必要时应加遮盖。4.3.5钢筋不得和酸、盐、油等物品存放在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钢筋锈蚀或污染。54.4钢筋的代换4.4.1应加强钢筋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和适时性,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钢筋代换。4.4.2若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钢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钢筋代换后应满足DL/T5057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2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4.4.3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rn,变更后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O4.4.4设计主筋采取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可以用直径比设计钢筋直径大一级和小一级的两种型号钢筋间隔配置代换。4.5其他要求4.5.1使用进口钢筋时,其机械性能应满足附录A中表A.1规定的性能指标。4.5.2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采用冷拉11级以上的钢筋。4.5.3在基岩或已浇混凝土面上钻孔安装的锚筋,宜采用带肋钢筋做成砂浆锚筋。注:锚筋特指通过钻孔在基岩面或混凝土面上安装并使用砂浆固定的钢筋;以区别于混凝土浇筑时埋设的插筋及岩石(围岩)支护用的锚杆。DL/T5169—200265钢筋的加工5.1调直和清污除锈5.1.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但对钢筋表面的水锈和色锈可不做专门处理。在钢筋清污除锈过程中或除锈后,当发现钢筋表面有严重锈蚀、麻坑、斑点等现象时,应经鉴定后视损伤情况确定降级使用或剔除不用。5.1.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应调直后才允许使用。所调直的钢筋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应剔除不用。钢筋调直后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现象,应作为废品处理,并应鉴定该批钢筋质量。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的伤痕。5.1.3钢筋的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和冷拉方法调直。对于少量粗钢筋;当不具备机械调直和冷拉调直条件时,可采用人工调直。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则其调直冷拉伸长率不宜大于1%。对于1级钢筋,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除去锈皮,可适当加大冷拉率,但冷拉率不得大于2%。注: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控制应力的2%)为准。5.1.4钢筋的除锈方法宜采用除锈机、风砂枪等机械除锈,当钢筋数量较少时,可采用人工除锈。除锈后的钢筋不宜长期存放,应尽快使用。5.2钢筋的端头及接头加工5.2.1钢筋的端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l光国钢筋的端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7所有受拉光圆钢筋的末端应做180o的半圆弯钩,弯钩的内直径不得小于2.2d。当手工弯钩时,可带3d的平直部分(见图5.2.1.1)。2II级及其以上钢筋的端头,当设计要求弯转90“时,其最小弯转内直径应满足下列要求:3)锚筋的加工必须保证端部无弯折,杆身顺直。5.2.2钢筋接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接头加工应按所采用的钢筋接头方式要求进行。2钢筋端都在加工后有弯曲时,应予矫直或割除(绑扎接头除外),端部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m,并不得大于2mm。端头面应整齐,1)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最小弯转内直径为sd。2)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6mm时,最小弯转内直径为7d(见图5.2.1-2)。8并与轴线垂直。5.2.3钢筋接头的切割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绑扎接头、帮条焊、单面(或双面)搭接焊的接头宜用机械切断机切割,当加工量小或不具备机械切割条件时可选用其他方式切割。2采用电渣压力焊的接头,不宜采用切断机切割,应采用砂轮锯或气焊切割。3采用冷挤压连接和螺纹连接的机械连接钢筋端头宜采用砂轮锯或钢锯片切割,不得采用电气焊切割。如切割后钢筋端头有毛边、弯折或纵肋尺寸过大者,应用砂轮机修磨。冷挤压接头不得打磨钢筋横肋。4采用熔槽焊。窄间隙焊和气压焊连接的钢筋端头宜选用砂轮锯切割,当能够保证钢筋端头切面与轴线垂直和一定的端头断面尺寸时也可选用其他方式。5其他新型接头的切割接工艺要求进行。5.2.4钢筋锥(直)螺纹连接的螺纹加工1钢筋锥(直)螺纹的接头加工应经过微粗后套丝。套丝后的接头断面不得小于原钢筋直径。2钢筋接头的锥(直)螺纹加工应在工厂内进行。3加工的钢筋锥螺纹丝头的锥度、牙形、螺距等必须与连接套的锥度、牙形、螺距一致;直螺纹的长度、牙形、螺距等必须与连接套的长度、牙形、螺距相一致,并经过配套的量规检测合格。螺纹丝扣长度应满足相应钢筋的要求,误差不超过规定值。注:检测量现由接头设计厂家提供,加工螺纹丝扣长度及误差值由厂家确定。4加工钢筋锥(直)螺纹时,应采用水溶性切glJ润滑液,当气温低于0℃时,应掺入15%一20%的亚硝酸钠,不得用机油润滑或不加润滑液套丝。5钢筋的锥宜螺纹加工后遵照附录B的规定逐个检查钢筋DL/T5169—2002锥(直)螺纹加工的外观质量。6经自检合格的钢筋锥(直)螺纹,每种规格的加工批随机抽检10%,且不少于10个,并遵照附录B中表B.1的规定填写钢筋锥(直)螺纹加工检验记录,如有一个丝头不合格,即应对该加工批全数检查,不合格丝头应重新加工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已检验合格的螺纹应加以保护,钢筋螺纹头应戴上保护帽,对锥螺纹连接的钢筋螺纹头一端也可按接头规定的力矩值拧紧连接套。5.2.5钢筋机械连接件(套筒)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筋机械连接件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设计并经型式检验认定
本文标题: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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