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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归属研究余菊(广西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14级英语一班)摘要:钓鱼岛是中国的!越演越烈的钓鱼岛之争时刻揪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了解钓鱼岛之争的起因,钓鱼岛的历史,钓鱼岛的国际法背景对于增强当代年轻人民族自尊心,提高民族归属感就显得尤为重要。关键字:钓鱼岛;历史;背景;主权钓鱼岛,一个位于我国东海美丽的岛屿钓鱼岛,亦称钓鱼台、钓鱼屿、钓鱼山。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1972年美国撤离琉球时,将钓鱼岛“行政管辖权”混合琉球“交给”日本,而据中国古代史书记载中国一直对钓鱼岛拥有领土权。一、钓鱼岛问题起因时下中日之间最热门的话题就是钓鱼岛了。我国政府一次又一次不厌其烦地重申钓鱼岛的主权在中国。起初,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与日方达成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共识。这样的做法,不仅维护了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大局,而且有利于地区和平与稳定,也为我们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奠定了良好的环境。但是钓鱼岛问题却越演越烈,“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钓鱼岛问题符合《日美安保条约》”,“提议把钓鱼岛问题交给国际法院仲裁”等等,日方的这些做法无疑让中国老百姓更加深恶痛绝了。在甲午战争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但是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攫取了台湾及附属各岛屿。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把台湾归还给了中国,却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交给了美国托管。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并由此引发钓鱼岛主权之争。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之外,钓鱼岛之争还与钓鱼岛所处的自然位置有关。在地理位置上,它正处于我国大陆与日本冲绳之中,东西各距200海里。其前沿位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在二战之后,美国把琉球群岛设为压制中国的“第一岛链”,所以,在国土战略防御的意义上也是相当重要的。还有,我觉得更重要的一点,198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价值。面对着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这里无疑是块宝地,必会引起各种纷争。二、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经济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纠纷,反映在法理上就是钓鱼岛的权属问题。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分歧较大,然而从各方面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1.从地理特征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中国认为,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从钓鱼岛的形成来看,钓鱼岛与台湾列岛同属远古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产物,他与台湾列岛同时形成和升起。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钓鱼岛的基层地形特点与祖国大陆的地块相同,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总之,从地理属性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大陆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岛的一部分。2.从历史角度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中国史料记载,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是明朝派往琉球的册封使节杨载。1372年,明朝册封使杨载奉命出使琉球,钓鱼岛位于杨载必经的航道上,杨载的船只停靠在钓鱼岛,并第一个驻足该岛。中国自明代起就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明代的历史文献中有中国古代政府对钓鱼岛进行军事防守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政府早在那时就已经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管辖。中方提出这些历史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并且管辖了钓鱼岛。这一证据在国际法上是有意义的,说明中国古代人先占了钓鱼岛这个无人的荒岛,并且取得了该岛的所有权,因此中方仍然对该岛享有所有权。3.从现代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的所有权也不存在抛弃或者放弃等情情形“战争期间日本对我国领土的占领行为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取得钓鱼岛所有权的理由”。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1945年7月26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其中第8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国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的诸小岛之内。”《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国自身没有决定权。《波茨坦宣言》第8条在新中国与日本国的关系史上得到了重申。1972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从这些国际协议的规定来看,中国政府有理由认为日本并不享有对钓鱼岛的任何权益,且日本继续对这些岛屿的占有都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三、钓鱼岛国际背景从国际法的先占理论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从中国提出的一些依据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不仅具有占有意识,还具有占有行为。中国的占有意识是指中国很明确地将钓鱼岛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这从中国明代的军事驻防以及清代的一些史料可以看出。此外,中国也具有占有行为。中国古代的渔民将钓鱼岛作为栖息之地,清代曾经将钓鱼岛作为采药的基地等,这些史料均说明中国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因此,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效的,在近代由于日本的非法行为使中国失去了事实上对钓鱼岛的占有和控制,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已经放弃了该岛,也不表明日本取得了钓鱼岛。自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时际法,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及既往。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Huber)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时际法”概念,即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观点来判断,并将这一概念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于该案。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提出要把权利在时间上的效力区分为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从而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的法律予以确定。这一引申使时际法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上更加完善和严密。因此,根据时际法这一国际法原则,中国确实已经取得了钓鱼岛的所有权。钓鱼岛在主权上归属于中国是毋庸置疑的,个人对此也是坚信不疑,当然,对这样的坚信不应该仅仅是出于民族情感,还更应该有自己理性的分析。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在法理上钓鱼岛属于中国,但是事实上该岛却被日本所占有。一方面该岛远离大陆,也远离台湾,大陆与台湾欲占领该岛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一方面,钓鱼岛问题牵扯到中日的邦交,两国的恩怨情仇非三言两语能讲清,在目前的现实下两国也确有维持良好邦交的需要,以维护两国的整体利益。处于这样的时局下,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我觉得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不要盲目的爱国,要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的话,你先要变得强大,只有自己强大了别人才会静下来听你讲话,大学生是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应该更理性的分析这件事,要理性爱国。所以现在的任务是使自己变得强大起来,我们应该相信政府,各司其职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努力让我们的国家变得强大。【参考文献】[1]《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英文:TreatyofSecurityandSafeguardBetweenJapanandUnitedStates;签订人: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国国务卿艾奇逊,时间:1951年9月8日[2]《马关条约》,英文:TreatyofShimonoseki;签约双方:中国李鸿章、李经芳,日本伊藤博文、陆奥宗光,时间:1895年4月17日[3]《国际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
本文标题:钓鱼岛的历史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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