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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2012年12月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文件可再生定额〔2012〕42号签发:彭程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完善水电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统一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则和计算方法,提高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满足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经济评价以及稽查、审计等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649号)和其他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印发《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联系电话:010-62041369传真:010-62352734电子邮箱:dez@hydrochina.com.cn网址:附件: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州坝集团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排版:赵英华校对:张珍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编制原则和依据………………………………………………1第三章项目划分和投资构成…………………………………………2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告………………………………………3第五章编制方法………………………………………………………4第六章文件组成及格式……………………………………………9第七章投资对比分析报告……………………………………………12第八章附则………………………………………………………1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64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92号)和其他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为统一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则和计算方法,提高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水电工程投资,制定水电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经审查认可的调整概算(或称复核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经济评价、竣工决算以及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第四条工程调整概算应由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其编制人员应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第二章编制原则和依据第五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项目核准报告批复设计概算(以下简称核准概算)为基础,根据设2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核准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核准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建设期利息。第六条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原则,应执行核准概算编制时采用的编制规定、取费标准及相关定额。第七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二)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概算;(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五)一般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七)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年度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三章项目划分和投资构成第八条调整概算项目划分原则上与核准概算项目划分相一致。在编制调整概算时,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修订以及工程设计深度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项目或费用项目增减,可根据项目性质、费用属性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核准概算项目划分进行必3要的调整。第九条调整概算总投资包括枢纽工程投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价差和建设期利息等六个部分。其中枢纽工程投资包括:施工辅助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投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告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告是对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和工程量进行复核后形成的汇总文件,是工程调整概算编制的重要基础。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应根据审定的各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按《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确定。第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根据一般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或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按《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确定。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说明、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设计变更与调整、工程量调整与分析及主要附件(含附图)等五部分内容。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告中主要设计变更与调整、工程量调整与分析等内容,应根据核准概算项目划分及顺序,按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分别说明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变更依据。4第十五条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分项工程量计算书,说明工程量调整计算的原则、方法和计算成果,并附有关图纸。第五章编制方法第十六条枢纽工程静态投资编制(一)建筑及安装工程投资编制建筑及安装工程投资按核准概算和设计变更汇总报告确定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以及复核后的工程单价(或单位造价指标)进行计算。1.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复核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以核准概算为基础,依据设计变更汇总报告进行相应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复核、调整。2.基础价格编制基础价格原则上应与核准概算一致。若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基础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料场变化引起砂石料单价变化等),可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按核准概算价格水平调整相应基础价格。3.工程单价和单位造价指标编制1)工程单价工程单价原则上应与核准概算一致。若因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调整,导致工程单价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按核准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定额标准和价格水平等,重新编制工程单价;新增项目也应按核准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价格水平和定额标准等重新编制工程单价。2)单位造价指标单位造价指标原则上应与核准概算一致。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5相应的标准、规模或结构等发生变化,且这些变化对投资有较大影响时,应按核准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价格水平等,重新分析测算单位造价指标。(二)设备投资编制设备投资按核准概算和设计变更汇总报告确定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以及复核后的设备原价、综合运杂费进行计算。1.设备原价复核设备原价原则上应与核准概算一致。对于新增设备或原设备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按核准概算价格水平复核调整。2.综合运杂费复核综合运杂费按核准概算确定的综合运杂费费率和复核后的设备原价计算。(三)专项工程投资编制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等专项投资编制。无设计变更的专项工程投资按核准概算投资计列;专项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且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投资按专项审定调整报告的投资计列;专项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且不需有关部门审批的,其投资按工程设计变更汇总报告相应成果分析计列。第十七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应按专项审定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调整概算分析计列。第十八条独立费用编制(一)按枢纽工程投资计算的独立费用,应根据核准概算价格水平复核、计算后的各项投资(静态)和核准概算确定的各项取费费率或标准(部分费用项目可结合现行费率或标准和工程实际情况)计算。6其中:1)工程前期费应按核准概算额度计列。2)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应按核准概算额度计列。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应以复核调整后的计费额(静态)为基础,按核准概算审定的勘察设计费计算原则、方法和相应参数计算。(二)按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计算的独立费用,应依据专项审定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调整概算的相应费用计列。第十九条基本预备费编制(一)枢纽工程基本预备费应根据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的未完工程情况进行风险综合分析后确定。(二)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基本预备费,应依据专项审定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调整概算的基本预备费计列。第二十条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编制调整概算编制年及以前的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应根据工程项目分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编制;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的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应根据未完工程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分析编制。第二十一条建设期价差编制建设期价差分为工程价差和价差预备费。工程价差是指调整概算编制年及以前的价差。价差预备费是指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未完工程的价差。(一)工程价差1.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1)按工程单价分析表计算的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7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应按已完成的分项、分年度工作量,参照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原水电建设定额站)发布的分期、分地区、分项价格指数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未完成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分年度工作量,参照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原水电建设定额站)发布的分期、分地区、分项价格指数计算核准设计概算编制年至调整概算编制年期间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2)采用单位造价指标或综合项的建筑及安装工程项目调整概算编制年及以前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经分析测算后确定的单位造价指标或投资,其与静态投资相比的增减额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调整概算编制年以后实施的项目应根据各项目当前价格水平分析测算单位造价指标或投资,其与静态投资相比的增减额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3)安装工程中的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用(1)已安装完成的或已签订合同未安装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并加计税金后与核准概算价格之差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2)未采购的,按编制年市场价格水平复核确定的价格并加计税金后与核准概算价格之差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价差。2.机电、金属结构设备购置费价差1)已安装完成设备或已签订合同未安装设备的价差,按设备实际采购价格与相应设备核准概算价格差额计列。若实际采购价格为到现场价(即包括运杂费)时,则相应设备核准概算价格也应包括运杂费。2)未采购设备的价差,根据编制年市场价格水平复核确定的价格与相应设备核准概算价格差额计列。83.独立费用价差独立费用价差是以复核调整后的工程投资(含计算到调整概算编制年的工程价差)为基础,按调整概算确定的各项取费费率或标准计算的独立费用与其静态费用之差计列。其中:1)工程前期费应按核准概算额度计列,不计算价差。2)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应按核准概算额度计列,不计算价差。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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