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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急救管理,规范医疗急救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第三条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急救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确定“120”为我市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归属市紧急救援中心专用,原由市人民医院和县人民医院使用的“120”电话,由市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切换至市紧急救援中心。其余各单位原设立的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号码一律取消或转作他用。第六条医疗急救网络由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及各一级以上医院急诊科组成。急救站依据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第七条市紧急救援中心的职责是:(一)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二)负责急、危、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的途中医疗救护;(三)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医疗急救信息;(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五)检查、督促急救站的急救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六)加强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110”、“119”、“122”等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完善救援绿色通道,共同构建紧急救援保障体系。第八条急救站的职责是:(一)服从市紧急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二)负责急、危、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的途中医疗救护;(三)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第九条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职责是:(一)接受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病人,为其提供院中急诊医疗服务;(二)将需进一步后续治疗的病人向相应的专科病房或专科医院转送;(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紧急救援中心统一调度指挥,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第十条根据紧急救援中心现阶段建设实际,在市人民医院、有色职工总院、县人民医院设置急救站,其院前急救业务接受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以后逐步以中心独立设置的急救站予以取代。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医疗机构急诊急救能力的考核评估,根据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装备标准和急诊工作质量,实行分级管理。急诊科功能健全,设有监护病房或监护病床,能保证多脏器衰竭病人和复合伤病人的有效救治的医疗机构定为一级;急诊科功能健全,能处理大部分急、危、重病人的医疗机构定为二级;急诊科功能不全,只能处理部分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定为三级。现阶段暂定为一级医疗机构的为:市人民医院、有色职工总院、县人民医院;二级医疗机构的为:市四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三院、市公安医院、市新桥医院、博爱医院、普农总场医院。三级医疗机构暂不确定。第十二条急救病人的转运须遵循“就近就急,病人自愿,医院能级”原则。其中涉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病人的转运继续按照《铜陵市城市生活无着的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铜政办〔2005〕58号)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作为急救病人的转运机构。第十三条市紧急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系统对接警、指挥调度,处理反馈等过程中所有通讯信息应实行全程录音,录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半年。并按照规定做好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第十四条急救站应配备车况良好的救护车辆2-3辆,并按卫生部规定要求统一配置急救药品、器械、设备,统一救护车急救标识。值班救护车实行专车专用,在接到紧急救援中心调度指令后必须在1分钟内出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第十五条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应统一服务流程,完善人力资源配备,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其中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必须具备执业资质,并有一定从事急救工作的临床实践经验。在院外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要同时做好急救信息资料的记录、保管及报告工作。发现伤病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第十六条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工作,对在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急救原则及时调度指挥和报告的;(二)拒绝紧急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的;(三)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四)擅自动用急救值班救护车、器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五)推诿或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六)配备的救护车辆标识,装备不符合要求或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的执业资质及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文标题:铜陵市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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