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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版次:A/0生效日期:2013年7月22日拟定:杨慧君修订:无审核:安娜批准:于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监督,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各部门合规、稳健、高效经营,根据《审计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内部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部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风险状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通过审计发现内控缺项及薄弱环节,改进提升防控风险能力。使本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严明纪律,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各部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受本行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确保客观公正。第六条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勤勉正直、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本行管理层的指导。第二章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专业水平。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审计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二)从业经验。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三)道德准则。审计人员应具有客观公正、正直廉洁的职业操守,从事银行工作以来无不良记录。第三章审计职责第九条承担专项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工作,提供防控风险基础信息。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检查监督纪律执行情况,受理、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职能部门工作情况;(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控系统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七)营业机构运营业绩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对本行的监管、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建立审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审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审计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的人员,要按本行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及时报告了查出问题的,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应免除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审计权限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按照本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查证的需要实施延伸审计,扩大审计范围。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会议。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业务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经营管理性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暂时封存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对口头询问的重要事项应做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业务处理进行检查,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并按规定程序从有关数据中心下载与审计内容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有权劝阻或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第二十条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主管领导反映,并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相抵触,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停止执行,并同时上报主管领导。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按规定行使审计处罚处理权。第五章审计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对象的业务管理特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一般采用的方式有: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事前审计与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等。上述方式可以交叉或并列使用。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逐步建立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主体的非现场审计体系,并对其人员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的制度规范,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五条审计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本行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分管副行长)的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第二十六条审计前准备。实施审计前应进行计划准备,具体包括以下步骤:(一)组建审计组。按照审计项目需要选配合适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通过发放问卷、利用非现场的计算机手段或被审计单位直接报送及其它有效方式收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的针对性分析,并结合审计目标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三)下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现场审计前,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向被审计单位发送书面的《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进驻时送达。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完成以后,开始实施现场审计。具体包括以下步骤:(一)进驻被审计单位,召开进点会议,听取汇报,提出审计要求;(二)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修改原定的审计程序;(三)根据审计范围和内容,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整理、分析和汇总,收集审计证据;(四)每个审计人员应按照时间顺序建立《审计底稿》,并在《审计底稿》中逐日记载当天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五)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底稿》的基础上,编写《审计工作事实确认书》,客观描述审计发现的问题、风险和缺陷,并附必要的审计证据;(六)《审计工作事实确认书》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如审计事实清楚,但被审计单位拒绝签章认定的,不影响确认书的引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事实确认书》上注明原因;(七)审计组长全面评估、检查现场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审核、整理各项审计发现和取证资料,并在与审计人员交换意见后做出初步审计意见。初步审计意见可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对象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一)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部门向我行管理层提交的工作报告。根据现场审计阶段的审计记录和内查外调的证据,依据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性质,如实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内容、范围、审计期、现场工作时间、审计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2.被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管理状况、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内控状况、前一次审计的情况等;3.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和内部审计部门作出的结论;4.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确认责任,提出拟做出的罚款处理、纪律处分、其他处理建议和工作整改意见;5.被审计机构意见、内部审计部门成员签字、审计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行领导审阅签字;6.报告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被审计机构对审计评价的认知态度。(二)征求意见。对报告中所列问题,向被审计机构发送《征求意见书》,被审计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据此分析后修定审计报告,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每次审计终了,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出具一式两份的审计报告,由被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交被审计机构,一份审计部门留存。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写出专题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三)审计报告定稿。审计报告一般应由主审人负责起草,也可由主审人在内部审计部门成员中指定专人起草,由主审人和组长定稿并共同签署。(四)审计报告时间要求。审计报告一般要求应当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审计报告审定。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意见书、审计监督决定等附件一同上报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书和审计监督决定进行审核并报行长签署意见,最终报执行董事审批。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处理。(一)审计报告处理。审计报告形成后,由内部审计部门起草《审计整改意见书》和《审计监督决定》初稿,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然后填制《审计报告书》。(二)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报告及附件经分管行领导审核、行长签署意见、执行董事批准后,向被审计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正式行文下发。被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整改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情况。如因工作需要,审计报告也可不向被审计机构发送。(三)审计整改意见的做出和执行。《审计整改意见书》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事实、做出审计评价、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见的专门性文件。《审计整改意见书》应于《审计报告》审核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1.审计整改意见书由行长签发,也可授权审计监督部门分管行领导签发。审计整改意见书加盖公章,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2.审计整改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对问题事实的评价和判断、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整改意见的时间要求等。3.审计整改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被审计单位签收的时间。4.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审计整改意见书的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5.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出具审计整改意见书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决定。第三十条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是实施审计机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专门文件。1.审计决定经审计部门认真审议后报由行长签发,也可经行长授权由审计部门分管行领导签发。2.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违法违规事实、对违法违规事实的判断和评价、处罚依据,责令被审计单位立即或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整改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将实施必要的后续审计。对于决定不予以处理的其他问题,不应列入审计决定中。3.审计决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4.审计决定的办理时间和送达方式及程序,与审计意见书相同。5.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对掌握的有关资料报管理层进行认定,认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申请复审、复查。被审计机构在收到《审计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以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单位申请复审。7.受理复审。复审单位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作出《复审决定》,通知被审计机构和原审计部门执行。第三十一条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罚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后续审计可以专项进行,也可以作为审计内容与其他审计项目一并进行。第三十二条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其存储介质全部列入档案保存,严格管理,保证档案安全。第七章被审计对象的义务和权利第三十三条本行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协助审计人员进行查证,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书面及电子的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
本文标题: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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