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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违约频发,一笔银行委托贷款缘何演化成非法集资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银行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5余年间,李捷克作为第三人,和浦发银行两次起诉,两次上诉,欲尽快处置抵押物追回欠款。但均因徐世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驳回。至2015年1月,李捷克的委托贷款案也被并入徐世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暂告一段落。【案件概述】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存款一笔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异化”路径的关键环节,到底出在哪儿?目前,此案处于终审阶段。这条路如何走的,事件要回溯到2008年10月。事件发生在浙江温州,一个民间借贷危机率先爆发的区域。彼时,侨居葡萄牙的温州华侨李捷克,以及受其他8名温州华侨所托,通过李的银行账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分两次向当时温州当地的地产大亨徐世国发放一年期贷款,共计1.1亿元。从一份贷款协议看到,李捷克作为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城东支行(下简称“浦发银行”)作为贷款人,徐世国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徐世国以其名下温州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了足值抵押担保。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评估价为2.5亿元。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贷款连续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7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多份司法材料显示,徐世国在2009年3月偿还贷款利息90万元之后,再没有还过利息和本金。这一年4月,徐世国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当年10月,李捷克启动了诉讼之路。5余年间,李捷克作为第三人,和浦发银行两次起诉,两次上诉,欲尽快处置抵押物追回欠款。但均因徐世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驳回。至2015年1月,李捷克的委托贷款案也被并入徐世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暂告一段落。从金融借贷纠纷案,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捷克失去了原本优先受偿的足值抵押,相应的抵押物也被纳入所有涉案债权人的比例受偿范畴中。【案件分析】银行与其他债权人齐维权2009以后的5年,官司一直未曾“开打”。2009年12月,温州中院以温州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国同时又是温州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而佳和房地产公司因非法集资案已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缘由,借款合同纠纷有可能涉嫌犯罪,驳回起诉。对此,浦发银行和李捷克曾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浙江高院宣判维持原判,但表示,如果经刑事侦查途径,影响该案诉讼进程的因素消除,仍可依法诉讼。2011年,事情似乎迎来了转机。当年6月1日,徐世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15亿元)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正是因为有了判决,2012年10月,浦发银行和李捷克第二次提起诉讼。2013年3月,温州鹿城法院同样出于该案可能涉嫌犯罪,中止诉讼。双方继续上诉,再次遭到驳回:徐世国有案在重案,因此维持原判。两次起诉,两次上诉,都因为徐世国涉嫌犯罪而无法审判。不曾想,徐世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重审之后,到2015年1月判定,李捷克的案子被合并入了徐世国另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中。从2014年1月,徐世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重审,整个过程,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3次。最终,该案查出10亿多元(不含第一次查出15亿元),未归还5.6亿元。其中,李捷克有2.4亿元列入被害人的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范畴中。【法院判决不一】同类案件,法院判决却大不同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1月,浦发银行、李捷克和温州云天公司签订过一份类似的2500万元委托贷款合同。温州云天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当时起诉判决的结果,是处置抵押物予以全部执行。几乎相同的案件,为什么前面的被认定为委托贷款,后面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李捷克而言,当委托贷款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先自己优先受偿的担保抵押物,也就是当时估价为2.5亿元的滨海园区B601B-2号地块,就要按照1.1亿元在徐世国一案所有债务中的比例,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受偿。换句话说,原本李捷克案件中的抵押物被放到了徐世国涉案的资产大池子里。司法层面的不同认定,也令这笔贷款争议不休。作为追债方,认为当地这一处置有一定的“不公”因素存在。于是,一边通过法律追讨,一边则启动案外的申诉之路。徐世国的公司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非常明显。徐世国的案件不仅被司法机关分割处理,而且予以重罪轻控、轻判,明显有别于温州同时期的法非集资案件。【案件拓展】委托贷款违约频发随着银行对限制行业及政府平台贷款的控制,委托贷款成为了这些领域融资的“救命稻草”,并在14年呈脱缰之势。对于资金方来说,10-18%的可观收益远远高于实体产业回报,但是对风险的估计却严重不足。10月8日,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有了新进展。宁波波导股份委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安弘康提起诉讼,要求淮安弘康归还委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据了解,历时4个多月的审理之后,法院已裁决淮安弘康偿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5000万元贷款本金及15%的年息,而后续事宜则涉及资产清理相关问题。无独有偶,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给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委托贷款如今也闹到了法院,这笔已经展期3个月的贷款最终还是不得不对簿公堂。实际上,上述仅仅是市场委托贷款违约的“冰山一角”,而市场风险也在逐步走向台面。大多数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的企业比较难从银行直接贷款,往往也都是一些房地产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虽然高收益的利率吸引了不少资金富裕的公司做委托贷款,但是反过来想想,贷款方能够接受年利率18%的利率,可见企业是有多缺钱了。尤其是现在整体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实体企业的平均利润根本不可能有这么高,因此企业违约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了。【风险及防控】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点及风险防范建议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贷款风险、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委托贷款被认为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但对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并非完全无风险。实际上,受托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客观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1、风险要点政策风险:在业务准入上,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报经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了经营委托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在政策法规方面,是否对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进行合规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意确定利率水平,往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操作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不按规定和规程办理造成的风险。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银行声誉风险:当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时偿付给委托人,会影响受托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承担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合规风险:资金来源方面,一些银行违规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单位委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导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贷款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不达标的企业、项目投入资金。还有一些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控不严,如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流动资金,但却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置设备,导致资金用途不合规。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难辞其咎。法律风险: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却行一级法人之实,存在法律风险。有的银行对外推介委托贷款时,未准确界定委托贷款产品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性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面临诉讼威胁,并可能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此外,一些经办人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越权行使职能,这也容易造成法律风险,使银行卷入纠纷。2、风险防范建议增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银行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代表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应首先提高对委托贷款风险的认识程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培训,将风险管理落实到基层员工的职责、行为中。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内容。在审查审批环节,应按照规定流程尽职审查、审批,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权限审批。在贷款下柜环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并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进入基金户后方可办理贷款下柜手续。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先存于受托银行的专门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受托银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资金的到位而对借款人提前放贷。在贷款资金监控环节,经办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专款专用,受托银行不能擅自改变。并按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发生利益冲突时,受托银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资金或借款人对委托人的还款。在逾期贷款催收环节,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贷款逾期欠息情况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应催收措施。贷款逾期后,经办银行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催收书面证据。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深入调查、审核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接受其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自身信贷资金不得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应审核委托贷款资金发放的合规性。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项目各项手续齐备,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介入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不达标的项目。贷款手续须完备,注意有无存在法律漏洞;各类法律文书条款是否严密,注意有无潜在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经办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签订法律性文本应按有关法律性文本审查制度办理审查手续,确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规,不得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诺银行对委托贷款承担风险。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银行应按《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制订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使各级人员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构筑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防线。
本文标题:银行委托贷款缘何演化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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