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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2015)(一)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3.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4.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5.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6.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三)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四)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9.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股权限制1、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2.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3.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三、中小商业银行股东资格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1.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2.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3.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4.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四、银行控股股东银行控股股东,是指通过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三)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五)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组织管理;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从金融机构所获信贷的本金和利息;4.经营发展状况健康稳定;5.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6.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9.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10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文标题:银行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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