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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市长:姜治莹2013年12月11日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使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利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五条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2—第二章任务与分工第六条本市成立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二)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确保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四)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五)指导协调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七条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总体设计方案;(二)采集、整理地理信息数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三)组织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第十条市保密部门、市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负责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二)对本单位的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三)负责提供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定期更新。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3—规定:(一)按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和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并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标准规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三)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各目录体系应当包括数据类别、数据内容、责任部门和单位。第十三条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建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由各自在统一的定位基准、数学基础上进行更新与维护;(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等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抽取部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数据子集,运行于政务网络,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运行于政务网络,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吉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级政务网、涉密专线等网络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本市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基础地理信—4—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维护第十五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应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六条数据生产单位依据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更新与维护。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维护,应当按照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第十七条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维护。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维护频度,应当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与维护一致。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更新与维护。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更新发布。第十九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一定的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形成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第五章数据共享和使用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及时将所属的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本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一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信、保密等部门,根据全市—5—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第二十三条地理信息共享目录应当统一纳入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平台或者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在政务网或者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发布下列地理信息数据:(一)未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的授权单位进行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的授权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四)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六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者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或者部分共享。第二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第二十八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保密处理并经有批准权限的测绘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以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公众使用。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当征求市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6—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及其目录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测绘主管部门意见,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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