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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预案管理杨少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71-87056772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政编码:310007第一部分重大危险源监管一、概述(一)监管意义消除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二)危险源的概念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从能量释放角度: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其实质是能量集中的核心,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例如,从全国范围来说,对于危险行业(如石油、化工等)具体的一个企业(如炼油厂)就是一个危险源。而从一个企业系统来说,可能是某个车间、仓库就是危险源,一个车间系统可能是某台设备是危险源;因此,分析危险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危险源的构成三要素: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的大小。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如压力、温度、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等。触发因素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每一类型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该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三)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四)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上述条款罚款2~10万元。2.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四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和其他科学数据,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3.技术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159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主要内容(一)企业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1)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下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9)尾矿库。2.登记建档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辨识、分级记录;(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1)其他文件、资料。3.安全评估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8)事故应急措施;(9)评估结论与建议。《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4.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5.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6.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7.安全标识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8.检测检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9.检查整改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0.应急预案及演练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危险辩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计划预先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三、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根据《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规定(一)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煤矿:(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瓦斯矿井;(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4.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二)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责任单位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三)登记备案分级负责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本文标题: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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