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水利工程 > 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与青年
1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与青年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水利科技创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长江水利事业的发展,设立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和青年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青年科技奖)。为了做好科技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有关科技奖励政策,结合长江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加快“长江水利委员会治江高级人才计划”的实施。鼓励委内科技资源高效配置、自主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进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第三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宁缺勿滥的原则。第四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每年奖励一次。科技奖常设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次,奖励对象为在科技进步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委属单位和个人。对具有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二等奖两个等次,授奖对象为年龄35周岁(以2当年报奖时间为限)以下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内青年职工(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第五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六条长江委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最高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长江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以下简称国科局),负责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长江委主任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委领导担任;秘书长1人,由国科局局长担任;委员若干人。每届奖励委员会任期五年,国科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奖励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长江委批准。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7—15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成员兼任,评审委员会其它成员的入选则根据年度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从长江委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请。奖励办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国科局科技处人员担任。第八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报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聘3为评审委员。第九条评审机构各级组成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相关各项工作。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第十条科技奖、青年科技奖奖励范围包括:(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水利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对推动水利等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其重要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水利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做出的新发现,提出的新理论等,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在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规划、施工建设与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及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三)社会公益性成果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技术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软科学研究、科普专著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为水利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效果的成果。(四)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4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经过三年以上实践应用,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一条科技奖评审标准(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水利学科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水利学科上取得重要的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水利学科上取得一定的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5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组织推广应用规模很大,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在全国或行业内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其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已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组织推广应用规模大,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在流域内有较强示范推动作用,其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组织推广应用规模较大,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所改进或创新,在流域内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其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实用价值很大,已被国家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并在水利行业广泛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贡献,其实用价值大,已被省、部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并在水利行业较大范围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6为二等奖。研究成果有一定创造性,其实用价值较大,已被委内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并在水利行业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二条青年科技奖评审标准在技术开发与应用性研究(包括基础科学研究)方面解决了关键科学技术难题,取得较大创新成果或具有较大学术价值,为水利行业所公认;在科学技术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开发与应用性研究(包括基础科学研究)方面解决了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创新成果或具有一定学科价值,为水利行业所公认;在科学技术实践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第十三条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供评审时参考。社会效益系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第四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十四条申报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7列条件:(一)按照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履行过登记手续并符合科技保密的相关规定;(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名顺序等;(三)申报的成果不应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四)已获得同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其他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科技奖,但可申报青年科技奖;(五)已申报或曾获同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其他行业奖的成果,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十六条推荐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相关的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项目验收证书或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基础性研究成果其主要完成人排序应和其代表性论著的作者出现频度和位次相关。8推荐青年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按完成成果的贡献大小排序,并和成果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形式相关。以上排序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科技奖及青年科技奖的申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各部门或委属各二级单位推荐,青年科技奖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为成果推荐单位。第十八条申报材料要求:科技奖的申报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一)代表性论文、专著(科技专著只作为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与相关论文一并申报);(二)他人引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引文应提供引文首页和引用页、文献页;引用的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及引用页、文献页;(三)检索报告。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发明、社会公益及应用推广科学技术等成果:(一)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二)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三)由财务(政)部门核准开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9(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三年以上实践应用);(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青年科技奖申报材料:(一)申报书;(二)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科技成果鉴定、专利证书或评审、验收证书(报告)等;(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三年以上实践应用)、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四)代表性论文、专著等;(五)收录与引用检索报告;(六)研究成果及实验、检测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七)至少两份本专业正高职专家的推荐意见。委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即可申报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申报程序如下:(一)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二)推荐单位对拟申报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成果进行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三)申报材料报送奖励办,受理时间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第五章评审第十九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实行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委员会审定的“二评一审”制。第二十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评审程序:(一)奖励办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10(二)评审时,申报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进行10—15分钟成果介绍,评审委员质疑;(三)各专业评审组分组评议,提出专业组评审意见及初评结果;(四)评审委员会审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初评结果,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定结果;(五)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并公示拟授奖成果。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交的异议申请须加盖
本文标题: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与青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77232 .html